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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市2023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_项目申报_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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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市2023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1

沪科指南〔2022〕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依据《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沪科规〔2022〕7号),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特发布2023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征集范围    专题一、面上项目    支持目标:为加强上海市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鼓励自由探索,提升创新策源能力,进一步巩固本市科学技术发展基础。    执行期限:2023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    经费额度: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20万元。    专题二、原创探索项目    支持目标:进一步引导和激励优秀青年科研人员提出学术新思想,开展风险性强、原创性强的基础研究工作,推动引领性原创成果的突破。    执行期限:2023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    经费额度: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50万元。    项目负责人要求:项目负责人年龄应未满40周岁(在1983年01月01日及以后出生)。    二、申报要求    除满足前述相应条件外,还须遵循以下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2.研究内容已经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3.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遵守科研伦理准则,遵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法规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项目负责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项目申请。    4.申报项目若提出回避专家申请的,须在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的同时,上传由申报单位出具公函提出回避专家名单与理由。    5.已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市科委科技计划在研项目2项及以上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    6.为提高申报项目质量,2023年度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行单位遴选,择优申报。面上项目:2020-2022年度未获得过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单位本年度申报总数不超过2项,其他单位择优推荐的项目申请数及申报注意事项,另行通知。原创探索项目:各单位择优推荐1项,并将推荐意见(需阐明项目的原创性和意义,单位对该团队的支持情况等)盖章后作为附件上传。    7.每位项目申请人限报1项。    三、申报方式    1.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无需送交纸质材料。申请人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http://www.sh.gov.cn)——政务服务——点击“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进入申报页面,或者直接通过域名https://czkj.sheic.org.cn/进入申报页面:    【初次填写】使用“一网通办”登录(如尚未注册账号,请先转入“一网通办”注册账号页面完成注册),进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相应的指南专题,进行项目申报;    【继续填写】使用“一网通办”登录后,继续该项目的填报。    有关操作可参阅在线帮助。    2.项目网上填报起始时间为2022年12月9日9:00,截止时间(含申报单位网上审核提交)为2022年12月28日16:30。    四、评审方式    面上项目采用一轮通讯评审方式。    原创探索项目采用第一轮通讯评审、第二轮见面会评审方式。    五、立项公示    上海市科委将向社会公示拟立项项目清单,接受公众异议。    六、咨询电话    服务热线:021-12345、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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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23年度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原创探索项目拟立项项目公示

本文来源:上海科技

2023-03-09 11: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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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2023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拟立项项目清单公示的通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现将上海市2023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拟立项项目清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3月9日至2023年3月15日。上海市2023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拟立项项目清单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委反映。按照《关于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之规定,个人提出异议的,请在异议材料上注明姓名和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请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我委对异议者的信息予以保密。为保证异议处理客观、公正、公平,保护被公示者的合法权益,我委对匿名且无明确证据和可查线索的异议,不予受理。材料寄送至:市科委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邮编200003)。投诉举报电话:63584446(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业务咨询电话: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3年3月9日关于上海市2023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自然科学基金原创探索项目拟立项项目清单公示的通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现将上海市2023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自然科学基金原创探索项目拟立项项目清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3月9日至2023年3月14日。上海市2023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自然科学基金原创探索项目拟立项项目清单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委反映。按照《关于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之规定,个人提出异议的,请在异议材料上注明姓名和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请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我委对异议者的信息予以保密。为保证异议处理客观、公正、公平,保护被公示者的合法权益,我委对匿名且无明确证据和可查线索的异议,不予受理。材料寄送至:市科委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邮编200003)。投诉举报电话:63584446(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业务咨询电话: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3年3月9日↓分享↓点赞↓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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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LOF基金,即上市开放式基金,是指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既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也可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  LOF基金的主要特点如下:  (1)上市开放式基金本质上仍是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赎回。  (2)上市开放式基金发售结合了银行等代销机构与上交所交易网络二者的销售优势。  (3)上市开放式基金获准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后,投资者既可以选择在银行等代销机构按当日收市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也可以选择在上交所各会员证券营业部按撮合成交价买卖基金份额。

产品基本信息

LOF(涨跌幅10%)

科创板相关LOF(涨跌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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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5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的通知

