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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4 09:55:59

涉案20亿传销大案再判6人:发展下线逾10万人,分219层级_一号专案_澎湃新闻-The Paper

亿传销大案再判6人:发展下线逾10万人,分219层级_一号专案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涉案20亿传销大案再判6人:发展下线逾10万人,分219层级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2022-10-25 14:59来源:澎湃新闻 ∙ 一号专案 >字号曾被原国家工商总局作为典型案件通报的“南京国通”传销大案,近日又有6人被判刑。澎湃新闻曾报道,“南京国通”传销大案系湖南张家界市查办的涉案人数最多、涉案标的最大的传销案件,该案涉及发展会员多达97万余人,涉案金额21亿元。2022年9月5日,湖南张家界慈利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真、王红侠、郑洪超、孔广瑶、张英、袁国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9个月及缓刑,或拘役、缓刑。判决书显示,上述6名被告人发展下线会员人数最多的达109786人,会员层级数最多的达到219层。各自通过发展下线获利多则120余万元,最少的也有8万余元。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裁判文书网公布特大传销案判决书。以销售网络电话发展新会员返利为诱饵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慈利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3日,在江苏省南京市注册成立的南京国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国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为张以众,股东为张以众、陈桂霞,黄鑫为监事。该公司经营范围为通讯设备、智能手机、计算机软硬件研发、技术咨询、全国范围内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等。但该公司成立后,主要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电话回拨业务。2014年6月,南京国通开始运行国通会员系统,开发国通会员系统平台,大量招收会员。2015年11月25日,该公司建立国通会员系统平台网站,以销售网络电话为名,以发展新会员返利为诱饵,吸引他人加入国通会员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会员。成为国通会员需按照会员级别缴纳相应的入会费,公司则向会员赠送一定数额的网络电话费。国通会员分为200元文字版、1000元语音版、10000元视频版、50000元商城版四个级别。除文字版会员外,成为该公司其他级别的会员后,发展新会员可获得返利,返利具体有:推荐提成,即老会员直接推荐一个会员获新会员入会费28%的奖励;报单提成,即有报单权限的老会员激活一个新会员号获新会员入会费5%的奖励;培育业绩,又称销售提成,即会员小区每周新增业绩与大区业绩对碰后,会员可获得小区新增业绩10%的奖励;差旅奖金,即会员可获得小区每月新增业绩2%的奖励;重复消费奖,即会员的下线会员到国网今来商城消费后,根据每月小区新增消费业绩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奖金,比例为1000元级别计0.5%,10000元级别计1%,50000元级别计1.5%。会员所得的奖金或返利称为利润余额,注册会员账号称为报单,需使用本金余额(亦称电子币),利润余额与本金余额价值相等,可以相互转换,可以在会员中买卖,可以向南京国通申请提现。所发展的下线会员以一分为二、二分为四的模式安放排列,形成金字塔状的会员网状结构。2015年12月,南京国通建立国网今来商城平台网站,该商城平台只有南京国通的会员才能成为商家,也只有会员才能在商城中购物,购物通过会员系统平台的奖金结算,会员购物后赠送一定数额的网络电话费。南京国通通过宣传“成为会员后可以发展新会员赚钱、会员可以享受10元包月的网络回拨电话随便打、进入国网今来商城平台购物返话费”等内容发展会员。南京国通还成立国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以显示南京国通是一家规模大、实力强的集团公司,欺骗会员进行传销活动。至案发时,共发展会员97万余人,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1亿余元。发展会员层级最多的达219层,6人被判本案被告人张真、王红侠、郑洪超、孔广瑶、张英、袁国江经人介绍注册国通会员,成为会员后,通过组织下线会员参观、考察泗阳国通集团总部、南京国通等方式宣传、推广国通公司,发展新会员进行传销活动。判决认定,上述6名被告人发展下线会员人数最多的达109786人,会员层级数最多的达到219层。各自通过发展下线获利多则120余万元,最少的也有8万余元。慈利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南京国通以销售网络电话费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国通会员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在国通会员系统网站注册时间、推荐人(国通会员)与被发展会员形成的上下线关系等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属于传销组织。被告人张真、王红侠、郑洪超、孔广瑶、张英、袁国江在传销活动中,积极宣传南京国通传销组织,发展下线会员,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起了关键作用,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2年9月5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真、郑洪超、孔广瑶、张英、王红侠、袁国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9个月及缓刑,或拘役、缓刑,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屡查不改,已有70多人被判据公开报道,早在2016年12月,针对当时网络传销违法活动尤其是打着“微商”“电商”“多层分销”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不断蔓延的趋势,原国家工商总局集中发布当年查处的7件网络传销典型案件,山东蒙阴“南京国通”案、湖北京山“南京国通”案是其中之二。通报显示,山东省蒙阴县原工商局于2015年9月4日立案查处南京国通网络传销案,查明该公司从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在销售其研发的APP即时通讯客户端软件过程中,通过传销活动发展会员51万人,涉及山东、江苏、浙江等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查清收取的会员购买APP即时通讯客户端费用1.4亿元,查获非法财物4883万元。2016年3月,湖北省京山县原工商局发现南京国通涉嫌网络传销后,查明在山东省蒙阴县原工商局2015年9月对南京国通从事传销的行为进行查处后,南京国通开始设计新的会员管理系统,开展国家明令禁止的电话回拨业务,通过传销实施牟利。至查处时,发展会员38.9万个,会员报单金额6.9亿元。2016年的11月,南京国通被湖南慈利县公安局刑事立案打击。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慈利县公安局在网络巡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纠集陈某某等人,在南京注册成立南京“国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销售App即时通讯客户端软件为幌子开展传销活动。该局立即抽调精干力量,先后辗转黑龙江、新疆、北京、广东多省份,将55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于2016年12月31日到该局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涉嫌传销的犯罪行为。2017年10月下旬,湖南慈利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特大传销案,并于2017年11月4日对张以众等73名被告人作出判决。2017年8-10月、2018年9月,同案的张真、郑洪超、孔广瑶、张英、王红侠、袁国江先后在全国各地落网或投案自首,最终都在慈利县人民法院受审、获刑。责任编辑:汤宇兵图片编辑:陈飞燕校对:徐亦嘉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1收藏我要举报#传销大案#会员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

扩散!这些都是传销!公安部最新名单出炉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

些都是传销!公安部最新名单出炉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扩散!这些都是传销!公安部最新名单出炉2022-01-07 18:45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字号传销是社会的毒瘤虽然传销的模式并不复杂但普通人往往难以辨别为了避免大家上当受骗根据腾讯新闻、微信安全、人民网、较真平台等权威内容归纳发布以下涉及传销名单大家都警惕起来吧!▼此外人民日报近日发布这些组织有风险,要警惕!▼传销害人不浅支持严查赶紧扩散到朋友圈里让更多人警惕!(原标题:扩散!这些都是传销!公安部最新名单出炉,沾上就血本无归!)来源:人民日报原标题:《扩散!这些都是传销!公安部最新名单出炉》阅读原文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1收藏我要举报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

浙江公布打击整治网络传销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浙江公布打击整治网络传销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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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布打击整治网络传销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12-09 12:26    

信息来源:中国质量报刊社

 

 

  今年以来,浙江省打击传销工作重点围绕打击新型网络传销、涉众型传销行为,组织开展了打击整治网络传销专项行动,全省市场监管、公安机关积极发挥主力军作用,强化行刑衔接,集中力量,重拳出击,持续保持“露头就打、打早打小、重打严查”的高压态势。据统计,专项行动期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处传销案件100起,结案98起,罚没款6320万元;全省公安机关共立案查处组织领导传销案123起,破案4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64人。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网络传销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抵制意识,自觉抵制传销、远离传销,同时强化执法震慑,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省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打击传销)发布2022年全省打击网络传销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杭州市西湖区查处某某(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

 

  2020年10月26日,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某(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传销行为。2020年11月3日,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0年4月,当事人通过网站销售“某某免洗头梳子”。当事人共设立6种级别会员:普通会员、区、县、市、省级批发商和董事。消费者购买1把梳子可成为普通会员,享有返还直推梳子金额30%的权益,可以发展人员加入形成自己的团队。团队累计销售50把梳子并直推人数达到5人后,可升为区级代理,享有16%的团队佣金收益;团队累计销售1001把梳子并直推人数达到10人后,可升为县级代理,享有20%的团队佣金收益;团队累计销售2501把梳子并直推人数达到15人后,可升为市级代理,享有24%的团队佣金收益;团队累计销售5501把梳子并直推人数达到20人后,可升为省级代理,享有28%的团队佣金收益。除上述收益模式外,当事人另设置销售奖励制度:所有直接下级代理中,有2位直接下级的团队销售总业绩分别达到10万元以上,且其余直接下级的团队销售总业绩相加达到10万元以上,则该级代理可获得手机奖励或5千元;所有直接下级代理中,有2位直接下级的团队销售总业绩分别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其余直接下级团队销售总业绩相加达到100万元以上,则该级代理可获得汽车奖励或10万元。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发展人员641382人,人员层级达88层,违法所得2400.6万元。

 

  当事人经营模式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属于组织策划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7月25日,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400.6万元、罚款120万元,共计罚没2520.6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杭州市拱墅区查处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

 

