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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8 22:22:18

香港及新加坡的加密货币诈骗案中的资料披露——您应知道的重点概述 | 观点 | 礼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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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及新加坡的加密货币诈骗案中的资料披露——您应知道的重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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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及新加坡的加密货币诈骗案中的资料披露——您应知道的重点概述

在加密货币诈骗案中取得相关资料,对于追查及追讨加密货币来说是最关键的元素之一。虽然有些资料可以通过互联网及其他技术性方法来取得,但是关键资料通常由加密货币交易所等实体私下持有。你怎样取得该资料呢?

在礼德早前发布的在香港及新加坡追查及冻结加密货币——您应知道的重点概述的宏观概述中,我们提到能够有助关键的资料披露的一些普通法的法律补救。

为了更深入探究普通法的法律补救,我们将具体探讨英国最近一宗有关这问题的判决,该诈骗案中的一名受害人针对按成交量计算是目前全球最大型加密货币交易所之一的币安集团(Binance)取得法庭的命令。

作者: Hagen Rooke

Timothy Cooke

梁 雅媛

Fetch.ai诈骗案

于2021年7月15日,英国高等法院对于Fetch.ai Limited 及另一人 诉 不知名人士及其他人(Fetch.ai Limited & Anor v. Persons Unknown & Ors)1 一案发出了书面判决。

受害人发现,他们设于币安集团(Binance)的账户已遭入侵。这些账户存放了各种金额的不同加密货币,包括USDT、BNB、BTC及FET。骗徒其后运用这些账户在一段极短的时间之内,以價值大幅偏低的价格向匿名第三方买卖加密货币,导致损失超过260万美元。

为什么是英国?

英国法院花了一段时间研究加密货币的司法管辖区的管辖法律是什么。就这点而言,过往并没有已判决案件。

最后,法律选择取决于Fetch.ai Limited在英国注册成立这一点。

有趣的是,由于第二申请人Fetch.ai Foundation Limited于新加坡注册成立,如果受害人原本如此选择,新加坡本应很有可能具有司法管辖权。司法管辖区选择通常是法律策略的必要部分。

不知名人士

Fetch.ai一案控告“不知名人士”,这点不应使人感到惊讶。英国法院一直以来的做法 是,容许针对“不知名人士”的类别提起索偿,因为受害人很少知道犯罪者的确实身份。

香港也乐于采用相同做法3,使得以作出針對干预受害人的权利的匿名人士的命令。虽然新加坡尚未有应用相同做法的案例,但是新加坡法院相当可能有权准予该等索偿。

因此,为什么要提起一宗控告“不知名人士”的诉讼?这是因为受害人同时针对其他答辩人寻求补救(即:资料)——在此案中,Binance Holdings Limited 及 Binance Markets Limited 分别是第二答辩人及第三答辩人。

索取关键资料

受害人想向Binance索取很多关键资料,包括与收取价值偏低买卖的得益的账户有关的客户个人资料,這是相当适当的。如果骗徒对于查阅受害人的交易账户一事并不谨慎,则IP地址也是能够得到的。以上各项可导向查明被挪用的加密货币的地点及保存被挪用的加密货币。 

在针对Binance各名答辩人颁布银行信托令时,英国法院在Fetch.ai一案中考虑了以下各项:

有充分理由断定,加密货币原本是属于受害人的。对于申索人而言,这点通常不难证明。

有关资料能导向查明被挪用的加密货币的地点或保存被挪用的加密货币,这有没有真正的希望?英国法院以肯定方式作出裁定,因为可以得出强而有力的推论是,Binance各名答辩人都具备该资料(即:他们的客户的个人资料),而这项资料可用于查明资产的地点及保存资产。

寻求的命令的范围不会比必要的范围广。一般来说,這是法律草拟的问题,可以将命令草拟得配合有关情况。重点是在你索取资料时,不要做得过头。

便利的衡量(balance of convenience)是什么?已经发生诈骗案的这一事实,使这衡量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对于受害人有利。英国法院也研究过Binance的使用条款,如果在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强迫该公司披露客户资料的情况下,该等使用条款并不妨碍该公司披露客户资料。

