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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有什么区别? 各自的性质是什么(法人?事业单位)? - 知乎
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有什么区别? 各自的性质是什么(法人?事业单位)?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证券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有什么区别? 各自的性质是什么(法人?事业单位)?关注者2被浏览2,191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好问题添加评论分享2 个回答默认排序知乎用户98ZtOS 关注简单来说,证券交易所是交易的场所,证券公司是交易所的会员,股民要买股票只有通过证券公司买卖。编辑于 2018-04-11 14:49赞同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伴你成长-伴你赢缘分很不浅,知乎又遇见。我的文章,你的路;伴你成长,伴你赢 关注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区别为定义不同、特性不同、目的不同以及职能不同。①、定义不同: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地和设备的法人。证券公司就是指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要求建立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核查准许而创立的专业运营股票业务,具备单独法人资格的公司。②、特性不同:证券交易所的特性取决于,证券交易所是由多个成员自行构成的一种非营利性社会法人团队。组成股票交易的成员全是证券公司,在其中有正式会员,也有非正规的会员。证券交易所的开设须经国家的准许。证券公司特性则是,大多为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的赠与必须满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大多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流通受限制,没有市场价格,但又有上市的规划,能够满足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③、目的不同:证券公司经营的目的是营利,证券交易所则包括公司制的营利性法人和会员制的非营利性法人,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属于后一种交易所。④、职能不同:证券公司的主要职能是代理买卖证券,投资者炒股是通过证券公司来下单的;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则包括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证券交易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证券交易所属于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机构,是会员制的非营利性法人,所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其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指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等。发布于 2023-01-15 02:10赞同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
证券交易所_百度百科
所_百度百科 网页新闻贴吧知道网盘图片视频地图文库资讯采购百科百度首页登录注册进入词条全站搜索帮助首页秒懂百科特色百科知识专题加入百科百科团队权威合作下载百科APP个人中心证券交易所播报讨论上传视频提供股票交易场所设施收藏查看我的收藏0有用+10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证券交易所有公司制的营利性法人和会员制的非营利性法人。2017年12月1日,《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正式实施,规定证券交易所标准英文名为Stock Exchange。2021年9月2日,习近平主席在2021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服务贸易峰会致辞中宣布,将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 [3]。中国大陆有三家证券交易所,即1990年11月26日成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1990年12月1日成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1] [4],以及2021年11月15日成立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中文名证券交易所外文名Stock Exchange我国个数五个性 质经政府批准的证券交易有形场所最早成立香港1866年目录1中国分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台湾证券交易所▪规划中的证券交易所2设立解散3主要职责4相关制度▪引言▪提交易所制度类型5主要性能▪功能▪特征6成员简介▪会员▪交易人▪主顾关系7管理制度▪设立和解散▪业务规则▪组织形式▪监管▪管理与监督▪消极影响8世界证券交易所市值排名前30位9各国状况中国分布播报编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劵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开业,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秉承“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上海证券交易所致力于创造透明、开放、安全、高效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其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0年12月19日在上海黄浦路15号浦江饭店成立。1993年1月27日在上海浦东新区奠基建造上海证券大厦;上海证券大厦竣工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搬迁至新址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内营运。1.3亿全国各地的股民,从遍布祖国五湖四海的证券营业部下单,通过网络汇总于这座大楼交易中心撮合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是国际证监会组织、亚洲暨大洋洲交易所联合会、世界交易所联合会的成员。经过多年的持续发展,上海证券市场已成为中国内地首屈一指的市场,上市公司数、上市股票数、市价总值、流通市值、证券成交总额、股票成交金额和国债成交金额等各项指标均居首位。截至2013年3月11日,上证所拥有954家上市公司,上市证券数2214个,股票市价总值160750.71亿元。上市公司累计筹资达25万亿元;一大批国民经济支柱企业、重点企业、基础行业企业和高新科技企业通过上市,既筹集了发展资金,又转换了经营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位于深圳福田区,福田站附近。于1990年12月1日正式营业, [1]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由中国证监会直接监督管理。深交所致力于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建设,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本所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和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04年 9月6日,实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作为中国大陆两大证券交易所之一,深交所与中国证券市场共同成长。16年来,深交所借助现代技术条件,成功地在一个新兴城市建成了辐射全国的证券市场。15年间,深交所累计为国民经济筹资4000多亿元,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传播市场经济知识,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香港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劵交易所香港最早的证券交易可以追溯至1866年。香港第一家证券交易所——香港股票经纪协会于1891年成立,1914年易名为香港证券交易所,1921年,香港又成立了第二家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经纪人协会,1947年,这两家交易所合并为香港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到60年代后期,香港原有的一家交易所已满足不了股票市场繁荣和发展的需要,1969年以后相继成立了远东、金银、九龙三家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市场进入四家交易所并存的所谓“四会时代”。 1973~1974年的股市暴跌,充分暴露了香港证券市场四会并存局面所引致的各种弊端,1986年3月27日,四家交易所正式合并组成香港联合交易所。4月2日,联交所开业,并开始享有在香港建立,经营和维护证券市场的专营权。2000年3月6日,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成立,全资拥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三家附属公司。主要业务是拥有及经营香港唯一的股票交易所与期货交易所,以及其有关的结算所。主席为夏佳理,行政总裁为周文耀。香港交易所是唯一经营香港股市的机构,在未得财政司司长同意下,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持有港交所超过5%的股份。2006年9月11日,港交所成为恒生指数成份股。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2021年9月2日,习近平主席在2021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服务贸易峰会致辞中宣布,将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 [3]。2021年11月15日上午,北京证券交易所揭牌暨开市仪式举行。北交所揭牌开市,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又一重要标志性事件,也是新三板市场运营八年多来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资本市场普惠金融之路的新起点。 [5]台湾证券交易所台湾交易所台湾证券交易所在1961年10月23日成立,于1962年2月9日开始运作。交易所位于台北市信义区信义路5段7号3楼(台北101办公大楼3楼)。规划中的证券交易所截至2020年,国家并未有披露任何有关规划新的证券交易所的信息,网络上各城市的所谓“证券交易所”都只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场外交易市场,是进行场外交易的地方。设立解散播报编辑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首先由中国证监会进行审核,再报国务院进行批准。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2]主要职责播报编辑(1)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2)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3)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4)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交易的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5)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6)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相关制度播报编辑引言证券交易所分为公司制和会员制两种。这两种证券交易所均可以是政府或公共团体出资经营的(称为公营制证券交易所),也可以是私人出资经营的(称为民营制证券交易所),还可以是政府与私人共同出资经营的(称为公私合营的证券交易所)。提交易所制度类型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交易场所和服务人员,以便利证券商的交易与交割的证券交易所。从股票交易实践可以看出,这种证券交易所要收取发行公司的上市费与证券成交的佣金,其主要收入来自买卖成交额的一定比例。而且,经营这种交易所的人员不能参与证券买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交易的公平。在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中,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负责证券交易所的日常事务。董事的职责是:核定重要章程及业务、财务方针;拟定预算决算及盈余分配计划;核定投资;核定参加股票交易的证券商名单;核定证券商应缴纳营业保证金、买卖经手费及其他款项的数额;核议上市股票的登记、变更、撤消、停业及上市费的征收;审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及报告;决定经理人员和评价委员会成员的选聘、解聘及核定其他项目。监事的职责包括审查年度决算报告及监察业务,检查一切账目等。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会员自治自律、互相约束,参与经营的会员可以参加股票交易中的股票买卖与交割的交易所。这种交易所的佣金和上市费用较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上市股票的场外交易。但是,由于经营交易所的会员本身就是股票交易的参加者,因而在股票交易中难免出现交易的不公正性。同时,因为参与交易的买卖方只限于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新会员的加入一般要经过原会员的一致同意,这就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垄断,不利于提供服务质量和降低收费标准。在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中,理事会的职责主要有:决定政策,并由总经理负责编制预算,送请成员大会审定;维持会员纪律,对违反规章的会员给予罚款,停止营业与除名处分;批准新会员进入;核定新股票上市;决定如何将上市股票分配到交易厅专柜;等等。主要性能播报编辑功能(1)提供证券交易场所。由于这一市场的存在,证券买卖双方有集中的交易场所,可以随时把所持有的证券转移变现,保证证券流通的持续不断进行。上海证券交易所(2)形成与公告价格。在交易所内完成的证券交易形成了各种证券的价格,由于证券的买卖是集中、公开进行的。采用双边竞价的方式达成交易,其价格在理论水平上是近似公平与合理的,这种价格及时向社会公告,并被作为各种相关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3)集中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投资。随着交易所上市股票的日趋增多,成交数量日益增大,可以将极为广泛的资金吸引到股票投资上来,为企业发展提供所需资金。(4)引导投资的合理流向。交易所为资金的自由流动提供了方便,并通过每天公布的行情和上市公司信息,反映证券发行公司的获利能力与发展情况。使社会资金向最需要和最有利的方向流动。(5)制定交易规则。有规矩才能成方圆,公平的交易规则才能达成公平的交易结果。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上市退市规则、报价竞价规则、信息披露规则以及交割结算规则等。不同交易所的主要区别关键在于交易规则的差异,同一交易所也可能采用多种交易规则,从而形成细分市场,如纳斯达克按照不同的上市条件细分为全球精选市场、全球市场和资本市场。(6)维护交易秩序。任何交易规则都不可能十分完善,并且交易规则也不一定能得到有效执行,因此,交易所的一大核心功能便是监管各种违反公平原则及交易规则的行为,使交易公平有序地进行。(7)提供交易信息。证券交易依靠的是信息,包括上市公司的信息和证券交易信息。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的提供负有督促和适当审查的责任,对交易行情负即时公布的义务。(8)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股票的流动性。如果不存在任何正式的经济组织或者有组织的证券集中交易市场,投资者之间就必须相互接触以确定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以完成证券交易。这样的交易方式由于需要寻找交易对象,并且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违约等因素会增加交易的成本,降低交易的速度。因此,集中交易市场的存在可以增加交易机会、提高交易速度、降低信息不对称、增强交易信用,从而可以有效的降低交易成本。特征通常情况下,证券交易所组织有下列特征:1.证券交易所是由若干会员自愿组成的一种非营利性社会法人团体。构成股票交易的会员都是证券公司,其中有正式会员,也有非正式会员。2.证券交易所的设立须经国家的批准。3.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是会员大会(股东大会)及理事会(董事会)。其中,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决定证券交易所基本方针;理事会是由理事长及理事若干名组成的协议机构,制订为执行会员大会决定的基本方针所必需的具体方法,制订各种规章制度。4.证券交易所的执行机构有理事长及常任理事。理事长总理业务。成员简介播报编辑会员会员包括股票经纪人、证券自营商及专业会员。股票经纪人主要是指佣金经纪人,即专门替客户买卖股票并收取佣金的经纪人。交易所规定只有会员才能进入大厅进行股票交易。因此,非会员投资者若想在交易所买卖股票,就必须通过经纪人。股票自营商是指不是为顾客买卖股票,而为自己买卖股票的证券公司,根据其业务范围可以分为直接经营人和零数交易商。直接经营人是指在交易所注册的、可直接在交易所买卖股票的会员,这种会员不需支付佣金,其利润来源于短期股票价格的变动。零数交易商是指专门从事零数交易的交易商(零数交易是指不够一单位所包含的股数的交易),这种交易商不能收取佣金,其收入主要来源于以低于整份交易的价格从证券公司客户手中购入证券,然后以高于整份交易的价格卖给零数股票的购买者所赚取的差价。专业会员是指再交易所大厅专门买卖一种或多种股票的交易所会员,其职责是就有关股票保持一个自由的、连续的市场。专业会员的交易对象的其他经纪人,按规定不能直接同公众买卖证券。在股票交易实践,专业会员即可以经纪人身份、也可以自营商身份参与股票的买卖业务,但他不能同时身兼二职参加股票买卖。交易人交易人进入交易所后,就被分为特种经纪人和场内经纪人。特种经纪人是交易所大厅的中心人物,每位特种经纪人都身兼数职,主要有:充当其他股票经纪人的代理人;直接参加交易,以轧平买卖双方的价格差距,促成交易;在大宗股票交易中扮演拍卖人的角色,负责对其他经纪人的出价和开价进行评估,确定一个公平的价格;负责本区域交易,促其成交;向其他经纪人提供各种信息。场内经纪人主要有佣金经纪人和独立经纪人。佣金经纪人上文有述,此外不再作介绍。独立经纪人主要是指一些独立的个体企业家。一个公司如果没有自己的经纪人,就可以成为独立经纪人的客户,每做一笔交易,公司须付一笔佣金。在实践中,独立经纪人都会竭力按公司要求进行股票买卖,以获取良好信誉和丰厚报酬。主顾关系在股票投资与交易活动中,客户与经纪人是相互依赖的关系,主要表现下列四方面:(1)是授权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客户作为授权人,经纪人作为代理人,经纪人必须为客户着想,为其利益提供帮助。经纪人所得收益为佣金。(2)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这是在保证金信用交易中客户与经纪人之间关系的表现。客户在保证金交易方式下购买股票时,仅支付保证金若干,不足之数向经纪人借款。不管该项借款是由经纪人贷出或由商业银行垫付,这时的经纪人均为债权人,客户均为债务人。(3)是抵押关系。客户在需要款项时,须持股票向经纪人作抵押借款,客户为抵押人,经纪人为被抵押人,等以后股票售出时,经纪人可从其款项中扣除借款数目。在经纪人本身无力贷款的情况下,可以客户的股票向商业银行再抵押。(4)是信托关系。客户将金钱和证券交由经纪人保存,经纪人为客户的准信托人。经纪人在信托关系中不得使用客户的财产为自身谋利。客户若想从事股票买卖,须先在股票经纪人公司开立账户,以便获得各种必要资料,然后再行委托;而经纪人则不得违抗或变动客户的委托。管理制度播报编辑设立和解散设立证券交易所,由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在实践中,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章程和主要业务规则草案;拟加入委员会名单;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场地、设备及资金情况说明;拟任用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等等。其中,证券交易所章程的事项主要有:设立目的;名称;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职能范围;会员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会员的权力和义务;对会员的纪律处分;组织机构及其职权;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资本和财务事项;解散的条件和程序;等等。如果证券交易所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由会员决议解散的,经国务院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解散。如果证券交易所有严重违法行为,则由国务院管理委员会作出解散决定,报国务院批准解散。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包括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及其他与股票交易活动有关的规则。