  2020年3月27日,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某APP”经营者涉嫌组织策划传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开始搭建网络销售平台“某APP”销售日用商品,并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会员入驻开店。消费者通过购买398元商品大礼包(含商品)成为平台会员后,即可在“某APP”平台内开店,成为社长。成为社长后,即可获得推荐会员并获得返佣的资格:1.社长每推荐一个会员,可以获得直推佣金100元不等;直邀20个社长成为销售社长,销售社长每推荐一个会员获得直推佣金180元不等;直推20位社长,其中有3位社长直推做到20人,即可成为服务社长。服务社长每推荐一个会员获得直推佣金220元不等。2.普通社长上面的层级有销售社长、服务社长,除了普通社长拿100元不等的返现外,销售社长可以拿80元不等的返现,服务社长可以拿40元不等的返现,总返现金额为220元不等;普通社长上面的层级只有销售社长,除了普通社长拿100元不等的返现外,销售社长拿80元不等的返现,总返现金额是180元不等。另服务社长、销售社长可根据下属社长开设网店的销售业绩,获得不同额度的返现奖励。当事人通过“某某APP”平台销售“398元大礼包”及普通商品,销售金额共计38526.8万元,其中采购商品支出共计13053.24万元,缴纳税款共计2585.57万元,销售折扣共计21162.05万元,服务费支出228.34万元,当事人实际获利1497.6万元。

 

  当事人经营模式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属于组织策划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1月24日,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497.6万元、罚款150万元,共计罚没1647.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舟山市查处肖某等46人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案

 

  2017年7月,舟山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对 “某某(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涉嫌从事传销活动进行调查,至2019年11月,依法将其中组织传销骨干分子郑某某等12人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1月6日,舟山市市场监管局对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涉嫌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46名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5年10月起,某某(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设立某某全球平台和某APP网上商城,以赠送原始期权股权为名、以高额推荐奖励和即将上市获得高额报酬为诱饵,要求参加者缴纳1万元、3万元、5万元不等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为了鼓励发展会员,公司设立推荐奖、区域代理奖等奖项,按照推荐人与被推荐人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实施多级分成的传销行为。肖某等16人在自身注册、使用某某平台会员账号的基础上,借用其他亲属身份信息注册、使用某某平台账号,并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且利用实际控制的31个账号发展下线,形成层级关系以获得返利,非法获利金额共计678.38万元;其余30名当事人以自身名义注册某某平台会员,对外宣传该传销模式发展下线,形成层级关系以获得返利,非法获利金额共计683.58元。

 

  肖某等46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属于介绍他人参加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9月29日至2022年10月26日,舟山市市场监管局对46名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361.96万元、罚款110万元,共计罚没1471.96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金华市义乌市查处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

 

  2020年5月12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组织传销活动涉嫌构成犯罪,将该案移送义乌市公安局处置,经公安局调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2021年1月11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组织传销活动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招收代理商的方式销售蛋白固体饮料(普通食品),并设置了银卡、金卡、品牌合伙人、城市合伙人等四个级别的代理商等级和一系列奖励模式,包括分享奖励、每日花红、品牌合伙人奖励、城市合伙人奖励等。当事人于2019年11月起使用上述模式经营,至查获之日止,已发展各级代理商总计741人,已发放每日花红348.68万元,以团队工资名义发放团队奖励236.18万元。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12日期间,当事人采用传销模式共计销售产品16893盒,进价为82元/盒,销售价格为400元/盒,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537.17万元。 当事人经营模式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属于组织策划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3月29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37.17万元、罚款50万元共计587.17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宁波市鄞州区查处宁波某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

 

  2022年1月5日,鄞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局交办的案件线索,对当事人宁波某美容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组织开展传销活动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0年5月,当事人在经营深海鱼鳞胶原蛋白、淡水鱼鳞胶原蛋白、白桃风味饮料和脂排舞固体饮料等产品时,采取以下营销模式:1.会员(经销商)根据进货金额分别设天使合伙人、首席合伙人、预备董事和董事四个级别。2.首次购货金额达4980元产品成为天使合伙人,达49800元产品成为首席合伙人,达298000元产品成为预备董事,达100万元产品成为董事。3.不同级别的会员可享受对应级别的提货价,除董事级别外,平级推荐可持续享有8%的提成,跨级推荐可享有一次6%或10%的奖励。4.董事推荐一位董事可享受一次性9%的奖励,除首次购货之外的持续采购金额,可持续享受5%的提成,并享受月度销售2-10%的折扣。此外,董事的下级董事再推荐一位董事可享受一次性4%的奖励,董事的下下级董事再推荐一位董事可享受一次性2%的奖励。截至案发,当事人已发展董事29名,共销售深海胶原21544盒、脂排舞57340盒、抗糖饮20880盒、淡水胶原445盒,销售额按董事的拿货价计销售额为1996.22万元,向董事返利277.93万元,支付产品货款1661.11万元,违法所得57.18万元。

 

  当事人经营模式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属于组织策划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3月15日,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7.18万元、罚款50万元共计罚没107.1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杭州市富阳区查处邵某某等人组织策划传销案

 

  2022年8月18日,富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前期排查线索,对浙江某蜂业有限公司经营的“天依蜂”相关商业模式进行检查。2022年9月1日,富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组织开展传销活动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3月底,邵某某、童某某等人共同谋划“天依蜂”项目,并于2022年4月13日正式启动。“天依蜂”运作模式采取低价购入蜂产品,以高出购入价最高16倍的价格销售蜂产品,要求消费者购入1000、5000、10000或30000元蜂产品取得会员资格,并奖励3倍、3.5倍、4.5或5倍的消费积分(1积分等于1元人民币),所得积分每天以千分之三释放,推荐下线会员积分加速释放,推荐越多释放越快,并按销售业绩取得会员、ⅤIP、店铺、经销商、运营中心、分公司等级别,并设置相应级别的销售提成(1%-9%),以发展下线、销售产品获得高额返利为诱饵,从事传销违法活动。截至被查获,查实邵某某、童某某等人在“天依蜂”项目中,共计发展会员ID1469个,会员层级23层,涉及资金1326.88万元。

 

  当事人经营模式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属于组织策划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2022年9月15日,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

 

  七、台州市三门县查处李某某等人组织策划传销案

 

  2022年6月27日,三门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对李某某等人组织的共享旅游诚信俱乐部进行突击检查。同日,三门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组织开展传销活动立案调查。

 

  经查明:自2021年3月,李某某等人在三门、临海等地向老年人宣称在旅游的同时可以实现赚钱,诱骗老年人参与共享旅游诚信俱乐部。共享旅游俱乐部共有6个层级,分别为九阶、三阶、一阶、B岗、A岗、普通会员。老年人交49900元会费加入共享旅游俱乐部成为普通会员,并会被俱乐部随机分配到一个A岗下面,当普通会员拉三个人加入俱乐部,就晋级为A岗;晋级为A岗后,俱乐部会在普通会员中,随机选3个作为其下线,当这个A岗的3个下线全部都成为A岗后,其自动晋级为B岗;当其下面的三个A岗全部升级为B岗后,其又晋级为一阶。以此类推,直到九阶为止。该俱乐部每新加入一个会员,其所交的49900元入会费,会被有发展关系的几个层级分完,其中九阶14000元、三阶10000元、一阶8000元、B岗4000元、A岗5000元、发展人员获直推奖8900元(发展人员是普通会员的);如果发展人员是A岗的,则获得5000元加直推奖;如果发展人员是B岗的,则获得4000元加直推奖,以此类推。至案发,该俱乐部的会员达300余人,其中老年人占了一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属于组织策划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2022年6月27日,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目前,公安机关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3人(其中逮捕5人),涉案金额达1000余万元,该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八、丽水市青田县查处“链商全购”组织、领导传销案

 

  2022年6月,浙江省某某链商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链商全购”APP项目资金链断裂,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丽水市经侦支队立即启动专案研判机制并联合青田县公安局对该团伙犯罪展开调查。

 

  经查明:2021年5月8日至2022年5月1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某伙同荆某某、段某某等人开发“链商全购”APP,公司高管通过原有团队推广、亲戚熟人推荐、线下聚会交流分享等方式发展会员,以消费返本返利等为名,诱使会员通过不断地直推下线会员收取3%直推佣金,从而达到拉人头目的。设定“1星普通会员”“2星县级代理”“3星市级代理”“4星省级代理”,“5星区域代理”“6星股东分红(额外1.5%股东分红)”六个星级等级制度。各代理等级分别可获取下级所有会员“专卖区”消费金额服务费2%、3%、4%、5%、6%分红作为诱饵,诱使参与者继续发展下一级会员,注册会员根据推荐与被推荐关系排列形成金字塔型网络结构。该组织以在互联网空间设立的“链商全购”APP为载体,以“空卖空买”为手段,以“寄卖返现”为噱头,以“员工、经理、代理商”等六个星级动态返利模式,采用线上(微信、视频直播等)宣传、线下(招商会、年会)吸粉的方式,吸引参与者加入。经侦查认定,该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共注册账户22680个,形成传销层级22层,累计传销金额达7.32亿余元,情节严重。

 

  2022年6月,青田县公安局对“链商全购”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案侦查,抓获1人,规劝主动投案11人,共采取强制措施12人(已逮捕),冻结涉案账户41个,查封犯罪嫌疑人房产6套。

 

  九、杭州市滨江区查处王某某、彭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案

 

  2022年3月3日,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发现浙江某某星酒业有限公司涉嫌开展传销活动,5月2日立案侦查。

 