2014-01-02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10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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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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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信息公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2-11-10      发布日期:2022-11-11     沪科规〔2022〕7号

字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科规〔202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加强本市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我委研究修订了《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2年11月10日

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鼓励自由探索,培育科技创新人才,增强源头创新能力,夯实科技发展基础,特设立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及《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基金是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的组成部分,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进行管理和组织实施、上海市财政局进行监督。市科委应当健全绩效管理体制机制,配合财政主管部门开展基金绩效评价评估。

  第四条  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为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经费,构建多元投入渠道,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资。

  第五条  基金主要用以资助本市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和原创探索项目等。

  第六条  基金鼓励原始创新、宽容失败,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研究项目:

  (一)具有科学前沿性、应用重要性以及长远战略意义的研究项目,特别是对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研究项目;

  (二)学术思想新颖,理论根据充足,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合理、可行,有望在世界科技前沿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的研究项目;

  (三)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具备相应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独立的研究能力,研究工作有一定的积累,基本研究条件和时间有可靠保证。

  第二章  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基金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征集通知以申报指南形式公开发布,资助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三年。

  第八条  为保证申报项目质量,基金实行单位遴选、择优推荐申报的原则。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沪注册的具有较好基础研究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独立研究能力,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的经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申请人同年度只能申请1项基金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基金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申报单位提出项目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单位应当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遴选,对申请资助项目的必要性、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能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工作条件的可靠性等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报市科委。

  第十三条  市科委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有效申请,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市科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照择优原则进行审定,经审定的项目,正式列入基金资助名单。

  第十五条  基金项目核准后,市科委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根据合同和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进行拨款,并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承担单位对项目经费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项目经费的开支标准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执行。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提供从事项目研究必需的实验装备和人员等科研支撑保障条件,保证项目负责人有足够时间从事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支持并督促项目负责人认真开展科研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市科委审核同意:

  (一)不再是承担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参与者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承担单位审核后报市科委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承担单位审核后报市科委审核同意。

  第二十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延期。延期申请最迟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并报市科委审核同意。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自评价报告、科技报告、项目承担单位认为需要补充的说明材料等验收材料。市科委采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方法,评价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和实施过程中,出现涉及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违规行为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项目所取得的成果或发表的文章等,均应注明“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为“Sponsored by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Shanghai”。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5日。原《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沪科〔2016〕3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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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集

A.由天使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上海市发改委年度工作计划,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天使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B.拟申报机构和和天使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初步接洽沟通。

C.拟申报机构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线上资料填报申请,由天使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D.审核通过后申报机构正式提交纸质/线上资料。

尽职调查

A.天使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业务尽职调查。

B.由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对申请机构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C.天使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拟合作基金的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建议。

投资审评

A.天使引导基金投资评审委员会对天使投资企业提出的申请合作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

B.拟合作基金进行路演及答辩,由天使引导基金投资评审委员会进行投票,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媒体公示

对评审通过的拟扶持天使投资企业方案由天使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有关媒体予以公示10天,对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上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决策管理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天使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备案。

公告指南 > 实施细则

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天使引导基金”)设立和运作,促进上海天使投资高质量发展,引导民间资金投向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创新型初创期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上海创业投资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2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天使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鼓励天使投资企业对初创期企业实施股权投资,提供高水平创业指导及配套服务,助推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快速成长。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天使投资母基金,促进机构化天使投资企业发展。

本细则所称天使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本细则所称天使投资母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本市设立的天使投资企业,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基金的基金。

本细则所称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具体条件如下:

1、 成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2、 职工总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20%以上;

3、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鼓励天使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市场化的天使投资母基金;鼓励天使引导基金与长三角区域内其他政府引导基金加强联动,促进区域内机构化天使投资企业发展。

第三条  天使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方式。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政府内部决策流程,对天使引导基金行使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等职责;天使引导基金成立独立的投资评审委员会,对天使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方案进行评审;由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作为天使引导基金出资主体行使出资人职责,独立的市场化管理机构作为天使引导基金受托机构,负责天使引导基金日常管理运作。

第二章 天使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四条  天使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

(一) 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二) 天使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

(三) 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四) 其他各类资金。

第三章 天使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五条  天使引导基金可采用阶段参股天使投资企业和设立天使投资母基金等方式进行投资运作。