具体的说,应当包括下列事项:股票上市的条件、申请程序以及上市协议的内容及格式;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格式;交易股票的种类和期限;股票的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交易纠纷的解决;交易保证金的交存;上市股票的暂停、恢复和取消交易;证券交易所的休市及关闭;上市费用、交易手续费的收取;该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信息的提供和管理;对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为的处理。组织形式证券交易所设委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的职权主要有:制定证券交易所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通过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证券交易所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决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拟定、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聘任总经理和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副总经理;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方案;审定对会员的接纳与处分;根据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等等。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至3人;总经理与副总经理的任期为3年。总经理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工作,是证券交易所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主要有上市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上市委员会由13名委员组成,律师、注册会计师、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会员和外地会员代表各2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各位派1人;证券交易所理事长、总经理;证券交易所其他理事1人,其职责主要有审批股票的上市及拟定上市规定和提出修改上市规则的建议。监察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会员2人,外地会员4人、律师注册会计师各1名;理事1名),每届任期3年,其主要职责有:监察理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情况;监察理事、总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监察证券交易所的财务情况;等等。监管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交易活动的监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证券交易所应当即时公布行情,并按日制作股票行情表,记载并以适当方式公布下列事项:上市股票的名称;开市、最高、最低、及收市价格;与前一交易日收市价比较后的涨跌情况;成交量、值的分计及合计;股票指数及其涨跌情况;等等。(2)证券交易所应当就市场内的成交情况编制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3)证券交易所应当监督上市公司按照规定披露信息。(4)证券交易所应当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以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5)证券交易所应建立上市推荐人制度,以保证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6)证券交易所应当依照股票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上市协议的规定,或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对上市股票作出暂停、恢复或者取消其交易的决定。(7)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上市公司的档案资料,并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股票的情况进行统计,并监督其变动情况。(8)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章程、业务规则,依照章程、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缴纳席位费、手续费等费用,并缴存交易保证金。(9)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供季度、中期及年度报告,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证券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提供有关报表、帐册、交易记录及其他文件。管理与监督(1)证券交易所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依照股票交易法规取得的设立及业务许可。(2)证券交易所的非会员理事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证券交易所会员公司兼职。(3)证券交易所的理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从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上市公司获取利益。(4)证券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凡有与本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情形时,应当回避。(5)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股票监督管理和实施监控要求的系统,并根据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向其提供股票市场信息。(6)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提供会员和上市公司的有关材料。(7)证券交易所应当于每一年财政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编制经具有股票从业独立核算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报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同时抄报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8)证券交易所不可预料的偶发事件导致停市,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所正常秩序采取技术性停市措施必须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9)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等方面的报告和材料,并有权派员检查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财务状况以及会计帐簿和其他有关资料。(10)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会员缴存的交易保证金存入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试用。(11)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会员涉及诉讼,以及这些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因履行职责涉及诉讼或者依照股票法规应当受到解除职务的处分时,证券交易所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消极影响从股票交易实践可以看出,证券交易所有助于保证股票市场运行的连续性,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形成合理的价格,减少证券投资的风险,联结市场的长期与短期利率。但是,证券交易所也可能产生下列消极作用:1、扰乱金融价格。由于证券交易所中很大一部分交易仅是转卖和买回,因此,在证券交易所中,证券买卖周转量很大,但是,实际交割并不大。而且,由于这类交易其实并非代表真实金融资产的买卖,其供求形式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反映实际情况,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扰乱金融价格。2、易受虚假消息影响。证券交易所对各类消息都特别敏感。因此,只要有人故意传播不实消息,或者谎报企业财务状况,或者散布虚有的政治动向,等等。都可能造成交易所价格变动剧烈,部分投机者就会蒙受重大损失,而另一些人则可能大获其利。3、从事不正当交易。从事不正当交易主要包括从事相配交易、虚抛交易和搭伙交易。相配交易是指交易者通过多种途径,分别委托两个经纪人,按其限定价格由一方买进、一方卖出同种数量的证券,以抬高或压低该证券的正常价格。虚抛交易是指交易者故意以高价将证券抛出,同时预嘱另一经纪人进行收购,并约定一切损失仍归卖者负担,结果是可能造成该证券的虚假繁荣。搭伙交易是指由两人以上结伙以操纵价格,一旦目的达成后,搭伙者即告解散,包括交易搭伙(搭伙者或者在公开市场暗中买进其所感兴趣的证券以免这些证券的价格抬高,或者通过散布对公司不利的消息压低其欲购进的股票价格)和期权搭伙(投资者按有利的价格购买证券,这通常是通过打通公司董事会而获得,一般是从获利中的一部分私下返回给董事)。4、内幕人士操纵股市。由于各公司的管理大权均掌握在大股东手中,所以这些人有可能通过散布公司的盈利、发放红利及扩展计划、收购、合并等消息操纵公司股票的价格;或者直接利用内幕消息牟利,如在公司宣布有利于公司股票价格上升的消息之前先暗中买入,等宣布时高价抛出;若公司将宣布不利消息,则在宣布之前暗中抛出,宣布之后再以低价买入。5、股票经纪商和交易所工作人员作弊。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时,股票经纪商的作弊行为可能有倒腾(即代客户一会儿买入一会儿卖出,或故意紧张地劝说客户赶快买入或卖出,以便其从每笔交易中都可获佣金)、侵占交易佣金、虚报市价、擅自进行买卖从而以客户的资金为自己谋利、或者虚报客户违约情况从而赚取交易赔偿金。交易所工作人员的作弊方式可能有:自身在暗中非法进行股票买卖、同时股票经纪商串通作弊或同股票经纪商秘密地共同从事股票交易。世界证券交易所市值排名前30位播报编辑随着股票渐渐渗入我们的生活,证券交易所也和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密切。在世界证券交易所市值排名前30位中,纽约证券交易所以其实力居于首位。排在前十的分别是:纽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泛欧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多伦多证券交易所、马德里证券交易所和瑞士证券交易所。各国状况播报编辑当地时间2022年4月16日,斯里兰卡科伦坡证券交易所宣布,鉴于斯里兰卡目前的情况,将从下周一,也就是18日开始休市5天。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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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基础知识:证券交易所是什么 - 知乎首发于股票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股票基础知识:证券交易所是什么股海狼道吧越努力越幸运 在股票市场中,很多投资者都知道交易所与券商是股票市场中最为重要的两个组成部分,但两者的究竟有什么不同呢,很多人却不太清楚,下面具体了解一下吧。 交易所,也就是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经政府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有形场所,即证券交易所是进行证券交易的集中场所。股票是众多证券中的一个种类,当然,它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种证券。在整个证券市场发展中,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集中交易制度下证券市场的组织者和一线监管者。证券交易所的职能是什么呢? 依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第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第二,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第三,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第四,组织、监督证券交易;第五,对会员进行监管;第六,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第七,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八,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第九,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大家可能都知道,在我国内地股票市场中,共有两家证券交易所,一家是设立在上海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另一家是设立在深圳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大家一听到某家公司是上市公司,就会觉得这个公司很厉害,那究竟什么是上市公司呢?其实平常所说的“上市公司”是指那些在某家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公司,这类公司均为股份制公司,且其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中进行买卖交易。 很多公司都想着要上市,公司上市有哪些好处呢,其实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来募集企业生产发展中所需的巨额资金。但证券交易所只对那些相对优质的企业敞开大门,这也是避免企业恶意圈钱,为购买股票的投资者负责的体现。 但是公司要上市也不是那么容易和简单的,就目前国内股市来说,一家企业想要成为上市公司要符合一些硬性条件,比如,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制;该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企业设立或者从事主要业务的时间应在3年以上,且具有连续盈利的营业记录;最近一年度的有形资产净值与有限资产总值的比例应达到38%以上,且无累计亏损;税后利润与年度决算的实收资本额的比率要求在前两年均应达到8%以上,最后一年达到10%以上等等。 要达到这些要求还是有难度的,所以这也是我们为什么常说上市公司多是同行业中做得较为出色、是同行业中佼佼者的缘故。 我们是知识的传播者,希望我们的努力能帮到各位,点击关注了解更多内容信息,有任何问题欢迎评论了解!发布于 2020-06-09 12:04股票证券交易所证券市场赞同 10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转载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股票生活源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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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开业,受中国证监会监督和管理,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会员制法人。 上交所致力于创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市场环境,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制定和修改上交所业务规则;按照国务院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审核证券公开发行上市申请;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等;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组织实施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创新;对会员进行监管;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提供网站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依法披露的信息;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设立或者参与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 经过30余年的快速成长,上交所已发展成为拥有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品4大类证券交易品种、市场结构较为完整的证券交易所;拥有可支撑上海证券市场高效稳健运行的交易系统及基础通信设施;拥有可确保上海证券市场规范有序运作、效能显著的自律监管体系。依托这些优势,上海证券市场的规模和投资者群体也在迅速壮大。 截至2022年末,沪市上市公司家数达2174家,总市值46.4万亿元;2022年全年股票累计成交金额96.3万亿元,股票市场筹资总额8477亿元;债券市场挂牌2.68万只,托管量15.9万亿元;基金市场上市只数达614只,累计成交18.8万亿元;股票期权市场全年累计成交6475亿元;基础设施公募REITs产品共16个,全年新增9个项目,募集资金342亿元。 经过30余年发展,目前上交所已经成为全球第三大证券交易所和全球最活跃的证券交易所之一。截至2022年底,上交所股票总市值、IPO筹资额分别位居全球第3名、第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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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券交易所现任领导邱勇(党委书记)、蔡建春(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潘学先(党委副书记、监事长)目录1主要职责2领导分工3内设机构4规则体系5历史沿革6证券代码7地位前景8重新上市9最新动态主要职责播报编辑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制定和修改上交所业务规则;按照国务院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审核证券公开发行上市申请;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等;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组织实施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创新;对会员进行监管;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提供网站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依法披露的信息;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设立或者参与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 [10]领导分工播报编辑领导分工名称职务邱勇上海证券交易所党委书记、理事长 [22] [24]蔡建春上海证券交易所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王红上海证券交易所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苏文贤上海证券交易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董国群上海证券交易所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吕昊上海证券交易所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王泊上海证券交易所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徐毅林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 [9]内设机构播报编辑上证所下设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党委工作部(党委宣传部)、纪检办公室、交易运行管理部、市场发展部、上市审核中心、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上市公司监管二部、科创板管理部、监管执行部、会计监管部、巡回审理工作部、会员管理部、债券业务部、国际合作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创新产品部、交易监管部、市场监测部、法律事务部、投资者服务部、企业培训部、信息科技部、数据管理部、北方交易中心、财务部、审计部、研究所、博物馆保障部、香港办事处、伦敦办事处、上交所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上海上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上证数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中证博物馆运营有限公司、上证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5]规则体系播报编辑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发展成为拥有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品四大类证券交易品种的综合型证券交易所,建立了保障上海证券市场规范有序运作的自律监管体系。