  经查明:2021年3月起,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彭某某、温某某、倪某等人,利用浙江某某星酒业有限公司以及2家虚拟注册的空壳酒业公司,成立“某某星集团”,开发运营“将军星商城”APP,宣称公司自产高品质“将军酒”,是“中国唯一被百名将军认可的酒”,具有“抗肿瘤、降胆固醇”等健康抗癌作用,并通过线上线下培训、组织旅游参观、举行剪彩仪式等方式公开宣传推广,以“包卖、包渠道、包运营、零压力、零房租、零库存、易操作、奖励高”等噱头,引诱广大群众参与,并通过不断发展下线的形式,实现提升虚拟酒品交易活跃度、收取更多品牌使用费的目的。“将军星商城”APP设置7款价格不同的“将军酒”供代理商交易。用户通过扫描推荐人的邀请码注册成为普通代理商后,必须向推荐人充值100-1200元不等的品牌使用费(即门槛费)才能获得不同价位酒品的交易权,上不封顶。商城设置了每款酒每笔交易的收益规则,在约定的寄售期内,系统自动匹配买卖双方开展交易,酒款不经过平台,直接在交易双方之间进行转账,酒品价位越高,交易成功后卖方代理商的收益也就越大。每成功交易一瓶酒,平台即从卖方代理商的品牌使用费中扣除售价5%的金额作为平台佣金,当代理商账户上的品牌使用费余额不足时,需再次充值才能继续交易。最终因平台运营模式无法持续、资金链断裂等,导致暴雷。

 

  2022年5月,滨江区分局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4人,后蒋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主动到案接受调查。截至案发,平台共发展用户9万余个,层级72层,未兑付账户数达3万余个,平台用户投入资金达13亿余元,未兑付资金为4.68亿余元,侦查机关冻结涉案资金621万余元。

 

  十、温州市鹿城区查处某某时代(浙江)科技有限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案

 

  2022年4月,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对某某时代(浙江)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案立案侦查。

 

  经查明:陈某某、杨某某等人于2021年12月起,以秒杀获利为噱头公开招募组成17人团队,于2022年1月26日成立某某时代(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时代”APP公开宣传赚钱模式无本万利,骗取客户信任,吸引客户下载注册账户参与平台秒杀活动,并通过发展下线吸引其参与秒杀活动获取奖励。新会员通过推荐人介绍,下载APP进行账号注册成为会员之后可以在商城正常购物,也可以通过秒杀区参与秒杀获取金豆及系统红包。金豆和系统现金折合为余额后既可以直接提现,也可以作为折抵为余额用于购买商品以及参与秒杀活动。除了直接推荐会员获取收益之外,平台鼓励普通会员通过缴纳费用升级成为加盟商、市级代理、区级代理等,迅速组成金字塔网络结构,根据下线秒杀金额分级获取不同比例的提成,并通过盛付通等第三方支付进行结算并转移资金。后台数据显示,平台在短短三个多月发展会员10000余人,分布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最长推广层级达14级,涉案金额6400余万元。

 

  2022年4月,鹿城区分局先后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杨某某、施某某等7人,追回涉案资金116万余元,查封房产一处。

 

  十一、金华市婺城区查处“盖亚地心”平台组织、领导传销案

 

  2022年8月,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发现“盖亚地心”平台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并对其立案侦查。

 

  经查明:2019年以来,孙某某创建了“盖亚地心”平台组织。孙某某神化自己来自高纬度宇宙,是“绿度母菩萨”转世,能够接收来自高纬度宇宙的讯息。学员可以跟其学习秘法,连接高维宇宙,收获智慧、能量、健康、财富,找回自我往世的灵魂碎片,实现现世的圆满。孙某某通过微信建群招揽学员,在腾讯会议聊天软件中对学员进行宣传洗脑,利用学员“求发财”“求健康”“求好运”的心理,不断怂恿学员高价购买其开设的名称为“创世之光”“仙女愈疗”“与神联盟”“亚特解码”等培训课。为了实现大量敛财的目的,孙某某设计了多种返利模式,并按照爱粉、接引人、团队长、上师等层级进行晋升和隔代计酬,不断骗取他人加入,在全国共发展会员1万多人,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

 

  2022年9月,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袁某某等14人,冻结扣押涉案资金1.63亿元。

 

  十二、绍兴市嵊州市查处浙江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案

 

  2021年10月,绍兴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浙江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线索交嵊州市公安局侦办。

 

  经查明:2020年4月至2022年1月,钱某某为销售充电桩,伙同其招募的赵某某、朱某某、曹某某等人,与钱某某、毛某某策划商定以浙江某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销售充电桩,嵊州某某五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充电桩经营服务为名,通过国家支持、政府背书等虚假宣传,以免费吃饭、组织旅游、听课培训等方式收取费用发展会员,将会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鼓励会员继续发展下一级会员的传销模式。2020年6月,上述公司以“智能充电桩商城系统”为网络平台,正式开始销售充电桩。参与人通过购买充电桩成为会员后,可以获得两公司承诺的相应收益和发展下级会员的资格。会员按照合同约定,将购买的充电桩在未实际交付的情况下委托嵊州某某五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运营管理,约定可以获得除充电收益、流量收益、广告收益等收益外,还可以通过以下四种形式加快收益速度:1.直推奖:会员获得直接下级会员投资金额的18%-20%作为佣金奖励;2.伯乐奖:会员获得直接下级会员的直推奖后,该会员的直接上级会员可以按照其会员等级,获得直推奖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收益,再以该金额逐层减半作为收益,循环上推;3.级差奖:当会员完成一笔投资后,第一个代理等级高于该会员等级的上级会员获得级差奖,循环上推直至到达顶层会员。同时,该会员上级第一个和他代理等级相同的会员获得级差奖的20%作为平级奖;4.团队奖励:会员发展的所有下线视为其团队,会员按照团队销售每月业绩获取相应的佣金提成。

 

  2021年11月,嵊州市公安局对浙江某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案侦查,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钱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等47人,冻结涉案资金1600余万元,扣押车辆14辆、查封房产125套。

 

浙江公布2022年打击网络传销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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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布2022年打击网络传销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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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9 15:21:49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记者 全琳珉 通讯员 市闻