第六条  申请天使引导基金参股支持的天使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新设立的天使投资企业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在3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 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既有投资经验或与投资领域相关的行业经验;

(三) 在本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事中事后管理;

(四) 主要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中的初创期企业,且有侧重的专业投资领域;

(五) 天使引导基金参股的天使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上海市范围内的企业;

(六) 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天使引导基金重点投资于有行业或产业经验背景的投资人所管理的天使投资企业;对于在天使投资领域有出色投资记录的人士所管理的天使投资企业优先考虑。

第八条  天使引导基金对单个天使投资企业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为500万元人民币至3000万元人民币,占单个天使投资企业认缴出资总额比例不超过50%。

第九条  天使引导基金对天使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不参与该天使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对其拥有监督权。天使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所投资的天使投资企业委派一名观察员。

第四章 天使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和操作程序

第十条  天使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鼓励创新”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海内外优秀天使投资人及其管理团队来沪发展,大力培养本地天使投资管理团队。鼓励各区、开发区、科技园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和天使投资企业。

第十一条  天使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天使投资企业,操作程序如下:

(一) 公开征集。由天使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天使引导基金申报指南。拟与天使引导基金合作的天使投资企业或管理团队,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二) 尽职调查。天使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基金的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 投资评审。天使引导基金投资评审委员会对天使投资企业提出的申请合作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和投票,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 媒体公示。对评审通过的拟扶持天使投资企业方案由天使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有关媒体予以公示10天,对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上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 决策管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天使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备案。

第五章 天使引导基金的决策

第十二条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 向市政府报告天使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二) 指导天使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制定并发布年度天使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三) 对天使引导基金投资评审委员会决议进行备案并监督实施;

(四) 执行市政府各项决议。

第十三条  天使引导基金成立独立的投资评审委员会行使投资评审职能。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天使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天使引导基金决策的专业和高效。评审委员会由社会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共同组成。项目申请单位关联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关联项目的评审(具体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对天使引导基金承诺出资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的参股基金,由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尽职调查和评审情况,具体进行投资决策并将投资决议抄告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于天使引导基金承诺出资金额超过1500万元的参股基金,由评审委员会依据尽职调查和评审情况做出投资决策,并将有关决议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天使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 执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二) 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拟定具体投资方案;

(三) 具体实施经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投资方案,并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四) 对参股支持的天使投资企业派出观察员;

(五) 做好信息系统建设,开展信息收集报送等工作;

(六) 做好对天使投资企业以及投资项目力所能及的服务;

(七) 承办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天使引导基金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确定的标准,每年向天使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结合天使引导基金考核情况,探索建立管理机构激励机制。

第六章 天使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十六条  对于天使引导基金以参股天使投资企业的方式的出资部分,在天使引导基金投资之日起的五年内,在天使投资企业股东有受让意愿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按照天使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转让给受让人。超过五年的,天使引导基金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对于天使引导基金以参与设立市场化母基金的方式的出资部分,可以按照事先商定的协议适度让利,具体让利原则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向天使引导基金投资的天使投资企业股东或天使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市场化母基金股东以外的投资人转让股权,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天使引导基金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和退出价格。经市政府同意或授权,可按照市场价格直接向特定对象转让。

第七章 天使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天使引导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具体负责天使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托管银行应当按照托管协议定期向天使引导基金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如托管银行出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有关约定行为的,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中止天使引导基金与该商业银行的业务关系。

第二十条  天使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清算或收益分配获得的股票和资产等除外),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或购买固定收益类证券。

第二十一条  天使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天使引导基金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保障天使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二条  天使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天使投资企业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在有关法律法规、本细则和基金合伙协议及章程规定范围内尽职履责,未经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权,受托管理机构不得干预天使投资企业的日常运作。

第八章 天使引导基金的事中事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的运行进行监督和指导。天使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将天使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报告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对天使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天使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开展监督、绩效考核等事中事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天使引导基金委托管理协议有效期内,如受托管理机构出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管理协议有关约定行为的,经查实后,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按规定中止与受托管理机构的委托关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0年7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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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委印发《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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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委印发《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上海市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鼓励自由探索,培育科技创新人才,增强源头创新能力,夯实科技发展基础,特设立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及《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加强本市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市科委研究修订了《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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