为了持续提升市场主体的用户体验,上交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对业务规则体系架构进行了优化,形成了以股、债、基、衍四个市场为核心模块,以跨境互联互通和交易创新业务为特色模块,以章程、会员管理、纪律处分和收费事项为通用模块的全新业务规则体系。同时,经过全面清理和整合,大力精简了业务规则数量和层级划分,形成了以基本规则为主干、以规则适用指引为枝叶、以业务操作指南为补充的轻型架构,并对业务规则、指南实行分类连续编号。规则体系图示为方便各类市场主体随时随地“按图索骥”“按需获取”,我们制作了上交所业务规则导览图,具体规则将通过上交所官方网站、官方APP指定栏目进行完整列示,并将为您及时知悉、获取、使用上交所业务规则提供信息推送、便利下载等智能服务。 [16](见右图)截至2018年末,沪市上市公司家数达1450家,总市值27.0万亿元;2018年全年股票累计成交金额40.3万亿元,日均成交1659亿元,股市筹资总额6114亿元;债券市场挂牌只数12089只,托管量8.4万亿元,累计成交216.9万亿元;基金市场只数达233只,累计成交7.2万亿元;衍生品市场全年累计成交1798亿元。沪市投资者开户数量已达29610万户。 [3]历史沿革播报编辑上海证券交易所1990年12月,经国务院授权,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成立,这是建国以来内地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此前的中国人,只是从茅盾的小说《子夜》及据此改编的电影中依稀对股票交易所有一点印象。开市那天,来自上海、山东、江西、安徽、浙江、海南、辽宁等地的25家证券经营机构成为交易所会员,分专业经纪商、专业自营商、监管经纪商和自营商几种。交易所采用现贷交易方式,不搞期货交易,开业初期以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交易为主,同时进行股票交易,以后逐步过渡到债券和股票交易并重。1990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转发央行批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 [11]1991年7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仲裁实施细则》出台。 [12]1991年8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 [12]1993年10月23日,决定设立上市委员会。 [13]2016年11月11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 [15]2018年11月5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宣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2019年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 [4]2020年3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并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证发〔2020〕17号)。 [14]2022年9月,上交所与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举办战略合作协议云签约仪式。在签约仪式上,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与中国国新旗下的国新投资有限公司同步宣布将联合开发“1+N”系列央企指数,并发布首条中证国新央企综合指数。 [20-21]2022年10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进一步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其中,上交所扩大了主板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将主板标的股票数量由现有的800只扩大到1000只。 [23]2022年12月20日,上交所表示,上交所第四代交易监管系统正式上线运行。这是上交所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科技与业务深度融合,打造数字智能型交易所的又一重要举措。 [25]2022年12月,上交所发行承销与网下IPO新系统上线。本次新系统通过优化业务流程、简化操作流程提升网下投资者、主承销商等市场参与者的工作效率,降低了流程运转及投资者操作风险。 [26]2023年4月,上交所理事会设立投资者教育和保护专门委员会。 [27]2023年4月10日,沪深交易所主板注册制首批10家企业上市。 [28]2023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新加坡交易所正式签署ETF产品互通合作谅解备忘录,根据合作谅解备忘录约定,沪新两所将着力强化在ETF产品互通方面的精诚合作,支持中新市场机构合作开发ETF互通产品,为两国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跨境投资选择。 [29]2023年7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宣布上证科创板100指数(简称科创100指数)的发布安排,于2023年8月7日正式发布,上证科创板指数体系再添新成员。 [31-32]自2023年10月10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启用“诉求受理中心”。上交所官网“首页”-“服务窗口”下,新设“诉求受理中心”栏目。栏目下设“信访”“市场主体举报”“咨询投诉建议”板块。 [34]2023年12月7日,新加坡金管局宣布,新加坡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所挂牌基金(ETF)产品互通正式上线。 [36]证券代码播报编辑2007年5月28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代码分配规则》规定,上证所证券代码采用六位阿拉伯数字编码,取值范围为。六位代码的前三位为证券种类标识区,其中第一位为证券产品标识,第二位至第三位为证券业务标识,六位代码的后三位为顺序编码区。首位代码代表的产品定义分别为:0国债/指数、1债券、2回购、3期货、4备用、5基金/权证、6A股、7非交易业务(发行、权益分配)、8备用、9B股。地位前景播报编辑经过多年的持续发展,上海证券市场已成为中国内地首屈一指的市场,上市公司数、上市股票数、市价总值、流通市值、证券成交总额、股票成交金额和国债成交金额等各项指标均居首位。截至2008年年底,上证所拥有864家上市公司,上市证券数1184个。上海证券交易所logo迈入新世纪后,上证所肩负着规范发展市场的艰巨任务,也面临着进一步推进市场各项建设的良好机遇。凭借硬件设施和浦东优越的区位优势与强大辐射力,凭借上海经济良好发展势头和特有的龙头效应,凭借国企改革和金融中心建设对上海资本市场的积极推动,上证所将按照坚定信心、加强监管、保持稳定、规范发展的思路,在技术、监管、人才、服务等方面多管齐下,为建设一个规范透明、高效开放、充满生机活力的交易所开启新的篇章。重新上市播报编辑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条件与受理程序第三章审核与决定第四章重新上市安排第五章信息披露重新上市提示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六章附则附录:1.重新上市申请文件目录2.重新上市申请书格式3.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必备内容附录1重新上市申请文件目录说明: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应当按照以下申请文件目录向本所报送重新上市申请文件。其中,初次报送应当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及电子文件一份(如有);在提交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前,应当按本所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申请文件目录是对重新上市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核需要,本所可以要求公司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对根据实际情况公司不适用的申请文件,公司应当向本所作出书面说明。第一章 重新上市申请书与重新上市公告第二章 重新上市的申请、授权及说明文件第三章 保荐人关于重新上市的文件第四章 会计师关于重新上市的文件第五章 律师关于重新上市的文件第六章 公司基本资料文件第七章 有关行政许可文件第八章 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第九章 重大事项文件第十章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文件第十一章 控股股东相关文件第十二章 其他文件附录2重新上市申请书格式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 风险因素第三节 基本情况第四节 股东及股本变化第五节 董事、监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第六节 重大资产重组(如适用)第七节 破产重整(如适用)第八节 董事会工作报告第九节 管理层分析与讨论报告第十节 审计意见第十一节 财务数据第十二节 纳税情况第十三节 关联交易第十四节 同业竞争第十五节公司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制度第十六节 有关声明第十七节 其他内容第十八节 附录和备查文件附录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必备内容第一节 公司基本情况调查第二节 行业及生产经营情况调查第三节合规性调查第四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调查第五节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调查第六节 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调查第七节 财务与会计调查第八节 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调查最新动态播报编辑2015年4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官方微博表示,正同中国结算积极完善相关方案,允许投资者一人开设多个证券账户:投资者可以在多家证券公司开设账户,每个账户指定一家证券公司。上交所表示,这种安排最大程度保证了投资者自由选择证券公司的便利,还保留了指定交易制度保护投资者证券资产,防止被盗卖的优点。《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情指数成交金额数值显示有关事宜的通知》2015年4月20日午后,沪市成交量突破1万亿元,各类行情交易软件无法正常显示总成交额。对此,上交所官微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情指数成交金额数值显示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如图: [6]2016年1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经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明确具体监管要求。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东此后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其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减持规定的要求。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不适用减持规定中减持预披露和减持比例限制等相关要求,前述二级市场买入,是指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者大宗交易系统买入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A股、B股、香港交易所上市股票(H股)股份总数合并计算。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减持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应当遵守减持规定的要求。2019年12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交所同时上线沪深300ETF期权交易。2020年,上交所股票市场方面总市值首次超过日本,成为全球第三大证券交易所,排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交易所后。 [7]2020年12月31号,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8]2022年3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就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相关业务开展做出调整和衔接安排,发布《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 [17]2022年5月15日,据上交所消息,为进一步引导全市场树立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理念,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在维护市场稳定、服务国家战略和促进共同富裕中的积极作用,切实提升中小投资者在证券投资中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在第四届“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到来之际,上海证券交易所与资产管理机构、高校等66家机构共同发布《资本市场价值投资与长期投资倡议》,努力在全市场营造积极践行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良好氛围。 [18]2022年7月24日,据上交所消息,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2021年工作报告中提及2022年工作计划。其中,重点是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坚持稳字当头,全力维护市场平稳运行。二是进一步发挥科创板改革试验田作用,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三是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有效助力“稳增长”。四是加强一线监管与重点领域风险防控,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五是推动数字化转型逐步落地,提升监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六是大力强化内控合规,严格日常管理。 [19]2023年6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与蒙古证券交易所签署了合作谅解备忘录。 [30]2023年9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沙特交易所集团在沙特首都利雅得签署合作备忘录,为两所间的合作与发展奠定基础。上海证券交易所蔡建春总经理与沙特交易所集团首席执行官哈立德·阿卜杜拉·侯赛因(Khalid Abdullah Al-Hussan)分别代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沙特交易所集团签署了合作备忘录。 [33]2023年10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布,将于2023年10月23日9时起正式启动企业债券受理审核等工作。 [35]2024年1月19日,上交所发布的通知,对于违规减持情节严重者,本所可以对相关监管对象予以公开谴责。 [37]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关于本所 |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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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工商信息知识产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51122组织机构代码:192195112注册号:4403011009450经营状态:吊销公司类型:全民所有制成立日期:1990年08月08日法定代表人:桂敏杰营业期限:1990年08月08日注册资本:50,000万(元)审核/年检日期:2008年06月15日登记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深业中心2-5层、7-19层经营范围:买卖有价证券的现货和期货以及各种证券交易,包括产权股权转让、期货、期权合约、大额存款证等交易的有关业务。金融信息服务系统。;合作伙伴报错查看更多目录1历史沿革▪第一阶段:诞生(1978-1991)▪第二阶段:拓荒(1992-1995)▪第三阶段:成长(1996-1999)▪第四阶段:求索(2000-2009)▪第五阶段:希望(2010年以后)2主要职责3市场体系▪综述▪主板持续做优做强▪中小企业板独具特色▪创业板定位清晰▪积极支持场外市场规范建设▪固定收益与上市基金4三大规则▪引言▪交易规则▪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会员管理规则5主要指数▪总论▪深证成指▪深证100指数▪深证300指数▪中小板指数▪创业板指数6投资服务▪互动易▪投票易▪分析易▪投知易▪呼叫易7历任领导▪历任理事长▪历任总经理8领导班子9内设机构▪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党务工作部(党委宣传部)▪纪检办公室▪财务部▪审计部▪国际合作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上市审核中心▪市场发展部▪债券业务部▪监管执行部▪会计监管部▪巡回审理协作部▪会员管理部▪交易监管部▪基金管理部▪衍生品部▪投资者服务部▪信息科技一部、信息科技二部、信息科技三部▪数据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研究所(金融创新实验室)▪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企业培训中心▪深圳市深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中国创盈市场服务有限公司10会员名称11所获荣誉12人事动态历史沿革播报编辑第一阶段:诞生(1978-1991)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在改革开放、特区建设和“姓氏”争论中孕育诞生,开创了新中国证券集中交易的先河。资本市场的功能作用,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中不断得到检验。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国策。一年后,改革开放的第一声“开山炮”在深圳蛇口炸响。1980年8月26日,全国人大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正式设立。深圳敢闯敢试、敢为天下先的改革精神,海纳百川、兼容并蓄的开放精神,空谈误国、实干兴邦的使命精神,共同孕育了深交所的诞生与成长。1982年,广东省宝安县联合投资公司在深圳成立,是国内首家通过报刊公开招股的公司,1983年7月向全国发行“深宝安”股票凭证。198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股份制开始试点,证券市场也在试点过程中萌动。1988年4月,“深发展”股票在特区证券挂牌柜台交易,连同随后上柜的“万科”、“金田”、“安达”和“原野”,称“深圳老五股”。1988年6月至9月,深圳市政府举办四期资本市场基础理论培训班,11月成立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在争论中坚持改革探索的脚步。1989年11月25日,下达《关于同意成立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批复》。1990年1月,深圳证券交易所筹备小组正式挂牌办公。1990年5月28日,深圳市政府通告取缔场外非法交易,其后又进一步决定实行股票买卖价格涨跌停板制度和征收交易印花税,同时也加快了深交所筹备进程。1990年12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试营业。1990年12月,深圳“股票热”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注,先后对深圳企业股份制改革和证券市场进行了三次调查,最后决定保留上海、深圳股份制及证券市场试点。1991年4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7月3日正式开业并召开新闻发布会。1991年7月,深交所主办全国第一家证券理论刊物——《证券市场导报》创刊并正式营业。第二阶段:拓荒(1992-1995)1992年初,邓小平南巡并发表谈话,其中关于股市的论述从根本上消除了人们的疑虑,对证券市场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1992年8月,由于新股认购组织不严密,抽签表供不应求,引发了一起群体性事件——深圳“810事件”,表明亟须建立统一规范的监管体系。1992年10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通知》,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先后成立。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资本市场逐步纳入全国统一监管。1991年7月3日,深交所确立自律监管规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1992年12月1日,首创通过电视开展“深圳证券周”活动,普及证券知识,推动理性投资。1993年4月,国务院颁布《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深圳上市公司率先尝试市场化并购。1993年9月30日,深宝安通过二级市场收购上海延中。1993年11月,深万科收购上海申华实业。1994年3月,君安证券收购深万科。1993年8月28日,与《人民日报》社联合创立的全国第一家专业证券媒体——《证券时报》试刊。1994年8月,深交所率先开通证券双向卫星网,突破委托报盘手段瓶颈,覆盖中国大陆所有地区。建所伊始,深交所就积极探索证券市场国际化道路和产品创新。1992年2月28日“深南玻B”上市,1995年6月在瑞士市场私募发行B股可转债,首创在国际市场直接融资。