  11月29日,浙江公布2022年打击网络传销典型案例。  自今年5月部署开展打击整治网络传销专项行动以来,浙江重点打击新型网络传销、涉众型传销行为,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积极发挥主力军作用,强化行刑衔接,集中力量查处了一大批传销案件。  专项行动期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处传销案件100起,罚没款6320万元;全省公安机关共立案查处组织领导传销案件12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64人。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公安厅选取了2022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查处打击的十二个网络传销典型案例,并予以公布。  省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打击传销)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布典型案例,旨在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网络传销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抵制意识,自觉抵制传销、远离传销,同时强化执法震慑,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现筛选其中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宁波市鄞州区查处宁波某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  2022年1月5日,鄞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局交办的案件线索,对当事人宁波某美容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组织开展传销活动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0年5月,当事人在经营深海鱼鳞胶原蛋白、淡水鱼鳞胶原蛋白、白桃风味饮料和脂排舞固体饮料等产品时,采取以下营销模式:1.会员(经销商)根据进货金额分别设天使合伙人、首席合伙人、预备董事和董事四个级别。2.首次购货金额达4980元产品成为天使合伙人,达49800元产品成为首席合伙人,达298000元产品成为预备董事,达100万元产品成为董事。3.不同级别的会员可享受对应级别的提货价,除董事级别外,平级推荐可持续享有8%的提成,跨级推荐可享有一次6%或10%的奖励。4.董事推荐一位董事可享受一次性9%的奖励,除首次购货之外的持续采购金额,可持续享受5%的提成,并享受月度销售2-10%的折扣。此外,董事的下级董事再推荐一位董事可享受一次性4%的奖励,董事的下下级董事再推荐一位董事可享受一次性2%的奖励。截至案发,当事人已发展董事29名,共销售深海胶原21544盒、脂排舞57340盒、抗糖饮20880盒、淡水胶原445盒,销售额按董事的拿货价计销售额为1996.22万元,向董事返利277.93万元,支付产品货款1661.11万元,违法所得57.18万元。  当事人经营模式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属于组织策划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3月15日,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7.18万元、罚款50万元,共计罚没107.18万元的行政处罚。  台州市三门县查处李某某等人组织策划传销案  2022年6月27日,三门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对李某某等人组织的共享旅游诚信俱乐部进行突击检查。同日,三门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组织开展传销活动立案调查。  经查明:自2021年3月,李某某等人在三门、临海等地向老年人宣称在旅游的同时可以实现赚钱,诱骗老年人参与共享旅游诚信俱乐部。共享旅游俱乐部共有6个层级,分别为九阶、三阶、一阶、B岗、A岗、普通会员。老年人交49900元会费加入共享旅游俱乐部成为普通会员,并会被俱乐部随机分配到一个A岗下面,当普通会员拉三个人加入俱乐部,就晋级为A岗;晋级为A岗后,俱乐部会在普通会员中,随机选3个作为其下线,当这个A岗的3个下线全部都成为A岗后,其自动晋级为B岗;当其下面的三个A岗全部升级为B岗后,其又晋级为一阶。以此类推,直到九阶为止。该俱乐部每新加入一个会员,其所交的49900元入会费,会被有发展关系的几个层级分完,其中九阶14000元、三阶10000元、一阶8000元、B岗4000元、A岗5000元、发展人员获直推奖8900元(发展人员是普通会员的);如果发展人员是A岗的,则获得5000元加直推奖;如果发展人员是B岗的,则获得4000元加直推奖,以此类推。至案发,该俱乐部的会员达300余人,其中老年人占了一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属于组织策划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2022年6月27日,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目前,公安机关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3人(其中逮捕5人),涉案金额达1000余万元,该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丽水市青田县查处“链商全购”组织、领导传销案  2022年6月,浙江省某某链商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链商全购”APP项目资金链断裂,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丽水市经侦支队立即启动专案研判机制并联合青田县公安局对该团伙犯罪展开调查。  经查明:2021年5月8日至2022年5月1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某伙同荆某某、段某某等人开发“链商全购”APP,公司高管通过原有团队推广、亲戚熟人推荐、线下聚会交流分享等方式发展会员,以消费返本返利等为名,诱使会员通过不断的直推下线会员收取3%直推佣金,从而达到拉人头目的。设定“1星普通会员”“2星县级代理”“3星市级代理”“4星省级代理”“5星区域代理”“6星股东分红(额外1.5%股东分红)”六个星级等级制度。各代理等级分别可获取下级所有会员“专卖区”消费金额服务费2%、3%、4%、5%、6%分红作为诱饵,诱使参与者继续发展下一级会员,注册会员根据推荐与被推荐关系排列形成金字塔型网络结构。该组织以在互联网空间设立的“链商全购”APP为载体,以“空卖空买”为手段,以“寄卖返现”为噱头,以“员工、经理、代理商”等六个星级动态返利模式,采用线上(微信、视频直播等)宣传、线下(招商会、年会)吸粉的方式,吸引参与者加入。经侦查认定,该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共注册账户22680个,形成传销层级22层,累计传销金额达7.32亿余元,情节严重。  2022年6月,青田县公安局对“链商全购”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案侦查,抓获1人,规劝主动投案11人,共采取强制措施12人(已逮捕),冻结涉案账户41个,查封犯罪嫌疑人房产6套。  杭州市滨江区查处王某某、彭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案  2022年3月3日,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发现浙江某某星酒业有限公司涉嫌开展传销活动,5月2日立案侦查。  经查明:2021年3月起,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彭某某、温某某、倪某等人,利用浙江某某星酒业有限公司以及2家虚拟注册的空壳酒业公司,成立“某某星集团”,开发运营“将军星商城”APP,宣称公司自产高品质“将军酒”,是“中国唯一被百名将军认可的酒”,具有“抗肿瘤、降胆固醇”等健康抗癌作用,并通过线上线下培训、组织旅游参观、举行剪彩仪式等方式公开宣传推广,以“包卖、包渠道、包运营、零压力、零房租、零库存、易操作、奖励高”等噱头,引诱广大群众参与,并通过不断发展下线的形式,实现提升虚拟酒品交易活跃度、收取更多品牌使用费的目的。“将军星商城”APP设置7款价格不同的“将军酒”供代理商交易。用户通过扫描推荐人的邀请码注册成为普通代理商后,必须向推荐人充值100-1200元不等的品牌使用费(即门槛费)才能获得不同价位酒品的交易权,上不封顶。商城设置了每款酒每笔交易的收益规则,在约定的寄售期内,系统自动匹配买卖双方开展交易,酒款不经过平台,直接在交易双方之间进行转账,酒品价位越高,交易成功后卖方代理商的收益也就越大。每成功交易一瓶酒,平台即从卖方代理商的品牌使用费中扣除售价5%的金额作为平台佣金,当代理商账户上的品牌使用费余额不足时,需再次充值才能继续交易。最终因平台运营模式无法持续、资金链断裂等,导致暴雷。  2022年5月,滨江区分局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4人,后蒋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主动到案接受调查。截至案发,平台共发展用户9万余个,层级72层,未兑付账户数达3万余个,平台用户投入资金达13亿余元,未兑付资金为4.68亿余元,侦查机关冻结涉案资金621万余元。  金华市婺城区查处“盖亚地心”平台组织、领导传销案  2022年8月,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发现“盖亚地心”平台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并对其立案侦查。  经查明:2019年以来,孙某某创建了“盖亚地心”平台组织。孙某某神化自己来自高纬度宇宙,是“绿度母菩萨”转世,能够接收来自高纬度宇宙的讯息。学员可以跟其学习秘法,连接高维宇宙,收获智慧、能量、健康、财富,找回自我往世的灵魂碎片,实现现世的圆满。孙某某通过微信建群招揽学员,在腾讯会议聊天软件中对学员进行宣传洗脑,利用学员“求发财”“求健康”“求好运”的心理,不断怂恿学员高价购买其开设的名称为“创世之光”“仙女愈疗”“与神联盟”“亚特解码”等培训课。为了实现大量敛财的目的,孙某某设计了多种返利模式,并按照爱粉、接引人、团队长、上师等层级进行晋升和隔代计酬,不断骗取他人加入,在全国共发展会员1万多人,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  2022年9月,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袁某某等14人,冻结扣押涉案资金1.63亿元。  绍兴市嵊州市查处浙江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案  2021年10月,绍兴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浙江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线索交嵊州市公安局侦办。  经查明:2020年4月至2022年1月,钱某某为销售充电桩,伙同其招募的赵某某、朱某某、曹某某等人,与钱某某、毛某某策划商定以浙江某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销售充电桩,嵊州某某五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充电桩经营服务为名,通过国家支持、政府背书等虚假宣传,以免费吃饭、组织旅游、听课培训等方式收取费用发展会员,将会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鼓励会员继续发展下一级会员的传销模式。2020年6月,上述公司以“智能充电桩商城系统”为网络平台,正式开始销售充电桩。参与人通过购买充电桩成为会员后,可以获得两公司承诺的相应收益和发展下级会员的资格。会员按照合同约定,将购买的充电桩在未实际交付的情况下委托嵊州某某五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运营管理,约定可以获得除充电收益、流量收益、广告收益等收益外,还可以通过以下四种形式加快收益速度:1.直推奖:会员获得直接下级会员投资金额的18%-20%作为佣金奖励;2.伯乐奖:会员获得直接下级会员的直推奖后,该会员的直接上级会员可以按照其会员等级,获得直推奖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收益,再以该金额逐层减半作为收益,循环上推;3.级差奖:当会员完成一笔投资后,第一个代理等级高于该会员等级的上级会员获得级差奖,循环上推直至到达顶层会员。同时,该会员上级第一个和他代理等级相同的会员获得级差奖的20%作为平级奖;4.团队奖励:会员发展的所有下线视为其团队,会员按照团队销售每月业绩获取相应的佣金提成。  2021年11月,嵊州市公安局对浙江某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案侦查,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钱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等47人,冻结涉案资金1600余万元,扣押车辆14辆、房产125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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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网络;传销;案例责任编辑:江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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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指引:消费模式创新还是新型网络传销

时间:2021-07-10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大 中 小】

编者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传销组织借助互联网犯罪手段也不断翻新,他们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以“资本运作”“消费投资”等为名从事各种传销活动。这类案件往往涉案人数众多、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取证难度大,导致司法实践中在事实认定与数额认定方面存在诸多困难。本期“观点·案例”聚焦最高检第十批指导性案例中的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第41号),邀请法学专家与办案检察官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的定性、如何识别新型传销活动等主要问题展开探讨,敬请关注。

最高检第十批指导性案例

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检例第41号)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被告人叶经生等人成立宝乔公司,先后开发“经销商管理系统网站”“金乔网商城网站”(下称金乔网)。以网络为平台,或通过招商会、论坛等形式,推广金乔网的经营模式。其模式主要是采取上线经商会推荐并交纳保证金发展下线经销商,以消费返利诱骗群众参与金乔网,保证金或购物消费额双倍返利;在全国各地设区域代理,给予区域代理业务比例提成奖励的方式发展会员。截至案发,金乔网注册会员3万余人,其中注册经销商会员1.8万余人。在全国各地发展省、地区、县三级区域代理300余家,涉案金额1.5亿余元。

2013年3月11日,浙江省松阳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叶经生等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松阳县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8月23日,浙江省松阳县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叶经生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丽水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入罪法理

时延安

“对经济犯罪的认定,不能简单地套用财产犯罪的解释原理和认定逻辑,应当充分认识到经济犯罪的特殊性。”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司法实践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所涉及的传销模式,是一个典型的违法犯罪结构,参与人只要向下线“拉人头”,其行为都带有违法性质,刑法之所以只惩罚组织者、领导者,主要是为了限缩惩罚范围,同时考虑到组织者和领导者是主要获利者。为此,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即重点明确了传销模式(主要是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骗取财物”的认定、罪名适用等问题。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第41号)(下称“检例41号”)提供的要旨则聚焦在传销模式的认定上。

刑法第224条之一有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状设计将“骗取财物”作为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在解释上确实产生了争议。《意见》中提到,“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也就是说,即便参与传销的人在参与过程中知道传销的性质,但认为没有被骗,也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显然,如此界定“骗取”与诈骗犯罪中的“骗取”不同,后者须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才能成立,而这里的“骗取财物”中,参与传销的人对参与活动的性质、取得利益的方式是清楚的,在一些情形下,其甚至清楚地认识到“越早进入、及时退出”是可以获利的,而这类情形并不影响该罪危害程度的判断,进言之,这类情形所涉及的传销资金金额不会从定罪量刑数额中予以排除。当然,就多数参与传销活动的人而言,其并不知道非法传销模式最终将“崩盘”并给绝大多数人带来损失。

也正是由于法条明确将“骗取财物”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有论者将该罪中所涉及的传销类型仅限定为“诈骗型传销”,而将所谓“经营型传销”排除在外。如此看法,显然是将该罪中的“骗取财物”与诈骗犯罪中“诈骗”的含义相等同。如此解释,当然可以限缩该罪的成立范围,但如此理解却存在明显不当。首先,实践中一些非法传销行为难以清晰地归入“诈骗型”抑或“经营型”,既然存在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的情况,就很难说其不是一种经营行为,即便这种经营行为本身,从纵深来看是一个欺诈性的行为结构,也就是说,“骗取财物”是通过创设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模式得以实现的,从证据材料看,多数这类案件中都有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情形。其次,如果将“骗取财物”等同于诈骗犯罪的“诈骗”来理解,其实完全没有必要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集资诈骗罪来处理即可。恰恰是因为其与诈骗行为的结构不同,立法机关才将其独立成罪。对于那种没有实际商品交易活动或服务提供活动而进行所谓传销的,应直接以集资诈骗罪论处,而不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其三,如果将该罪的“骗取财物”等同于诈骗犯罪中的“诈骗”,就会与其法定刑配置明显不匹配,还会与其他类型的特殊诈骗罪的法定刑形成较大落差,如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且一般而言,合同诈骗案件的被害人数量要远低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中参与传销人数量。其四,法律和《意见》没有为该罪规定“非法占有”这一典型的诈骗犯罪的主观要素;同时,犯罪数额计算是以“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计算,而如果将该罪理解为诈骗犯罪的一种具体类型,则应将已经返还的数额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可见,简单地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于诈骗型传销,甚至是诈骗犯罪的一种具体类型,没有充分的法理根据,从法条字面意义进行界定,也与该罪的规范目的相冲突,而且将诈骗型传销与经营型传销区分对待,在实践上也行不通,甚至会给司法工作者认定犯罪带来不必要的困惑。如前所述,非法传销本质上也是一种经营行为,只不过这种经营模式带有不可控制的风险性,且整体上带有一定的欺诈性。

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背景和罪状的规定看,该罪的入罪法理即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根据,就是行为人通过制造一个高度风险且带有欺诈性的经营模式,进而导致数量较多参与人的财产利益处于高度风险乃至造成直接损失,进而严重危害了经济秩序乃至社会秩序。与直销模式不同,这种经营模式本身就是高风险的,且达到一定程度必然难以为继并造成多数参与人的财产损失。与财产犯罪不同,这种高风险依托于一定的经营活动,且针对多数人,也正因为如此,该罪属于典型的经济犯罪,而非财产犯罪。刑法对该罪罪状的规定、解释性文件对该罪组织层级和人数的界定,就是以形式化的描述方式来界定这种高风险的经营模式,进言之,法律和《意见》将该罪的首要特征定位在这种模式上,相形之下,解释性文件对“骗取财物”反倒进行了较为宽泛的界定。就“检例41号”而言,其“要旨”内容也聚焦在传销模式的界定上,而本案争议的焦点也在于,从“入门费”“设层级”“拉人头”等因素进行判断,金乔网经营模式是否属于非法传销模式。可以说,只要认定涉案经营模式符合上述《意见》第1条所规定的特征,对该罪的认定已经完成大半。

当然,《意见》对非法传销模式的界定采取了形式化的判断标准,没有给出实质性的判断根据。基于以上分析,应当认为,实质性的判断根据就是,行为人通过这种模式创设能够造成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高度风险,且对该风险不加干涉必然会导致他人重大财产损失。当行为人推出这种经营模式并付诸实施,这个高风险就现实存在了;对风险程度的判断,不需要进行事后判断,从其经营模式就可以进行判断,也就是从参与传销人数、计酬模式、返还本金方式等因素,就可以测算出其模式的风险程度、开始给参与者造成损失的时间点以及损害程度。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对非法传销模式的判断,首先需要根据《意见》第1条进行形式化判断,但在一些情况下,有必要进一步从实质上进行判断,即行为人创设了一个多层传销的经营模式,是否会对参与人造成财产损失的高风险。“检例41号”中公诉人在证明被告人行为具备《意见》第1条所规定的非法传销的形式特征同时,也提到了风险的积累、放大必然导致资金链断裂,进而导致参与人财产损失的后果。如此证明,能够更好地说明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及危害性。

实践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重心放在传销模式的判断上,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该罪罪状中“骗取财物”的认定可有可无。如前所述,法条中的“骗取财物”,说明这种传销模式带有欺诈性,即对多数参与人而言,其并不清楚这种模式的高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尽管他们对上下游活动及取酬方式是明知的。从这个角度讲,对“骗取财物”的认定,主要是判断行为人所创设的传销模式是否具有欺诈性,如此也与这种传销模式的高风险性联系起来:传销模式的高风险性就意味着,其实施必然会造成多数参与人的财产损失,而行为人没有告知参与人这种高风险,换言之,如果参与人尤其是后参与传销的人知道存在这种高风险性,那么就不会加入。所以,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当中,仍应对是否具有“骗取财物”的事实进行认定。由于本罪不属于诈骗犯罪,因而没有必要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该罪属于牟利型的犯罪,但行为人是否从创设并实施非法传销模式中获利以及获利金额,对于本罪认定无关紧要。

“检例41号”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的“要旨”的归纳以及指导意义的提出,有助于我们准确认识该罪的入罪法理和出罪事由。这提示我们,对经济犯罪的认定,不能简单地套用财产犯罪的解释原理和认定逻辑,应当充分认识到经济犯罪的特殊性,这就是行为人从事违法活动带有高风险性,进而对其他市场经济主体、市场经济秩序形成危险乃至造成损害,在很多经济类刑事案件中,行为人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具有经济活动的“外观”,但其创设了高风险而且不予有效管控或者根本无法控制,进而造成他人的经济损失和经济秩序的破坏。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法学院教授)

以控辩思维穿透式审查法判断构成要件

邹利伟

“在证据运用过程中,除了强调涉及入门费、设层级、拉人头等传销基本特征证据,还应围绕企业资金投入、人员组成、资金来源去向等方面的证据揭示传销网站的经营特征与其他合法经营网站的区别。”

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意义不仅仅体现在静态的规则指引,还体现在动态的证据运用、指证示证、法律适用,其应用也不仅仅是“要旨”结论的援引,更是程序、实体、工作方法、办案理念、以案释法等全方位的应用。检例41号指导性案例对于办理新型网络传销案件就具有极强的司法应用价值与普法宣传效用。

新型网络传销的类型及特点。指导性案例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在法学方法论上不同于法律、司法解释的三段论式的形式逻辑推理,而是以类比推理的方式获得司法结论。指导性案例的生命力主要取决于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存在及指导性案例对实践中疑难、复杂、分歧问题的合理解决。近年来,新型网络传销案件不断增多,疑难复杂程度明显加大,呈现出多种表现形式,包括网络购物返利模式、虚拟币模式、原始股模式、微商传销模式、广告盈利模式、慈善互助模式等等。

可以说,目前新型网络传销案件的共性特点在检例41号指导性案例中得到了集中展现。一是传销主体的公司化、集团化。传销组织多鼓吹自我的经济实力,甚至吹捧自己有外资、港资背景,因而常常以公司的面目出现,并以集团公司作为“支撑”。检例41号案例中,被告人就在香港先行注册了小乔国际集团,后又在上海成立了食品、生物科技、公司管理等公司,对外宣传要以全集团200多亿的资金实力大力发展金乔网,而实际均系空壳公司。二是传销方法上以“创新”伪装,并寻求专家、学者等背书。传销组织一直在追逐当前的社会热点,玩弄概念,以“金融创新”“互联网经济”等作为伪装,并积极邀请专家学者等为其企业站台。为吸收民众及商家加入金乔网,被告人先后策划在福州、上海、北京等地召开招商会或论坛,并邀请当地学者等参与宣传金乔网的经营模式。三是传销方式上以“静态收益”“动态收益”作为主要方式。按人数计酬是传销的主要特点,按传销的内部话语就属于“动态收益”,而按照资金数额大小按比例给予回报属于“静态收益”。金乔网中的推荐奖金属于“动态收益”,而“消费返利”属于静态收益。四是传销利用互联网进行。通过设立传销网站、专用App等方式进行传销。被告人就先后开发了“经销商管理系统网站”“金乔网商城网站”。

检例41号指导性案例的办案路径指引。如何区分金融创新与网络传销,准确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有效收集、运用证据指控这类犯罪,是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办案的一大难题,检例41号指导性案例为新型网络传销案件的具体办案路径提供了指引。

(一)以穿透式审查方法实质判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要求具有“入门费”“设层级”“拉人头”的客观特征。但近年来,传销活动越来越隐蔽,欺骗性越来越强,对外也没有明显的层级,获利表面上也没有直接与增加人数挂钩。传销组织为其传销活动披上种种面纱,极尽伪装之能事。对此,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特征的具体判断上,不能为传销活动的表面形象所迷惑,而应透过现象看本质,揭开其伪装的面纱,进行穿透式审查,予以实质判断。

检例41号案例在“要旨”部分中采用的“变相”一词,以及“指导意义”部分中“不管其手段如何翻新”的叙述,均是“穿透式审查”方法的说明。而“指控与犯罪”中公诉人答辩部分实际系“穿透式审查”的具体展开。具体来说,“保证金”表面上是经销商会员开立店铺所必需,“10%消费款”表面上是经销商对会员的让利,但实际上会员缴纳保证金的目的不在于开设店铺,而在于获取推荐奖金和返利款。10%的消费款表面上是由商家上交给金乔网,但线下的消费只不过是幌子,实际上是消费者以10%的入门费,去博取金乔网承诺的200%的返利。因此,本案仅有保证金、商家让利之名,而没有保证金、商家让利之实,属于变相缴纳入门费。在设层级的认定上,不少传销组织为了规避法律规定,内部不再有明显的层级划分,但只要上级可以通过下线发展会员获取收益就要认定存在层级关系。如本案中,鉴定人出庭说明本案经销商会员有68层,实行无限代计酬,就证明了这种层级关系。拉人头则可能表现为表面的以销售业绩计酬,实质上仍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计算收益。金乔网区域代理制度就属于这一情形。

(二)以控辩思维厘清金融创新与违法犯罪的界线。指控的本质是说服,检察官不仅仅要通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说服法官接受指控的主张,还需要说服旁听的群众,达到良好的释法说理效果。庭审指控的过程不单纯是说服法官的过程,因此不能简单地以构成要件的诠释去落实指控任务,还需要积极回应、驳斥辩方的观点,让旁听群众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正确性。