1993年6月30日,首只纯B股“闽灿坤B”上市。1995年7月12日,“招商局B”首创在新加坡第二上市。在产品创新上,1991年11月1日,盐田港重点建设债券在深交所上市。1992年11月5日,深圳宝安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发行1992年认股权证及5亿元可转换债券。1994年9月12日,深交所推出国债期货交易业务,首期推出五个系列19个期货品种。到1995年已初步形成A股、B股、债券、认股权证、国债期货等在内的多品种证券市场格局。第三阶段:成长(1996-1999)深交所直面严峻形势,适应体制变化,推进市场服务工程,加强市场一线监管,实现从区域性市场到全国性市场的跨越性成长,完成由试验性探索到规范化运作的关键性转变。1995年12月,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提出“法制、监管、自律、规范”八字方针,作为证券市场发展的总体要求。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证券市场,结束试验性质。同年8月21日,国务院证券委发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1997年7月2日,深交所正式划归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1998年11月16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第二次来到深交所,进行《证券法》立法调研。同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6年,设立北京、上海、武汉、西安和成都服务中心,建立全国性市场服务网络。1996年7月9日,举办绩优公司表彰暨上市公司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高级研讨会,首创量化评估绩优上市公司。1997年4月,成立综合研究所。1999年5月,成立中国证券行业第一家博士后工作站——深交所博士后工作站1998年4月28日,“辽物资A”首家实行“ST”特别处理。1999年9月14日,“ST苏三山”首家因连续三年亏损暂停上市。2001年6月15日,“PT粤金曼”成为首家退市公司。第四阶段:求索(2000-2009)20世纪90年代,全球新经济快速发展,中国经济结构加快调整,客观上要求资本市场发挥其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重要功能。深交所先后设立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开辟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道路。1999年1月15日,深交所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关于进行成长板市场方案研究的立项报告》及其实施方案。2000年8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决定由深交所承担创业板市场筹备任务,同时停止深交所主板新公司上市。2000年8月,深交所成立创业板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创业板筹备工作全面启动。深交所全面动员,周密组织,在法规规则、技术系统、企业培育、人才储备等方面,为创业板市场建设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2000年10月26日,举办首期创业板拟上市企业培训班。2001年4月,成立创业企业培训中心。2001年下半年,全球科技股泡沫破灭,海外创业板市场纷纷失败或步入低谷,在中国建设创业板市场备受质疑。受多方因素影响,创业板推出进程暂缓。面对困难曲折,深交所积极探索,审时度势,提出分步推进创业板的战略思路,逐步取得广泛共识,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铺平了道路。2002年6月29日,《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颁布。深交所酝酿提出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先为中小企业设立板块、分步推进创业板的战略思路,2002年11月16日和12月4日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关于分步实施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的请示》及《关于当前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的思考与建议》,并很快取得各方认同。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市场建设”。10月31日,深交所举办“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研讨会”。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将发展资本市场提升到国家战略,提出九个方面的纲领性意见。特别针对创业板市场建设,提出“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风险投资机制,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2004年5月17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在深交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块。5月27日,中小企业板启动。6月25日,中小企业板首批8家公司上市。中小企业板规范发展,成为全球范围内最为成功的中小企业市场之一,中小企业板的成功实践为创业板推出开辟了道路。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2006年底,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率先基本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证券公司规范治理和上市公司综合治理解决了长期困扰资本市场发展的主要障碍,也为推出创业板进一步创造了条件。2008年,严重国际金融危机波及全球经济。为实现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各界呼吁尽快推出创业板。2008年3月21日,中国证监会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08年12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将“适时推出创业板”。2009年10月23日,创业板正式启动。10月30日,首批28家创业板上市公司集中上市。第五阶段:希望(2010年以后)创业板启动标志着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架构初步确立。在新的历史阶段,深交所继续以服务支持中国经济为己任,全力提升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包容力和透明度,努力建设成为全球最具特色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址一要全面提升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包容力。对接实体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服务更多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拓宽多层次资本市场覆盖面,发挥资本市场的支持、引导、带动作用,优化资源配置,服务国家长远发展战略。对接社会多样化财富管理需求,服务更多不同类型的市场参与主体,完善风险管理工具和产品交易平台,发挥交易所市场组织和创新服务功能,提升资本市场的深度和质量。二要全面提升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透明度。完善信息披露监管,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构建以诚信约束为核心的差异化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投资者服务与保护工作机制,让市场自身的约束性力量得到充分发挥。完善市场交易监管,提高市场运行透明度,实现交易信息、监管规则、监管措施有效公开,促进市场良序运作、参与者归位尽责,让市场风险定价与配置的效率得到长足提升。三要全面提升竞争力,建设全球最具特色交易所。立足核心系统自主研发,提高技术发展和管理水平,以高可用性、高扩展性、高性能容量的新一代交易系统为核心,建设安全、高效、自主、可靠的综合性技术支持服务平台。立足实现长远发展战略,提高自身治理和管理水平,适应新时期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建设以自身鲜明特色为基础、进而在全球范围内拥有核心竞争力的证券交易所。2015年4月,深交所发布《关于推行交易日早间及非交易日信息直通披露制度的通知》,将在我国证券市场上首次实行早间信息披露制度。这是深交所继2007年8月率先推出午间信息披露制度之后,贯彻中国证监会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推进监管转型工作部署,深化信息披露制度改革,持续提高服务水平的又一重大举措。深交所“交易日早间及非交易日信息直通披露”功能模块于2015年4月8日正式上线运行。 [11]2016年1月9日,为贯彻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经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明确具体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东此后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二、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时,减持比例 中的股份总数 按照境内外发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三、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协议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减持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应当遵守《减持规定》的要求。五、本所结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预披露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以及协议转让情况,定期对其减持行为进行事后核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 减持 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予以处理。2021年6月28日,深交所发布公告称,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于6月28日13时30分同步恢复交易。 [13]2019年1月11日消息,因业务发展需要,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中小企业板“002001-002999”证券代码区间使用完毕后启用“003000-004999”证券代码区间。“003000-004999”代码区间启用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原用于沪市市值配售的178个股票代码增加时间标识,以区分沪市市值配售代码和中小企业板股票代码。 [5]2020年8月2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华为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6]2021年2月5日,证监会宣布,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和中小板合并。 [2]2021年4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交所主板和中小板合并,合并后总市值超20万亿 [12]。2022年1月12日,香港交易所与深交所签订战略合作补充协议。 [21]自2022年10月24日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交所进一步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深交所表示,深市注册制股票以外的标的股票数量由现有800只扩大到1200只。 [22]2022年12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交所将于12月12日上市交易深证100ETF期权。 [23]87家期权经营机构和19家期权做市商参与深证100ETF期权交易,深证100ETF期权成交5.41万张,总持仓为3.05万张。 [24]2023年4月10日,沪深交易所主板注册制首批10家企业上市。 [25]2023年9月9日,深交所官方网站首页正式上线“阳光监管 透明服务”专栏,“一站式”集中展示深交所自律监管和市场服务事项清单,同时更新发布39件市场主体常用办事指南。 [26]2023年10月2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将于2023年10月23日9时起正式启动企业债券受理审核等工作。 [28]2023年11月15日,深证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深证主板50、创业板中盘200、创业板小盘300三条新指数。 [29]2023年12月10日,深证证券交易所与沙特交易所集团(Saudi Tadawul Group)在沙特首都利雅得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进一步深化中沙资本市场交流合作。在本次备忘录中明确,将在ESG、金融科技、投资者服务、企业培育服务等多领域开展经验交流互鉴,支持双方市场高质量发展。 [30]主要职责播报编辑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制定和修改本所的业务规则;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组织实施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创新;对会员进行监管;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设立或者参与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 [15]市场体系播报编辑综述我国经济发展具有多样性特点,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优势并存,但都面临着由“粗放”到“集约”转型,由产业链低端向高端跃升的压力。服务于我国经济现有格局,深交所初步建立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差异化发展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托实体经济现实需求,固定收益等产品创新也在取得突破。主板持续做优做强为筹备创业板,深交所主板市场2000年开始停止新公司上市,当时上市公司514家,总股本为1581亿股,大多集中在传统产业。近年来,通过并购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实现存量做优做强。截至2014年4月底,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480家,总股本4443亿股,2001年以来累计再融资8007亿元。中小企业板独具特色中小企业板于200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较好体现了我国深度参与国际分工、产业链拉长、分工更细的成果。截至2014年4月底,上市公司719家,遍布31个省市自治区,其中中西部地区占三分之一多,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支柱,覆盖全部13个行业,许多已经成为细分行业龙头。中小板总市值4.17万亿元,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特色重要组成,在全球范围内,是专注中小企业为数不多的成功市场之一。创业板定位清晰创业板历经十年筹备,于2009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定位于服务自主创新企业和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截至2014年4月底,创业板上市公司379家,77%所处子行业是“十二五”规划的重点发展方向,超过43%在国际上处于子行业领先或者同步地位。板块特色逐步清晰,在新一轮以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中,努力打造为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引领者。截止2014年4月底,创业板总股本758.8亿股,总市值1.88万亿元,在全球服务创业创新的市场中,市值仅次于NASDAQ,如NASDAQ只计算资本市场板块,则我国创业板规模位居全球第一位。积极支持场外市场规范建设从2001开始,深交所承担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技术支持等工作,2006年1月增加中关村代办系统股份报价转让试点。2012年9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设立,深交所参股并继续提供技术支持。同时,深交所积极稳妥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建设,提供规则、技术、信息披露等方面咨询服务,通过多种渠道支持区域股权市场建设。固定收益与上市基金债券产品支持中小企业债券市场是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新平台。截至2014年4月底,深交所上市债券442只,托管总面值2159亿元。为拓宽未上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2012年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已有200只通过备案,金额270亿元。119家企业完成131只私募债发行,募集资金151亿元,交易所服务促进中小企业规范发展功能逐步显现。资产证券化产品服务实体经济。资产证券化业务对于盘活各类社会存量资产有独特优势。截止2013年底,深交所累计挂牌11个资产证券化产品,融资137亿元。基础资产涵盖市政建设、污水处理、高速公路、电力销售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与主题公园等文化旅游产业,通过服务基础建设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首个小额贷款类资产证券化产品阿里小贷1号和2号专项计划在深交所挂牌转让,募集资金10亿元,是小额贷款类资产证券化的首次尝试,对于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积极推进基金特色创新。基金产品是顺应财富管理需求和壮大机构投资者的重要创新领域,上市基金是深交所基金产品创新的特色。截至2013年底,深交所上市基金数量280只,占深沪两市总量的83.33%;并先后推出跨市场沪深300ETF和跨境香港恒生ETF。三大规则播报编辑引言证券交易所是市场的组织者和监管者,对市场运行进行一线监管是交易所的核心职责。交易规则、上市规则和会员管理规则三大规则,共同构成了交易所一线监管的基石。