对于新型网络传销案件,辩方的常见辩护观点是涉案公司系合法成立的企业,与其他网络公司一样,依法合规经营,司法机关对新生网络事物应持宽容态度。对此,检察官在证据运用过程中,除了强调涉及入门费、设层级、拉人头等传销基本特征的证据,还应围绕企业资金投入、人员组成、资金来源去向、网站功能等方面的证据揭示传销网站的经营特征与其他合法经营网站的区别。本案中,公诉人专门就上述内容进行了举证、质证,证实宝乔公司的资源配置不适于发展电子商务,被告人的目的实际也不在于发展电子商务,有效运用证据,回应、驳斥了辩方观点,并且也顺理成章地在“公诉意见”中得出以下结论,即金乔网所有人财物的安排及主要活动都是围绕如何引诱群众缴纳入门费,而自己从中牟利。

(三)全面揭示行为人犯罪的行为特征和实质危害。刑事违法性只是犯罪的外在特征,检察官需要进一步揭示行为的内涵实质,不能局限于案件相关法律规定的简单适用,单纯地向人民群众表明某个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就该如何处理,而是要更深刻地揭示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本质特征,告诉人民群众行为人是以什么样的方式触犯了法律规定,这样的行为又有哪些危害性。

在本案中,被告人辩解公司是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合法成立,公司的经营方式实现了消费者、商家、平台的共赢,属于消费模式的创新。对此,检察官除了说明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的法律特征,还进一步就金乔网的利润来源、资金去向进行有针对性地讯问、举证,揭示出其经营模式属于“庞氏骗局”,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骗取财物的本质特征。在讯问中,被告人承认公司的主要收入是保证金、10%消费款,支出主要是返利、推荐奖和运营费用。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出示了银行明细、财务资料,证实公司收入来源于保证金、消费款,支出为推荐奖金、消费返利和运营费用。由于人员不可能无限增加,必然会有崩盘的风险,届时传销人员的资金投入将血本无归。换言之,传销活动不具有可持续性,崩盘只是时间长短的问题,而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在这个过程中借此瓜分下线投入的资金,牟取利益。

通过讯问及举证,公诉人揭示了宝乔公司缺乏实质的经营活动,没有创造任何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不会产生利益,本质上是用后加入人员的财物支付给先加入者,被告人不过借此发展下线谋取利益,实际上是上级瓜分下线的圈钱游戏,彻底揭露其所谓的创新不过是骗取财物的幌子。

(作者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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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行动2022 | 传销涉案近2.4亿元!

春雷行动2022 | 传销涉案近2.4亿元!

春雷行动2022 | 传销涉案近2.4亿元!

媒体:消费质量报 2022-03-22 15:53

近期,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春雷行动2022”典型案件,涉及食品、质量安全、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其中,广州一家公司组织策划传销案在成都被查,涉案金额近2.4亿元,罚没1838万多元。案例1:广州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案查处单位: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管局向上滑动阅读正文案情介绍:2021年7月23日,新都区市监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新都支行移送的线索对新都区某美容店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广州某公司在销售化妆品过程中以认购产品的方式收取入门费,并形成上下线关系,以下线的业绩为依据进行计酬。新都区市监局对当事人涉嫌传销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采取的经营模式和计酬方式要求被加入人员购买美容护肤产品,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其代理奖金制度根据会员推荐人数及团队销售业绩为依据,会员之间存在上下层级关系,上级依据下级代理及其团队的销售总业绩获得报酬和奖金。截至案发,当事人收取会员投资金额239937121.2元,支出222856728元,获利17080393.2元。处理结果:当事人采取的经营模式和计酬方式要求被加入人员购买美容护肤产品,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形成上下线关系,上级依据推荐下级及团队销售总业绩获得报酬和奖金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2月22日,新都区市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1708.03932万元;2. 罚款130万元。案例2:广汉市某粮油食品企业生产虚假标注保质期食品等违法行为案查处单位:德阳市广汉市市场监管局向上滑动阅读正文案情介绍:2021年10月,广汉市监局按照市场监管领域粮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对广汉市某粮油食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等违法行为,遂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翻装“汉中香米”、“广汉大米”食品包装中只将食品生产日期的标注作改变,而没有将食品保质期的标注作相应调整,涉案“汉中香米”和“广汉大米”共计85000Kg,货值金额共计352750元。当事人销售了33000Kg“广汉大米”,获利39270元。同时查明当事人在从事“广汉大米”生产经营中,大米包装上标注含有“中国有机产品”“ORGANIC”“证书编号:284OP20****3”内容的图形标志,但当事人取得的上述编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已满且未申请延续,属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情形。当事人使用的包装机等6台计量器具属于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但未按规定对计量器具申请检定。处理结果: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标注虚假保质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在“广汉大米”食品上标注有机认证标志的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粮食购销经营中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广汉市市监局于2022年1月20日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注虚假保质期的“汉中香米”15000Kg(计600袋)、“广汉大米”37000Kg(计1480袋);2.没收违法所得39270元;3.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罚款3527500元;4.对当事人违法标注有机认证标志的行为罚款10000元;5.对当事人使用未按规定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罚款800元。案例3:四川某供水有限公司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查处单位:德阳市市场监管局向上滑动阅读正文案情介绍:德阳市市监局根据广汉市某学校反映其用水量因计量器具不准确而导致水量陡增的举报线索,2022年1月5日,德阳局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四川某供水有限公司用于德阳某学校水费结算的超声波水表进行执法抽样,1月17日收到成都市计量检定测试院的《检定结果通知书》,结论为不合格。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用于该学校的超声波水表在已经拆除的状态下依然以60.00立方米/秒的瞬时流量计算水量,执法人员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购水量和售水量进行专项审计,发现其售水量多出购水量404万吨,初步评估涉案金额700余万元。处理结果: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以及经营以计量单位结算的商品量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案例4:巴中市恩阳区某冷冻部涉嫌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查处单位: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管局向上滑动阅读正文案情介绍:2022年1月5日,恩阳区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兰鑫®兰鑫肉串泡椒牛肉串”、“牛统领®至尊肉串”、“鑫瑞阳牛肉串”、“鑫瑞阳羊肉串”实施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牛统领®至尊肉串”未检出羊源性成分,检出鸭成分;“鑫瑞阳牛肉串”未检出牛成分,检出鸭成分;“鑫瑞阳纯羊肉串”未检出羊源性成分,检出黄牛成分。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经营“牛统领®至尊肉串”、“鑫瑞阳牛肉串”、“鑫瑞阳纯羊肉串”产品货值金额超过51万元。处理结果:当事人涉嫌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案例5:某大药房无证经营三类医疗器械案查处单位:甘孜州炉霍县市场监管局向上滑动阅读正文案情介绍:2021年12月28日,甘孜州市监局和甘孜州炉霍县市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炉霍县某贝大药房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大药房开业至检查日当日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在该药店药品陈列柜下发现正在销售的同一批号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87袋;储物室内发现同一批次、不同型号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共计206支,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物品依法进行扣押。经查,“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和“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属于三类医疗器械,只有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但当事人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经营的三类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300元,违法所得71元。处理结果:炉霍县某贝大药房未申请经营许可经营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炉霍县市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87袋、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206支;2.没收违法所得71元;3.处罚款13万元。案例6:岳池县某医院涉嫌从不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案查处单位:广安市岳池县市场监管局向上滑动阅读正文案情介绍:岳池县市监局接广安市监局交办案件线索称岳池县某医院从不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岳池县市监局执法人员赓即对岳池县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岳池县某医院从广安某气体有限公司购进医用氧(液)进行使用,但该公司不具有医用氧(液)生产、经营资格。岳池县市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与未取得医用氧(液)生产、经营资质的广安某气体有限公司签订《医用气体委托配送合同》,截至案发,广安某气体有限公司共向当事人配送医用氧(液)16次,总数量100.96吨,案值金额151440元。处理结果:当事人涉嫌从不具有医用氧(液)生产、经营资格的广安某气体有限公司购进医用氧(液),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案例7:郭某涉嫌经营不合格复合肥案查处单位: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管局向上滑动阅读正文案情介绍:2021年11月29日,通川区市监局接到举报称郭某经营的的复合肥存在质量问题,通川区市监局便委托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复合肥3个规格4批次进行抽样。经检验,4批次复合肥中有1个批次不合格,不合格批次产品为“美虎牌”富洋博联复合肥,该复合肥总养分(N+P2O5+K2O)的质量分数和氧化钾含量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09标准、标明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涉嫌经营“美虎牌”富洋博联复合肥共计32吨,货值金额49920元。处理结果:当事人郭某涉嫌经营不合格复合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1年12月22日,通川区市监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案例8:刘某芹副食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鸡尾酒案查处单位:宜宾市筠连县市场监管局向上滑动阅读正文案情介绍:2021年10月21日,筠连县市监局接到筠连县联合苗族乡政府转交的投诉称筠连县刘某芹副食店向筠连县联合苗族乡中心校学生销售鸡尾酒的情况。执法人员接到投诉立即到达现场进行调查。经查,刘某芹知晓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规定,但在学校封闭管控的情况下,刘某芹将鸡尾酒绑在竹竿上从校外递给了校内的学生,学生将购酒款扔出校外的方式,先后向联合苗族乡中心校的未成年学生以单价3.00元/瓶的价格销售上述品牌鸡尾酒共计13瓶,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39.00元。同时查明买酒的部分学生饮酒后在学校内出现了醉酒的情况。处理结果: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筠连县市监局于2021年12月31日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9元;3.罚款20000元。案例9:西区晨曦文具书刊店涉嫌无底线营销食品案查处单位: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管局向上滑动阅读正文案情介绍:2022年2月21日,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攀枝花市第三十六中学校周边的攀枝花市西区晨曦文具书刊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预包装食品糖果外包装上标识有“贱男消失片”“节操片”“蛋疼含片”低俗名称,现场共发现了6盒上述糖果,分为3种外包装。上述6盒3种外包装无糖薄荷糖外包装上具有相同的食品标签和营养成分表,但其外包装上未标明净含量、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糖果采取了扣押措施并于当日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结果: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无底线营销食品。涉案食品外包装未标明净含量、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案例10: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含有“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产品案查处单位: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管局向上滑动阅读正文案情介绍:2月21日,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和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依法对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的产品。经查,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自行设计、生产“冰墩墩”摆件和车贴,并通过营销渠道进行销售。执法人员在其生产车间现场查获246件“冰墩墩”摆件和4件“冰墩墩”车贴,产品上均标注有“某某广告”字样标识,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上述涉案物品采取了扣押措施。处理结果: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含有“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原标题:《春雷行动2022 | 传销涉案近2.4亿元!》

2022年涉案金额超1亿元的传销大案一览_组织_活动_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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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涉案金额超1亿元的传销大案一览

2023-02-06 09:42

来源:

守护精灵DATA

发布于:江西省

原标题:2022年涉案金额超1亿元的传销大案一览

小编对2022年媒体、市场监管局、公安机关、法院等公开发布的涉案金额超1亿元的传销案件做了一个粗略统计:

涉案超2.78亿,发展会员57885人!都匀公开宣判一起传销案

2022年2月16日上午,都匀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马某某、马某、陈某某、裴某某、范某某、候某某等6名被告人被判处十二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涉案资金及孳息和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马某、陈某某、裴某某、范某某、候某某等人以招商引资、消费扶贫等为宣传噱头,虚构公司背景和发展前景,通过以新农贸公司“手机APP”和食安天下公司互联网“田里乡间商城”为依托,以帮助销售农副产品为由,打造虚拟商品交易模式,利用会员制“仓单”买卖平台,用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不断引诱参与人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并以不同标准缴纳所谓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合格交易商的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推广合格交易商作为返利的依据,再以挂买、挂卖虚拟“仓单”、“特价单”获利的模式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传销组织,采取扣除手续费、转变交割金、进入消费钱包等方式,要求会员高价交割或兑换产品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至案发时,该组织发展的会员达57885人,会员层级达27层,收取参与活动人员缴纳的资金数额累计达2.78亿余元。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某、马某、陈某某、裴某某、范某某、候某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来源:都匀市人民法院 )

上海警方破获首例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网络传销犯罪案

3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披露上海首例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网络传销犯罪案告破,抓获犯罪嫌疑人10余名,涉案金额1亿余元。警方经过侦查发现,该网络平台系2020年6月开设成立,服务器架设于境外,由犯罪嫌疑人牟某实际控制。牟某通过设立某区块链技术公司,内部组建技术、讲师、推广、客服、提现审核等5个团队,通过该平台以推广区块链技术和提供虚拟货币增值服务为名,以承诺高额静态收益和发展下线复式计酬为诱饵,吸引用户加入。操作过程中,平台会员需购买大量虚拟货币,再将其兑换为该平台发行的所谓代币,以此缴纳入门费成为平台会员。同时,平台设置了名目繁多的直推奖、间推奖等动态收益和团队收益等返利奖励类别,诱导会员不断发展下线,由此不断扩大组织规模。目前,法院已对该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上海警方已提请公安部对涉嫌犯罪的传销参与人员,在全国范围内发起“云端行动”,开展跨省打击。(来源:海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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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3.69亿元 发展会员11万 一起传销案成功告破

桓台警方随即成立专案组立案侦查,经查,山东某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打着销售机油的名义吸引普通群众、车主、汽车修理厂等群体入会,共计吸收有效会员11万,层级271层,涉案金额3.69亿元,涉及全国30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专案组先后抓获该传销组织骨干成员刘某、韩某等11人并在全国发起集群战役,现已移诉检察院。(来源:平安桓台)

来宾破获涉案金额超2.3亿元网络传销案

自治区公安厅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通报广西公安机关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情况,并发布了典型案例。其中,来宾警方破获一起涉案金额达2.3亿多元的虚拟货币网络传销案。来宾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一犯罪团伙涉嫌参与互联网上一个名为TR外汇平台的网络传销活动。经研判,TR外汇平台以保险对冲模式炒外汇为名,大肆吸引会员投资,从而高额获利。该平台项目以其所谓的外汇投资操作为虚假噱头,实质是通过虚拟币收取入门费,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会员计酬返利、分红,组成上下层级关系的传销模式,其行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涉案金额超2.3亿元。7月1日,来宾市公安局对贾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进行立案侦查。7月14日,在自治区公安厅统一协调下,来宾市公安局调集100多名警力,分赴辽宁、河北、黑龙江和广西桂林等地开展统一收网行动,共抓获1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查扣涉案电脑、手机、车辆、现金一批,冻结账户涉案资金1100多万元,查封涉案资金购买房产28处。(来源:南宁晚报)

江苏公布打击网络传销典型案例

14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批近年来查处的网络传销典型案例,涉及苏州昆山市、淮安金湖县、常州天宁区、徐州泉山区等地,有案件涉案金额达1.5亿元。

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案

经查,某公司通过网上商城以会员发展会员的形式销售商品,顾客通过网上商城扫描老会员的推荐码后购买相应金额的产品(普通会员298元、铂金会员2980元、体验店29800元),取得直接购买网上商城商品和推荐会员的资格,不同级别的会员享受不同的复购折扣、订单分成,会员推荐他人加入的,根据被推荐人的等级和购买商品的金额大小获得相应的推荐奖励,按照团队的销售业绩发放3%-12%不等的团队业绩奖金。截至案发,某公司通过上述模式共发展了124266名会员,其中在常熟的会员达12级39人,通过会员奖励制度从事商品的经营额为12697万元,非法获利510万元。某公司通过发展人员加入并变相收取“入门费”,以推荐奖鼓励会员发展会员,形成上下线关系,以团队业绩为依据计算给付上线报酬,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所指的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对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10万元、罚款16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指导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规范经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将打击传销列为2022年度十项专项整治重点内容。

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案

经查,某公司制定了名为“飞天”系统的会员发展及销售奖励模式,并委托网络公司设计制作了用于会员注册、管理的网络管理平台。在该公司制定的上述会员发展及销售奖励模式中,被发展人员必须认购一定金额的商品,才能取得会员资格,并以会员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及下线的销售业绩计算并给付报酬,报酬的类型包含开拓奖、优秀奖、优秀管理奖、卓越奖等。截至案发,该公司利用上述平台共发展会员3.75万人,涉案金额1.5亿元。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所指的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泉山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月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17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52.962万元的行政处罚。(来源:人民网-江苏频道 )

浙江公布打击整治网络传销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浙江省打击传销工作重点围绕打击新型网络传销、涉众型传销行为,组织开展了打击整治网络传销专项行动,全省市场监管、公安机关积极发挥主力军作用,强化行刑衔接,集中力量,重拳出击,持续保持“露头就打、打早打小、重打严查”的高压态势。据统计,专项行动期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处传销案件100起,结案98起,罚没款6320万元;全省公安机关共立案查处组织领导传销案123起,破案4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64人。

丽水市青田县查处“链商全购”组织、领导传销案

2022年6月,浙江省某某链商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链商全购”APP项目资金链断裂,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丽水市经侦支队立即启动专案研判机制并联合青田县公安局对该团伙犯罪展开调查。经查明:2021年5月8日至2022年5月1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某伙同荆某某、段某某等人开发“链商全购”APP,公司高管通过原有团队推广、亲戚熟人推荐、线下聚会交流分享等方式发展会员,以消费返本返利等为名,诱使会员通过不断地直推下线会员收取3%直推佣金,从而达到拉人头目的。设定“1星普通会员”“2星县级代理”“3星市级代理”“4星省级代理”,“5星区域代理”“6星股东分红(额外1.5%股东分红)”六个星级等级制度。各代理等级分别可获取下级所有会员“专卖区”消费金额服务费2%、3%、4%、5%、6%分红作为诱饵,诱使参与者继续发展下一级会员,注册会员根据推荐与被推荐关系排列形成金字塔型网络结构。该组织以在互联网空间设立的“链商全购”APP为载体,以“空卖空买”为手段,以“寄卖返现”为噱头,以“员工、经理、代理商”等六个星级动态返利模式,采用线上(微信、视频直播等)宣传、线下(招商会、年会)吸粉的方式,吸引参与者加入。经侦查认定,该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共注册账户22680个,形成传销层级22层,累计传销金额达7.32亿余元,情节严重。2022年6月,青田县公安局对“链商全购”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案侦查,抓获1人,规劝主动投案11人,共采取强制措施12人(已逮捕),冻结涉案账户41个,查封犯罪嫌疑人房产6套。