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11月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交易市场第一节 交易场所自律监管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第三节 交易品种与方式第四节 交易时间第三章 证券买卖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委托第三节 申报第四节 竞价第五节 成交第六节 大宗交易第七节 融资融券交易第八节 债券回购交易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项第一节 转托管第二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第三节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第四节 除权与除息第五节 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事项第五章 交易信息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即时行情第三节 证券指数第四节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第六章 证券交易监督第七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第八章 交易纠纷第九章 交易费用第十章 附则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第四章 保荐人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第二节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第三节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第六章 定期报告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第八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第一节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第二节 股东大会决议第九章 应披露的交易第十章 关联交易第一节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第一节 重大诉讼和仲裁第二节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第三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第四节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第五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第六节 回购股份第七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第八节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第九节 股权激励第十节 破产第十一节 其他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第十三章 风险警示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退市风险警示第三节 其他风险警示第十四章 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第一节 暂停上市第二节 恢复上市第三节 终止上市第四节 重新上市第十五章 申请复核第十六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第十七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第十八章 释 义第十九章 附 则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第一节 声明与承诺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第四章 保荐机构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第二节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第三节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第六章 定期报告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第八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第一节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第二节 股东大会决议第九章 应披露的交易第十章 关联交易第一节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第一节 重大诉讼和仲裁第二节 募集资金管理第三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第四节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第五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第六节 回购股份第七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第八节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第九节 股权激励第十节 破产第十一节 其他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第十三章 暂停、恢复、终止上市第一节 暂停上市第二节 恢复上市第三节 终止上市第十四章 申请复核第十五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第十六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第十七章 释义第十八章 附则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会员资格管理第三章 席位、交易单元与交易权限管理第四章 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管理第一节 证券交易业务管理第二节 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第三节 证券交易信息管理第四节 其他证券业务管理第五章 日常管理第一节 会员代表第二节 报告与公告第三节 会员收费第四节 纠纷解决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章 纪律处分第八章 附 则第八章附则主要指数播报编辑总论深圳市场上市资源较为丰富,新兴行业占据优势,上市公司成长性突出,创业板更是积聚了新兴经济体质地优良的成长性企业。深证指数以深市公司为样本,是投资者分散中小企业高风险、分享深圳市场高成长、高回报的重要资产配置工具。跟踪深证指数的基金产品历史业绩表现突出,形成了良好的品牌效应,深证100ETF和中小板ETF在业绩表现、资产规模和成交量等方面都居市场前列。经过多年发展,深圳市场已形成了以深证成指、中小板指数、创业板指数、深证100指数和深证300指数五条指数为核心的指数体系。其中,深证成指、中小板指数和创业板指数还具有重要标尺职能,分别表征深圳全市场、中小板和创业板。深证成指深证成指为深圳全市场标尺性指数,其入选样本均为大盘蓝筹股,未来会进一步研究完善,打造深成指对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合理覆盖,并适应未来发展需要的市场基准指数。深证100指数在深证规模指数体系中定位为“大盘股指数”,与上证50和中证100的定位相对应。深证100指数是深圳市场的重要产品指数,相关指数产品已形成较大规模并具有良好品牌影响力,是深证系列指数开拓产品链的先锋。深证300指数在深证规模指数体系中定位为“大中盘股指数”,与上证180和沪深300对应。深证300具有代表性充分、行业结构均衡等优点,在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将是深市指数产品开发的重要载体。中小板指数中小板指数为中小板市场的标尺性指数,自发布以来运行表现突出,充分展示了中小板的高成长性,已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代表性指数之一。中小板市场整体定位为“服务中小企业”,但个体规模差异日益显著,要研究建立严格意义上的规模指数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中小板市场规模及相关指数化产品发展较快,要适时开发更大样本数量的规模类指数。创业板指数创业板指数为创业板市场的标尺性指数,新兴产业所占比重高达60%,高新技术企业超过90%,充分体现创业板市场特色。创业板市场组合投资需求旺盛,要尽快推出创业板系列指数,与中小板300和深证300形成系列。投资服务播报编辑深交所规划了包含“互动易”、“投知易”、“分析易”、“投票易”、“呼叫易”在内的“五位一体”的投资者服务平台,并推出“深交所投资者服务通行证”进行统一的身份入口管理。 [19]互动易一是构建投资者在线与上市公司互动沟通网站——“互动易”,实现对法定信息披露的有效补充,为全球首个由交易所搭建的此类平台。截至2014年4月底,“互动易”注册用户超过15万人,有效提问量近50万条,日均访问量突破30万人次,成为投资者获取上市公司信息的另一权威渠道。此外,“互动易”还通过“投资者关系”栏目披露机构调研上市公司信息,促进公平信息披露;推出“公司声音”功能,上市公司可就未达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其他相关信息主动自愿公开披露。投票易二是创建国内首个提供股东大会投票“一条龙”服务的网络平台——“投票易”,拓展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渠道。通过搭建股东大会视频直播平台,与网络投票系统无缝链接,已让30多万中小投资者足不出户观看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近期“投票易”正在改进功能,实现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合并计算的全程自动化,为全面推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做好技术准备。分析易投资者服务三是搭建国内首个无偿为投资者提供理性投资分析工具的网站平台——“分析易”,促进市场理性投资文化形成。该平台综合应用XBRL、互联网信息技术与可视化技术,旨在以直观化、通俗化、趣味化的方式帮助投资者把握上市公司财务、经营状况,直观揭示投资风险,充当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的“航海明灯”。投知易四是打造国内首个在线投资者教育游戏平台——“投知易”平台,借助互联网引导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理念,拓宽投资者教育覆盖面。平台以深交所20多年真实历史行情交易数据为基础,汇集了“模拟投资”、“心理测试”、“股市知多少”等多个投教游戏。上线半年多以来,“投知易”总访问量达180万人次,游戏用户数超过7万户,获得了投资者广泛好评。呼叫易五是完善咨询、投诉全程电子化、规程化的深交所投资者呼叫中心——“呼叫易”平台,推进投资者诉求快捷反馈机制形成。该系统年受理投资者咨询投诉量超过2万件,并实现与证监会热线业务的对接,在各项政策改革、业务创新中发挥了沟通桥梁作用。历任领导播报编辑历任理事长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一任理事长是王喜义。1993年3月,深圳市政府任命罗显荣为深交所理事长,王健任深交所副理事长。1995年5月,深圳市政府任命曾柯林为深交所理事长。2001年9月,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名,深交所理事会选举陈东征为理事长。2014年9月,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名,深交所理事会选举吴利军为理事长。2020年3月,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名,深交所理事会选举王建军为理事长。2021年12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召开第五届理事会第3次会议,选举陈华平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理事长。 [20] [27]历任总经理深交所第一任行政领导为王健,任深交所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2年7月,深圳市政府任命禹国刚为深交所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3年7月,深圳市政府任命夏斌为深交所总经理。1995年10月,中国证监会任命庄心一为深交所总经理。1997年8月,中国证监会任命桂敏杰为深交所总经理。2000年8月,中国证监会任命张育军为深交所总经理。2008年2月,中国证监会任命宋丽萍为深交所总经理。2016年4月,中国证监会任命王建军为深交所总经理。 [4] [7-8]2020年7月,中国证监会党委决定,沙雁任深圳证券交易所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9]领导班子播报编辑沙雁:党委书记、理事长 [34]李辉: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李鸣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卢文道: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唐瑞: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喻华丽:总工程师(2024年1月更新) [14] [31-34]内设机构播报编辑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综合政研、文件机要、新闻宣传工作,以及理事会、监事会日常工作等。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和管理等工作。党务工作部(党委宣传部)负责党建、宣传、统战和工会等群团工作。纪检办公室负责维护党章、党内法规和行政纪律,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财务部深交所组织架构图负责会计核算、股权投资管理等工作,实施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国际合作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前海跨境资本平台建设和跨境产品开发等工作。法律事务部负责法律事务,承担统筹业务规则制定、法律研究、合规性审查等工作。上市审核中心负责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中心下设综合部、审核一部、审核二部、审核三部、质量控制部。综合部负责材料受理、会议安排、综合协调等工作;审核一部、审核二部、审核三部分别负责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工作;质量控制部负责审核质量把关和中介机构监督工作。市场发展部宣传与推介深交所多层次市场,承担IPO发行上市业务及发行参与主体监管,服务企业上市。债券业务部负责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产品的市场规划、产品开发、项目预审核/确认、发行上市/挂牌、安全运行、日常监管等工作。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分别负责主板、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业务规则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日常监管,对违反本所业务规则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等工作。监管执行部负责对市场参与主体的现场检查,主要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以一线监管中的突发、重大、恶性风险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会计监管部负责本所会计自律监管工作,开展审计与评估机构监管、会计专业支持等工作,在证监会统筹指导下开展检查等工作。巡回审理协作部责协助证监会处罚委审理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案件,承担巡回审理的日常管理和运行保障等工作。会员管理部负责会员日常监管及会籍、席位、交易单元管理,负责交易制度建设、“深港通”业务管理,支持会员业务创新并加强创新业务风险监控等。交易监管部负责深圳证券市场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管,异常情况的发现、制止、调查与报告,协助查处证券违法违规案件等工作。基金管理部负责上市基金日常服务与监管,以及本所基金市场建设与拓展工作。衍生品部负责本所衍生品发展规划和新产品研发,实施交易管理和风险控制,开展投资者服务和市场培育等工作。投资者服务部负责投资者服务、咨询、投诉与举报处理,引导会员强化投资者服务工作。信息科技一部、信息科技二部、信息科技三部分别负责信息技术系统整体规划、设计开发和运行维护等工作。数据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负责数据资源收集、组织、开发和管理,统筹协调全所风险管理等工作。北方市场服务中心、上海中心 负责区域内市场培育、信息调研以及与其他部门业务协同等工作。研究所(金融创新实验室)开展证券市场前瞻性、基础性和战略性研究课题,管理本所博士后工作站、《证券市场导报》编辑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企业培训中心本所下属机构,成立于2001年4月,负责组织和实施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培训及相关活动。深圳市深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本所下属机构,成立于2003年12月,负责本所后勤服务、技术保障、设备采购与管理等工作。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本所下属机构,成立于1993年8月,为深圳证券市场提供交易结算通信及技术服务,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数据交换、机房托管、金融云与网络金融等IT服务。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本所下属机构,成立于1994年9月,负责深圳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信息公告发布、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指数编制及运维推广、交易行情授权、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运营等。中国创盈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本所下属机构,成立于2016年9月,负责深港通下港股通订单路由等交易服务,面向香港推广深交所市场,开展对港交流合作。 [10]会员名称播报编辑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18]所获荣誉播报编辑2021年5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人力资源部被甘肃省委、省政府表彰为“甘肃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人事动态播报编辑2024年2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领导班子”栏目更新显示:此前担任深圳证券交易所党委书记的沙雁,已经就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长。 [35]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什么是证券交易所,靠什么赚钱,证券交易所是干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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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证券交易所,靠什么赚钱,证券交易所是干嘛的?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证券交易所什么是证券交易所,靠什么赚钱,证券交易所是干嘛的?关注者48被浏览93,811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好问题 3添加评论分享9 个回答默认排序知乎用户7dYfOf 关注你真的了解证券交易所吗?小白:以前没炒股之前,以为炒股就像电影那样在一个大厅里忙碌地的比划手势,但自从走上了炒股的不归之路后,我才发现电影里的都是骗人的。老股民:too young too native~ 电影没骗人,在电子交易还没普及之前,那时的人们都是跑去证券交易所里交易的。小白(懵逼):那现在大家都不跑去交易所交易了,国内的交易所具体是干什么的?教授:尽管现在电子交易发达,但是随着交易所上市股票的日趋增多,成交数量日益增大,现在的证券交易所已经转为在虚拟的网络场所,不仅提供证券交易场地,还集合各种数据形成公告价格,并提供准确的交易信息,相对于以往的交易所效率更高了。一、 证券交易所的职责小白(二次懵逼):小散可为什么不直接与证券交易所交易呢?教授:目前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分为会员制和公司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采用会员制,只给会员提供交易场所,因此普通投资者不能直接到证券交易所进行买卖交易。 二、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小白(三次懵逼):原来如此,那国内有哪些证券交易所呢?教授:我国的证券交易所一共有四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台湾证券交易所。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A股中分别对应着沪市和深市。三、 国内交易所概况老股民:如果觉得A股玩腻了,我们还可以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港股投资港股,原理是香港联合交易所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互通互联,但暂不支持与台湾互通互联。 小白:哇,原来还可以这样玩教授: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各大证券交易所的制度管理也随之成熟,不同交易所互通互联也将形成趋势。ps:一起来测一测你的炒股水平吧测一测炒股水平编辑于 2018-06-07 15:35赞同 1032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知乎用户传统证券交易所主要的业务收入来自于企业挂牌上市收费以及股票交易收费挂牌收费有两部分,一部分是上市时的一次性收费,另外一部分是年费。费用的高低取决于很多因素,例如纽交所收费就高于纳斯达克(所以纳斯达克就有很多中小企业);取决于公司市值,市值越高,收费越高。还取决于不同的金融产品(主板,创业板,衍生品的定价都不尽相同)股票交易收费:就是二级市场上股票换手的收费,例如港交所有一个0.005%的收费,同时是买方和卖方双边收费。市场数据收入:我们在雅虎,彭博,券商软件里看到的实时市场数据都是由交易所提供的,也贡献了一部分收入。其他还有很多随着业务拓展衍生出来的收入来源,后面讲过去20年是全球主要的证券交易所黄金的20年,规模剧增,业务范围也拓展了很多。当前四大交易所包括芝加哥商品交易所,芝商所,德意志交易所,洲际交易所,以及伦交所。其中伦交所从2001年上市时的20亿美元增长到现在570亿美元,翻了接近30倍。交易所主要的业务范围/商业模式: 交易所平台可以对比我们熟悉的电商平台模式。首先提供企业上市平台(俗称primary market,发行市场/一级市场,注意和PE行业常说的一级市场不是同一个),连接上市企业和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也有部分散户参与,一般是抽签模式)。这个平台还供投资者二手交易(俗称secondary market二级市场)。投资者多了,交易量大了,也能吸引更多更优质的的企业到平台上市。这也就是为什么蚂蚁金服选择两地同时上市,是为了能最大限度的接触到内地和海外的投资者。优质企业/股票多了也会带来更多交易量 。这也就是为什么港交所2017年不惜改革同股同权,是为了吸引阿里巴巴等企业来挂牌。 另外,交易所也逐步像产业上下游拓展。例如对于港交所来说,撮合交易仍然是主业,但是还包含了清算,托管,数据分析,后台软件等服务。下图来自2020年2季度港交所的业绩报告,可以看到除了主流交易/上市收入外,各种托管/清算/数据/平台收入,已经达到了43%。不得不提的是,不同于trading fees有牛市熊市之分,平台和数据收入可是旱涝保收的生意。数据分析几乎是现代交易所一个兵家必争之地。例如,2020八月份,洲际交易所公布110亿美元收购按揭技术平台Ellie Mae. 2019年伦交所出价270亿美元收购金融数据公司refinitive等纳斯达克在软件以及基础平台支持方面逐渐脱颖而出,已经为超过130家交易所提供服务其他业务.。例如指数。这些年来对冲基金心情有点复杂,旱的旱死,涝的涝死。但是指数基金和etf是毫无争议的赢家。2010年,芝商所收购了道指。伦交所自己也开发了很多指数。(各种基金要发行指数产品,是要给指数机构付费的;每次指数成分调整也会带来巨大的流量) 发布于 2020-08-31 15:05赞同 12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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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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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securities exchange)
该条目对应的页面分类是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买卖股票、公司债、公债等有价证券的市场。集合有价证券的买卖者,经过证券经纪人的居间完成交易。
最早的证券交易所是1613年设立的荷兰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在中国大陆,最早的证券交易所是1905年外商组织的上海众业公所,以及1918年设立的北京证券交易所。现代交易所中规模较大的,如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都经营各个国家的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所的出现,为证券买卖创造了一个常设市场,成为货币资本借以实现长期投资的机构,因为通常称它为“长期金融市场”。
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经政府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有形场所。在我国有两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目录
1 证券交易所的功能
2 证券交易所的特征
3 证券交易所的种类
4 证券交易所的成员
5 证券交易所的管理
6 对股票交易的监管
7 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与监督
[编辑] 证券交易所的功能
从股票交易实践可以看出,证券交易所有助于保证股票市场运行的连续性,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形成合理的价格,减少证券投资的风险,联结市场的长期与短期利率。但是,证券交易所也可能产生下列消极作用:
1.扰乱金融价格。由于证券交易所中很大一部分交易仅是转卖和买回,因此,在证券交易所中,证券买卖周转量很大,但是,实际交割并不大。而且,由于这类交易其实并非代表真实金融资产的买卖,其供求形式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反映实际情况,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扰乱金融价格。
2.易受虚假消息影响。证券交易所对各类消息都特别敏感。因此,只要有人故意传播不实消息,或者谎报企业财务状况,或者散步虚有的政治动向,等等。都可能造成交易所价格变动剧烈,部分投机者就会蒙受重大损失,而另一些人则可能大获其利。
3.从事不正当交易。从事不正当交易主要包括从事相配交易、虚抛交易和搭伙交易。相配交易是指交易者通过多种途径,分别委托两个经纪人,按其限定价格由一方买进、一方卖出同种数量的证券,以抬高或压低该证券的正常价格。虚抛交易是指交易者故意以高价将证券抛出,同时预嘱另一经纪人进行收购,并约定一切损失仍归卖者负担,结果是可能造成该证券的虚假繁荣。搭伙交易是指由两人以上结伙以操纵价格,一旦目的达成后,搭伙者即告解散,包括交易搭伙(搭伙者或者在公开市场暗中买进其所感兴趣的证券以免这些证券的价格抬高,或者通过散步对公司不利的消息压低其欲购进的股票价格)和期权搭伙(投资者按有利的价格购买证券,这通常是通过打通公司董事会而获得,一般是从获利中的一部分私下返回给董事)。
4.内幕人士操纵股市。由于各公司的管理大权均掌握在大股东手中,所以这些人有可能通过散布公司的盈利、发放红利及扩展计划、收购、合并等消息操纵公司股票的价格;或者直接利用内幕消息牟利,如在公司宣布有利于公司股票价格上升的消息之前先暗中买入,等宣布时高价抛出;若公司将宣布不利消息,则在宣布之前暗中抛出,宣布之后再以低价买入。
5.股票经纪商和交易所工作人员作弊。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时,股票经纪商的作弊行为可能有倒腾(即代客户一会儿买入一会儿卖出,或故意紧张地劝说客户赶快买入或卖出,以便其从每笔交易中都可获佣金)、侵占交易佣金、虚报市价、擅自进行买卖从而以客户的资金为自己谋利、或者虚报客户违约情况从而赚取交易赔偿金。交易所工作人员的作弊方式可能有:自身在暗中非法进行股票买卖、同时股票经纪商串通作弊或同股票经纪商秘密地共同从事股票交易。
[编辑] 证券交易所的特征
通常情况下,证券交易所组织有下列特征:
1.证券交易所是由若干会员组成的一种非营利性法人。构成股票交易的会员都是证券公司,其中有正式会员,也有非正式会员。
2.证券交易所的设立须经国务院的批准。
3.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是会员大会(股东大会)及理事会(董事会)。其中,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决定证券交易所基本方针;理事会是由理事长及理事若干名组成的协议机构,制订为执行会员大会决定的基本方针所必需的具体方法,制订各种规章制度。
4.证券交易所的执行机构有理事长及常任理事。理事长总理业务。
[编辑] 证券交易所的种类
证券交易所分为公司制和会员制两种。这两种证券交易所均可以是政府或公共团体出资经营的(称为公营制证券交易所),也可以是私人出资经营的(称为民营制证券交易所),还可以是政府与私人共同出资经营的(称为公私合营的证券交易所)。
1.公司制证券交易所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交易场所和服务人员,以便利证券商的交易与交割的证券交易所。从股票交易实践可以看出,这种证券交易所要收取发行公司的上市费与证券成交的佣金,其主要收入来自买卖成交额的一定比例。而且,经营这种交易所的人员不能参与证券买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交易的公平。
在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中,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负责证券交易所的日常事务。董事的职责是:核定重要章程及业务、财务方针;拟定预算决算及盈余分配计划;核定投资;核定参加股票交易的证券商名单;核定证券商应缴纳营业保证金、买卖经手费及其他款项的数额;核议上市股票的登记、变更、撤消、停业及上市费的征收;审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及报告;决定经理人员和评价委员会成员的选聘、解聘及核定其他项目。监事的职责包括审查年度决算报告及监察业务,检查一切帐目等。
2.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会员自治自律、互相约束,参与经营的会员可以参加股票交易中的股票买卖与交割的交易所。这种交易所的佣金和上市费用较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放置上市股票的场外交易。但是,由于经营交易所的会员本身就是股票交易的参加者,因而在股票交易中难免出现交易的不公正性。同时,因为参与交易的买卖方只限于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新会员的加入一般要经过原会员的一致同意,这就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垄断,不利于提供服务质量和降低收费标准。
在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中,理事会的职责主要有:决定政策,并由总经理负责编制预算,送请成员大会审定;维持会员纪律,对违反规章的会员给予罚款,停止营业与除名处分;批准新会员进入;核定新股票上市;决定如何将上市股票分配到交易厅专柜;等等。
[编辑] 证券交易所的成员
不论是公司制的交易所还是会员制的交易所,其参加者都是证券经纪人和自营商。
1.会员
会员包括股票经纪人、证券自营商及专业会员。
股票经纪人主要是指佣金经纪人,即专门替客户买卖股票并收取佣金的经纪人。交易所规定只有会员才能进入大厅进行股票交易。因此,非会员投资者若想在交易所买卖股票,就必须通过经纪人。
股票自营商是指不是为顾客买卖股票,而为自己买卖股票的证券公司,根据其业务范围可以分为直接经营人和零数交易商。直接经营人是指在交易所注册的、可直接在交易所买卖股票的会员,这种会员不需支付佣金,其利润来源于短期股票价格的变动。零数交易商是指专门从事零数交易的交易商(零数交易是指不够一单位所包含的股数的交易),这种交易商不能收取佣金,其收入主要来源于以低于整份交易的价格从证券公司客户手中购入证券,然后以高于整份交易的价格卖给零数股票的购买者所赚取的差价。
专业会员是指再交易所大厅专门买卖一种或多种股票的交易所会员,其职责是就有关股票保持一个自由的、连续的市场。专业会员的交易对象的其他经纪人,按规定不能直接同公众买卖证券。在股票交易实践,专业会员即可以经纪人身份、也可以自营商身份参与股票的买卖业务,但他不能同时身兼二职参加股票买卖。
2.交易人
交易人进入交易所后,就被分为特种经纪人和场内经纪人。
特种经纪人是交易所大厅的中心人物,每位特种经纪人都身兼数职,主要有:充当其他股票经纪人的代理人;直接参加交易,以轧平买卖双方的价格差距,促成交易;在大宗股票交易中扮演拍卖人的角色,负责对其他经纪人的出价和开价进行评估,确定一个公平的价格;负责本区域交易,促其成交;向其他经纪人提供各种信息。
场内经纪人主要有佣金经纪人和独立经纪人。佣金经纪人上文有述,此外不再作介绍。独立经纪人主要是指一些独立的个体企业家。一个公司如果没有自己的经纪人,就可以成为独立经纪人的客户,每做一笔交易,公司须付一笔佣金。在实践中,独立经纪人都会竭力按公司要求进行股票买卖,以获取良好信誉和丰厚报酬。
3.客户和经纪人之间的关系
在股票投资于交易活动中,客户与经纪人是相互依赖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下列四方面:
(1)是授权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客户作为授权人,经纪人作为代理人,经纪人必须为客户着想,为其利益提供帮助。经纪人所得收益为佣金。
(2)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
这是在保证金信用交易中客户与经纪人之间关系的表现。客户在保证金交易方式下购买股票时,仅支付保证金若干,不足之数向经纪人借款。不管该项借款是由经纪人贷出或由商业银行垫付,这时的经纪人均为债权人,客户均为债务人。
(3)是抵押关系。
客户在需要款项时,须持股票向经纪人作抵押借款,客户为抵押人,经纪人为被抵押人,等以后股票售出时,经纪人可从其款项中扣除借款数目。在经纪人本身无力贷款的情况下,可以客户的股票向商业银行再抵押。
(4)是信托关系。
客户将金钱和证券交由经纪人保存,经纪人为客户的准信托人。经纪人在信托关系中不得使用客户的财产为自身谋利。客户若想从事股票买卖,须先在股票经纪人公司开立帐户,以便获得各种必要资料,然后再行委托;而经纪人则不得违抗或变动客户的委托。
[编辑] 证券交易所的管理
在我国,证券交易所由所在地市的人民政府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
设立证券交易所,由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在实践中,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章程和主要业务规则草案;拟加入委员会名单;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场地、设备及资金情况说明;拟任用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等等。其中,证券交易所章程的事项主要有:设立目的;名称;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职能范围;会员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会员的权力和义务;对会员的纪律处分;组织机构及其职权;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资本和财务事项;解散的条件和程序;等等。
如果证券交易所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由会员决议解散的,经国务院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解散。如果证券交易所有严重违法行为,则由国务院管理委员会作出解散决定,报国务院批准解散。
2.证券交易所的职责
证券交易所应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提供便利条件从而保证股票交易的正常运行。证券交易所的职责主要包括:提供股票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审核批准股票的上市申请;组织、监督股票交易活动;提供和管理证券交易所的股票时场信息,等等。
3.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包括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及其他与股票交易活动有关的规则。具体的说,应当包括下列事项:股票上市的条件、申请程序以及上市协议的内容及格式;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格式;交易股票的种类和期限;股票的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交易纠纷的解决;交易保证金的交存;上市股票的暂停、恢复和取消交易;证券交易所的休市及关闭;上市费用、交易手续费的收取;该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信息的提供和管理;对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为的处理;等等。
4.证券交易所的组织
证券交易所设委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
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的职权主要有:制定证券交易所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通过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证券交易所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决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拟定、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聘任总经理和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副总经理;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方案;审定对会员的接纳与处分;根据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等等。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至3人;总经理与副总经理的任期为3年。总经理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工作,是证券交易所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主要有上市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上市委员会由13名委员组成(律师、注册会计师、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会员和外地会员代表各2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各位派1人;证券交易所理事长、总经理;证券交易所其他理事1人,其职责主要有审批股票的上市及拟定上市规定和提出修改上市规则的建议。监察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会员2人,外地会员4人、律师注册会计师各1名;理事1名),每届任期3年,其主要职责有:监察理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情况;监察理事、总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监察证券交易所的财务情况;等等。
[编辑] 对股票交易的监管
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交易活动的监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证券交易所应当即时公布行情,并按日制作股票行情表,记载并以适当方式公布下列事项:上市股票的名称;开市、最高、最低、及收市价格;与前一交易日收市价比较后的涨跌情况;成交量、值的分计及合计;股票指数及其涨跌情况;等等。
(2)证券交易所应当就市场内的成交情况编制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证券交易所应当监督上市公司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4)证券交易所应当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以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5)证券交易所应建立上市推荐人制度,以保证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
(6)证券交易所应当依照股票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上市协议的规定,或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对上市股票作出暂停、恢复或者取消其交易的决定。
(7)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上市公司的档案资料,并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股票的情况进行统计,并监督其变动情况。
(8)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章程、业务规则,依照章程、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缴纳席位费、手续费等费用,并缴存交易保证金。
(9)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供季度、中期及年度报告,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证券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提供有关报表、帐册、交易记录及其他文件。
[编辑] 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与监督
(1)证券交易所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依照股票交易法规取得的设立及业务许可。
(2)证券交易所的非会员理事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证券交易所会员公司兼职。
(3)证券交易所的理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从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上市公司获取利益。
(4)证券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凡有与本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厉害关系情形时,应当回避。
(5)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股票监督管理和实施监控要求的系统,并根据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向其提供股票市场信息。
(6)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提供会员和上市公司的有关材料。
(7)证券交易所应当于每一年财政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编制经具有股票从业独立核算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报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同时抄报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
(8)证券交易所不可预料的偶发事件导致停市,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所正常秩序采取技术性停市措施必须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
(9)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等方面的报告和材料,并有权派员检查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财务状况以及会计帐簿和其他有关资料。
(10)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会员缴存的交易保证金存入银行专门帐户,不得擅自试用。
(11)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会员涉及诉讼,以及这些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因履行职责涉及诉讼或者依照股票法规应当受到解除职务的处分时,证券交易所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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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192 号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0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易会满
2021年10月30日
证 券 交 易 所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促进证券交易所依法全面履行一线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证券交易所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交易所重大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交易所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 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
第五条 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名称。