杭州市滨江区查处王某某、彭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案

2022年3月3日,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发现浙江某某星酒业有限公司涉嫌开展传销活动,5月2日立案侦查。经查明:2021年3月起,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彭某某、温某某、倪某等人,利用浙江某某星酒业有限公司以及2家虚拟注册的空壳酒业公司,成立“某某星集团”,开发运营“将军星商城”APP,宣称公司自产高品质“将军酒”,是“中国唯一被百名将军认可的酒”,具有“抗肿瘤、降胆固醇”等健康抗癌作用,并通过线上线下培训、组织旅游参观、举行剪彩仪式等方式公开宣传推广,以“包卖、包渠道、包运营、零压力、零房租、零库存、易操作、奖励高”等噱头,引诱广大群众参与,并通过不断发展下线的形式,实现提升虚拟酒品交易活跃度、收取更多品牌使用费的目的。“将军星商城”APP设置7款价格不同的“将军酒”供代理商交易。用户通过扫描推荐人的邀请码注册成为普通代理商后,必须向推荐人充值100-1200元不等的品牌使用费(即门槛费)才能获得不同价位酒品的交易权,上不封顶。商城设置了每款酒每笔交易的收益规则,在约定的寄售期内,系统自动匹配买卖双方开展交易,酒款不经过平台,直接在交易双方之间进行转账,酒品价位越高,交易成功后卖方代理商的收益也就越大。每成功交易一瓶酒,平台即从卖方代理商的品牌使用费中扣除售价5%的金额作为平台佣金,当代理商账户上的品牌使用费余额不足时,需再次充值才能继续交易。最终因平台运营模式无法持续、资金链断裂等,导致暴雷。2022年5月,滨江区分局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4人,后蒋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主动到案接受调查。截至案发,平台共发展用户9万余个,层级72层,未兑付账户数达3万余个,平台用户投入资金达13亿余元,未兑付资金为4.68亿余元,侦查机关冻结涉案资金621万余元。

金华市婺城区查处“盖亚地心”平台组织、领导传销案

2022年8月,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发现“盖亚地心”平台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并对其立案侦查。经查明:2019年以来,孙某某创建了“盖亚地心”平台组织。孙某某神化自己来自高纬度宇宙,是“绿度母菩萨”转世,能够接收来自高纬度宇宙的讯息。学员可以跟其学习秘法,连接高维宇宙,收获智慧、能量、健康、财富,找回自我往世的灵魂碎片,实现现世的圆满。孙某某通过微信建群招揽学员,在腾讯会议聊天软件中对学员进行宣传洗脑,利用学员“求发财”“求健康”“求好运”的心理,不断怂恿学员高价购买其开设的名称为“创世之光”“仙女愈疗”“与神联盟”“亚特解码”等培训课。为了实现大量敛财的目的,孙某某设计了多种返利模式,并按照爱粉、接引人、团队长、上师等层级进行晋升和隔代计酬,不断骗取他人加入,在全国共发展会员1万多人,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2022年9月,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袁某某等14人,冻结扣押涉案资金1.63亿元。(来源:浙江市场监管矩阵)

2万余名会员、涉案3.2亿元,上海青浦警方侦破一起传销案

上海青浦警方捣毁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涉案金额达3.2亿余元,涉及会员达2万余名。经查,2021年2月起该公司通过口口相传、座谈会、微信群宣传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大肆鼓吹其投资平台有获取暴利的能力并大量招揽投资者注册平台账号成为会员,需要购买任意一件商品作为入会费。会员之间通过发展下线形成上下级关系,共有客官、学徒、伙计、账房、掌柜、东家6个级别,上级可对下级团队成员在平台商城内的消费金额层层提成,平台通过设置高额团队提成,引诱下级会员继续发展下线。截至被查,会员层级达33级,会员人数高达2万余人,累计营业额达3.2亿余元。(来源:澎湃新闻)

“理想家园”传销案:以“买卖红酒”为名,涉案金额400亿

2022年11月,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赣0825刑初160号认定“理想家园”为网络传销平台。根据判决书认定事实,“理想家园”以“买卖红酒”为名,设置会员注册推荐机制,以此形成上下级关系,以会员之间买入、卖出的互助模式进行虚拟交易,并在此基础上设置了排单奖励、分享奖励和手续费分成等多种奖励模式,以此不断引诱新会员加入并进行买入、卖出操作,从而成为动态会员获取收益。从2016年9月20日至2019年5月20日,“理想家园”共计有会员账号522750个,会员层级30层,涉案金额400余亿元,理想家园的主要组织者被判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院判决:根据《刑法》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伍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其次,追缴被告人伍某违法所得966987元(已退缴604540元,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上缴国库。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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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亿元大案×4!百亿传销大案:“2·9”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 知乎

百亿元大案×4!百亿传销大案:“2·9”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百亿元大案×4!百亿传销大案:“2·9”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反传防骗小杨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5月19日上午,广西公安厅在南宁举行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新闻发布会,会上公布了2022年广西公安机关打击各类经济犯罪的五起典型案例,其中4起案值均达百亿元。1、广西首例:“22.223”非法经营证券、期货场外配资案2022年初,南宁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经侦查发现,宗某、林某某场外配资团伙在不具备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占有部分保证金,并以服务费等名义收取客户配资利息和交易手续费。办案民警通过分析研判,摸清了场外配资团伙的组织架构及人员身份,一举打掉该团伙,成功抓获涉案人员56名,涉案金额高达百亿元人民币。该案是广西公安机关破获的首例证券、期货领域类场外配资案件。2、涉全国30个省市区:某电器服务有限公司被合同诈骗案2022年5月,柳州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一条涉及某电器服务有限公司被合同诈骗的线索,经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通过事先签订合同,然后使用木马软件伪造安装记录骗取售后安装结算费用,涉及全国30个省市区9000家售后网点,涉案金额达7800余万元。同年8月,柳州市公安局派出精干警力前往多地抓获以张某为首的犯罪分子5名,当场缴获该团伙作案使用的手机13部、电脑3台、银行卡58张,冻结涉案资金50余万元人民币。案件侦破后,某电器有限公司专门致信感谢公安机关为其挽回经济损失。3、规模最大的非法出售发票犯罪案件:“5·17”骗取留抵退税、非法出售发票专案2022年5月17日,在公安部、广西公安厅的统一指挥下,北海市公安局与海关缉私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专案组出动警力280余人,对涉嫌骗取留抵退税、非法出售发票和走私水果等多项罪名的“5·17”专案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在广西、广东、山东、河南等地抓获犯罪嫌疑人19名,打掉非法售票团伙5个、走私水果团伙3个,涉及总案值超百亿元人民币。该案是近年来广西公安机关侦破最大的非法出售发票犯罪案件。7月29日,公安部、最高检联合下发《关于联合督办涉税刑事案件的通知》,将该案列为全国第一批骗取留抵退税联合督办案件。4、涉案地域广、犯罪种类多:闵某某等人非法经营(地下钱庄)案为深入推进公安部“歼击22”和“獴猎”专项行动,2022年5月,防城港市公安局组成研判专班,以“1118”海上偷渡案作为切入口,深挖出涉及防城港、来宾、南宁、玉林以及广东、北京、浙江等14省20市共计24个地下钱庄团伙,同时发现各类上游犯罪线索80条。9月15日,防城港市公安局对闵某某犯罪团伙收网抓捕,抓获以闵某某为首犯罪团伙成员5人。随后对上游犯罪线索充分挖掘出了非法经营罪、偷越国(边)境犯罪、诈骗罪3类犯罪,在防城港本地收网打击108人,并在全国发起云端集群战役。该案涉案地域广、犯罪种类多、涉案人员数量庞大且背景复杂,涉案金额高达百亿元人民币。5、百亿传销大案:“2·9”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22年1月,贺州市公安局通过研判了解到某网络平台对外宣称为用户托管炒外汇,实则为收取入门费、发展人员形成层级关系、拉人头返利或计酬的传销活动。同年4月,组织精干警力对该团伙曹某某、张某某、樊某楠、樊某梅等52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共冻结银行账户164个,查扣虚拟币一批。8月18日,公安部对该网络传销平台在全国各地的主要传销活动参与者开展收网行动,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立案50余起,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00余名。随着案件深挖,2023年2月,贺州市公安局再次组织警力对主要涉案人员展开二次抓捕,陆续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经统计,该案涉及全国会员约170余万人,分布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涉案金额高达百亿元人民币。责编:朱雨蒙 校对:赵燕发布于 2023-05-21 14:20・IP 属地湖北传销反传销​赞同​​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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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涉案2.4亿元!四川公布“春雷行动”典型案件

传销涉案2.4亿元!四川公布“春雷行动”典型案件

2022年03月18日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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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成都讯(记者刘铭)3月18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春雷行动2022”典型案件,涉及食品、质量安全、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广州一家公司组织策划传销案在成都被查,涉案金额近2.4亿元,罚没1838万多元。2021年7月23日,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新都支行移送的线索,对新都区某美容店进行检查,发现广州某公司在销售化妆品过程中以认购产品的方式收取入门费,并形成上下线关系,以下线的业绩为依据进行计酬。新都区市监局对当事人涉嫌传销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采取的经营模式和计酬方式要求被加入人员购买美容护肤产品,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其代理奖金制度根据会员推荐人数及团队销售业绩为依据,会员之间存在上下层级关系,上级依据下级代理及其团队的销售总业绩获得报酬和奖金。截至案发,当事人收取会员投资金额239937121.2元,支出222856728元,获利17080393.2元。当事人采取的经营模式和计酬方式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2月22日,新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08.03932万元、罚款130万元的行政处罚。在“春雷行动”中,宜宾市筠连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芹副食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鸡尾酒案。经查,刘某芹知晓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规定,但在学校封闭管控的情况下,将鸡尾酒绑在竹竿上从校外递给了校内的学生,学生将购酒款扔出校外。以此方式先后向联合苗族乡中心校的未成年学生以单价3元/瓶的价格销售鸡尾酒13瓶,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39.00元。同时查明买酒的部分学生饮酒后在学校内出现了醉酒的情况。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筠连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31日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9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此外,典型案件还有:广汉市某粮油食品企业生产虚假标注保质期食品等违法行为案;四川某供水有限公司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巴中市恩阳区某冷冻部涉嫌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炉霍县某大药房无证经营三类医疗器械案;岳池县某医院涉嫌从不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案;达州市通川区郭某涉嫌经营不合格复合肥案;攀枝花市西区晨曦文具书刊店涉嫌无底线营销食品案;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含有“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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