第二章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第六条 证券交易所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施自律管理,应当遵循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
第七条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
(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依法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四)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
(五)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
(六)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
(七)对会员进行监管;
(八)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
(九)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
(十)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十一)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 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
(一)新闻出版业;
(二)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
(三)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 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创新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设立不同的市场层次。
第十条 证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业务规则,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其自律管理职责的要求。
证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下列业务规则时,应当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或者董事会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证券交易、上市、会员管理和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二)涉及上市新的证券交易品种或者对现有上市证券交易品种作出较大调整;
(三)以联网等方式为非本所上市的品种提供交易服务;
(四)涉及证券交易方式的重大创新或者对现有证券交易方式作出较大调整;
(五)涉及港澳台及境外机构的重大事项;
(六)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批准的其他业务规则。
对于非会员理事的反对或者弃权表决意见,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请示或者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业务规则对证券交易业务活动的各参与主体具有约束力。对违反业务规则的行为,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或者采取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协议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履行自律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则中明确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具体类型、适用情形和适用程序。
证券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的,应当依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前,当事人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听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 市场参与主体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复核。
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复核委员会,依据其审核意见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和风险监测机制,依法监测、监控、预警并防范市场风险,维护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
证券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基金、一般风险准备等形式储备充足的风险准备资源,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同其他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证券期货业组织建立资源共享、相互配合的长效合作机制,联合依法监察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
第十七条 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
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设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证券交易所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股东会的职权。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为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会员监事;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股东会为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三)审议和通过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
(二)名称;
(三)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四)职能范围;
(五)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八)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九)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十)资本和财务事项;
(十一)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八)项、第(十)项和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三)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章程的修改由股东会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理事人数不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人数;
(二)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
(三)理事会或者监事会认为必要。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议事规则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会员大会或者股东会会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证券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及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
(四)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审定对会员的接纳和退出;
(六)审定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七)审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八)审定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证券交易品种或者对现有上市证券交易品种作出较大调整;
(九)审定证券交易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管理办法;
(十)审定证券交易所重大财务管理事项;
(十一)审定证券交易所重大风险管理和处置事项,管理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十二)审定重大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工作事项;
(十三)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及薪酬事项,但中国证监会任免的除外;
(十四)会员大会授予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是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前款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职权;
(五)股东会授予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其中非会员理事人数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董事会由三至十三人组成。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理事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可以设副理事长一至二人。总经理应当是理事会成员。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总经理应当是董事会成员。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
理事长、董事长是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代其履行职责。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代为履行职责;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理事长、董事长不得兼任证券交易所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副总经理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任免或者聘任。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主持证券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证券交易所工作计划;
(四)拟订证券交易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审定业务细则及其他制度性规定;
(六)审定除取消会员资格以外的其他纪律处分;
(七)审定除应当由理事会审定外的其他财务管理事项;
(八)理事会授予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职权;
(三)审定除应当由董事会审定外的其他财务管理事项;
(四)董事会授予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监督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证券交易所财务;
(二)检查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三)监督证券交易所理事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
(四)监督证券交易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协议、业务规则以及风险预防与控制的情况;
(五)当理事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证券交易所利益时,要求理事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者股东会会议;
(七)提议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召开临时理事会;
(八)向会员大会或者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九)会员大会或者股东会授予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证券交易所监事会人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监事不得少于两名,专职监事不得少于一名。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职工监事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专职监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证券交易所理事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监事会,会员监事不得少于两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监事会通过。
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的专职监事或者其他监事代为履行职务。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为履行职务。
第三十二条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监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公司法》及证券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证券交易所章程具体规定。
各专门委员会的经费应当纳入证券交易所的预算。
第三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能力。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理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三)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四)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五)担任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
(六)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或者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之日起未逾五年;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理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聘任有不正当情况,或者前述人员在任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行为,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其所担任的职务时,中国证监会有权解除或者提议证券交易所解除有关人员的职务,并按照规定任命新的人选。
第四章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具体的交易规则。其内容包括:
(一)证券交易的基本原则;
(二)证券交易的场所、品种和时间;
(三)证券交易方式、交易流程、风险控制和规范事项;
(四)证券交易监督;
(五)清算交收事项;
(六)交易纠纷的解决;
(七)暂停、恢复与取消交易;
(八)交易异常情况的认定和处理;
(九)投资者准入和适当性管理的基本要求;
(十)对违反交易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
(十一)证券交易信息的提供和管理;
(十二)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公布方式;
(十三)其他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参与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非会员不得直接参与股票的集中交易。会员应当依据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对客户证券交易行为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实时公布即时行情,并按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记载并公布下列事项:
(一)上市证券的名称;
(二)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
(三)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比较后的涨跌情况;
(四)成交量、成交金额的分计及合计;
(五)证券交易所市场基准指数及其涨跌情况;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布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公布的其他事项。
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的权益由证券交易所依法享有。证券交易所对市场交易形成的基础信息和加工产生的信息产品享有专属权利。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经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不得将该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第三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就其市场内的成交情况编制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市场公布。
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其市场内特定证券的成交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并向市场公布。
第四十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保证投资者有平等机会获取证券市场的交易行情和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并有平等的交易机会。
第四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因前款规定的突发性事件导致证券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交易结果进行交收将对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可以采取取消交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等措施,并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第四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业务规则的异常交易行为。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可能误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产生不当影响等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市场稳定运行,保证投资者公平交易机会,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的原则,制定异常交易行为认定和处理的业务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 对于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异常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实施限制投资者交易等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证券交易所发现异常交易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四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加强对证券交易的风险监测。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等处置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公告。
第四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妥善保存证券交易中产生的交易记录,并制定相应的保密管理措施。交易记录等重要文件的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证券交易所应当要求并督促会员妥善保存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委托资料、交易记录、清算文件等,并建立相应的查询和保密制度。
第四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证券市场监管和实时监控要求的技术系统,并设立负责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专门机构。
证券交易所应当保障交易系统、通信系统及相关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和持续运行。
第四十八条 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业务规则,对程序化交易进行监管。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
第四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会员管理规则。其内容包括:
(一)会员资格的取得和管理;
(二)席位(如有)与交易单元管理;
(三)与证券交易业务有关的会员合规管理及风险控制要求;
(四)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适当性管理及投资者教育要求;
(五)会员业务报告制度;
(六)对会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七)对会员采取的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八)其他需要在会员管理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第五十条 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应当是经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以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种类,会员资格及权利、义务由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规定。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限定席位(如有)的数量。
会员可以通过购买或者受让的方式取得席位。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席位可以转让,但不得用于出租和质押。
第五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交易单元实施严格管理,设定、调整和限制会员参与证券交易的品种及方式。
会员参与证券交易的,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设立交易单元。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会员将交易单元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会员应当对其进行管理。会员不得允许他人以其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具体管理办法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第五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技术管理规范,明确会员交易系统接入证券交易所和运行管理等技术要求,督促会员按照技术要求规范运作,保障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安全稳定。
证券交易所为了防范系统性风险,可以要求会员建立和实施相应的风险控制系统和监测模型。
第五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会员遵守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章程、业务规则要求会员提供与证券交易活动有关的业务报表、账册、交易记录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五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制度,要求会员了解客户并在协议中约定对委托交易指令的核查和对异常交易指令的拒绝等内容,指导和督促会员完善客户交易行为监控系统,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价。
会员管理的客户出现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者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会员未按规定履行客户管理职责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业务规则对会员通过证券自营及资产管理等业务进行的证券交易实施监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业务规则要求会员报备其通过自营及资产管理账户开展产品业务创新的具体情况以及账户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五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督促会员建立并执行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要求会员向客户推荐产品或者服务时充分揭示风险,并不得向客户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五十九条 会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章程、业务规则的规定采取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限制交易权限、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并主动报告有关问题。
第六章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的监管
第六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证券上市规则。其内容包括:
(一)证券上市的条件、程序和披露要求;
(二)信息披露的主体、内容及具体要求;
(三)证券停牌、复牌的标准和程序;
(四)终止上市、重新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五)对违反上市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
(六)其他需要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第六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与申请证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订立上市协议,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市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上市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市证券的品种、名称、代码、数量和上市时间;
(二)上市费用的收取;
(三)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自律管理的主要手段和方式,包括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内容;
(四)违反上市协议的处理,包括惩罚性违约金等内容;
(五)上市协议的终止情形;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在上市协议中明确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建立上市保荐制度。
证券交易所应当监督保荐人及相关人员的业务行为,督促其切实履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业务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职责。
第六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按照章程、协议以及上市规则决定证券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
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对出现终止上市情形的证券实施退市,督促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充分揭示终止上市风险,并应当及时公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协议以及业务规则,督促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核,可以要求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上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补充说明并予以公布,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六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业务规则和证券上市交易公司的申请,决定上市交易证券的停牌或者复牌。证券上市交易的公司不得滥用停牌或复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交易所为维护市场秩序可以根据业务规则拒绝证券上市交易公司的停复牌申请,或者决定证券强制停复牌。
中国证监会为维护市场秩序可以要求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实施停复牌。
第六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协议以及业务规则,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其他相关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变动及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管。
第六十八条 发行人、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章程、协议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比照本章的有关规定,对证券在本证券交易所发行或者交易的其他主体进行监管。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十条 证券交易所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依照本办法取得的设立及业务许可。
第七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的理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任职机构负有诚实信用的义务。
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离任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离任审计。
第七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未经批准,不得在任何营利性组织、团体和机构以及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中兼职。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非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监事、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董事和监事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证券交易所会员公司兼职。
第七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的理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从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证券上市交易公司获取利益。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的理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其亲属等有利害关系情形的,应当回避。具体回避事项由其章程、业务规则规定。
第七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收取的各种资金和费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证券交易所的各项收益安排应当以保证交易场所和设施安全运行为前提,合理设置利润留成项目,做好长期资金安排。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收支结余不得分配给会员。
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履行下列报告义务:
(一)证券交易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该报告应于每一财政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二)关于业务情况的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分别于每一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和每一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其他条款中规定的报告事项;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遇有重大事项,证券交易所应当随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发现证券交易所会员、证券上市交易公司、投资者和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
(二)发现证券市场中存在产生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为的潜在风险;
(三)证券市场中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明确规定,但会对证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过程中,需由证券交易所作出重大决策的事项;
(五)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遇有以下事项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同时抄报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交易所会员和投资者:
(一)发生影响证券交易所安全运转的情况;
(二)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取消交易或者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等处理措施;
(三)因重大异常波动,证券交易所为维护市场稳定,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
第七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提供证券市场信息、业务文件以及其他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八十条 中国证监会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其章程和业务规则进行修改。
第八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有权对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与执行情况、自律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信息技术系统建设维护情况以及财务和风险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
中国证监会开展前款所述评估和检查,可以采取要求证券交易所进行自查、要求证券交易所聘请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专业机构进行核查、中国证监会组织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八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查处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时,证券交易所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涉及诉讼或者证券交易所理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履行职责涉及诉讼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应当受到解除职务的处分时,证券交易所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从事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上市新的证券交易品种或者对现有上市证券交易品种作出较大调整未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或者未履行相关程序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停止该交易品种的交易,并对有关负责人采取处理措施。
第八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或者修改业务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而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中国证监会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进行修改、暂停适用或者予以废止,并对有关负责人采取处理措施。
第八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违反规定,允许非会员直接参与股票集中交易的,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八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监管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报告义务,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等监管措施。
第八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存在下列情况时,由中国证监会对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等行政处分,并责令证券交易所对有关的业务部门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中国证监会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制度、办法、规定不传达、不执行;
(二)对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混乱,致使有关业务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不落实;
(三)对中国证监会的监督检查工作不接受、不配合,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漏洞不重视、不报告、不及时解决;
(四)对在证券交易所内发生的违规行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查处不力。
第九十条 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工作人员有责任拒绝执行任何人员向其下达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工作任务,并有责任向其更高一级领导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具体情况。没有拒绝执行上述工作任务,或者虽拒绝执行但没有报告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会员、证券上市交易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规定,并且证券交易所没有履行规定的监管责任的,中国证监会有权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有关理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会员、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其他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情况;按照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等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证券交易所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处罚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处罚建议。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对其会员、证券上市交易公司等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会员、证券上市交易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直接责任人以及与直接责任人有直接利益关系者因此而形成非法获利或者避损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1月17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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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0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