受害人证明,他们仍有超过1.5亿英镑的资产,这表示他们能够履行他们对于损害赔偿的承诺,而且能够应付Binance各名答辩人在作出披露时所产生的任何开支。这对于英国法院来说是一项重要因素,因为这代表如果受害人进行索偿是错误的,即使在这种最坏情况下,该等答辩人也能够向申索人追讨所蒙受的损害赔偿。

英国法院在Fetch.ai 一案也考虑颁布第三方披露令,这本应迫使Binance各名答辩人披露相同资料。虽然考虑因素有点不同,但是英国法院却得出颁布披露令的相同结论:

最终违法者作出不当行为。

披露令能够针对最终违法者提起诉讼。

Binance各名答辩人虽然不属于作出不当行为的当事人,但是Binance各名答辩人在该不当行为之中是“混在一起”的,而他们相当可能具备使人能够找到最终违法者所必需的资料。

对于该等情况而言,披露令是必要和相称的应对。

香港和新加坡的情况

在香港,对于银行信托令4 及第三方披露令5  的考虑因素与上文所列出的英国情况十分类似。对于任何一个考虑因素给予的重视程度可能有所不同,但是考虑的相关因素相同。

在新加坡6,颁布银行信托令或第三方披露令的规定相对于Fetch.ai一案的要求不太严格。下列三个主要条件是必须符合的:

具备所索取的资料的人士必须曾经参与该不当行为。

必须有真正的利益及需要作出命令,以便能够针对最终违法者提起诉讼。

下令披露相关文件是必要、公正及适宜的。

结语

在打击加密货币诈骗案之战中,资料就是关键。切勿低估你能够从法庭披露令所取得的资料类别。有关资料未必能够直接导引你找到被盗取的资产或骗徒,但是有关资料具有导引你走向正确途径的可能性。

Reed Smith LLP 持有牌照以Reed Smith Pte Ltd(以下统称为礼德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及方式在新加坡进行外国法律执业。如果需要对于新加坡法律提供意见,在有需要的情况下,我们将有关事宜交由礼德在新加坡的正式法律联盟合作伙伴Resource Law LLC礼源律师事务所处理并且与他们合作。

 [2021] EWHC 2254 (Comm). ([2021年] 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商事法庭)第2254号)

Bloomsbury Publishing Group PLC & Anor v. News Group Newspapers Ltd & Ors [2003] EWHC 1205 (Ch)(Bloomsbury Publishing Group PLC 及另一人 诉 News Group Newspapers Ltd及其他人 [2003年] 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大法官法庭)第1205号)

Billion Star Development Limited v. Wong Tak Cheung [2012] 2 HKLRD 85(Billion Star Development Limited 诉 王德全 [2012年] 香港法律汇报与摘录第2册第85页)

Pacific King Shipping Holdings Pte Ltd v. Huang Ziqiang [2015] 1 HKLRD 830.(Pacific King Shipping Holdings Pte Ltd 诉 黄自强 [2015年] 香港法律汇报与摘录第1册第830页)

A1 & Anor v. R1 & Ors [2021] HKCFI 650.(第一申请人及另一人 诉 第一答辩人及其他人 [2021年] 香港原讼法庭第650号)

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 Ltd and another v. Deutsche Bank AG [2016] SGHCR 3(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 Ltd 及另一人 诉 Deutsche Bank AG [2016年] 新加坡高等法院记录第3号).

Client Alert 20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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渐入佳境:评新加坡加密资产监管建议 - 知乎

渐入佳境:评新加坡加密资产监管建议 - 知乎首发于教授观点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渐入佳境:评新加坡加密资产监管建议新加坡管理大学专业研究生课程​已认证账号作者:张巍教授(清澄君)新加坡管理大学杨邦孝法学院副院长研究生项目负责人2022年10月26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发布了两份有关加密资产的监管建议咨询书——《数字支付货币服务监管建议》(Proposed Regulatory Measures for Digital Payment Token Services,下称“支付货币建议”)以及《稳定币关联活动监管路径建议》(Proposed Regulatory Approach for Stablecoin-Related Activities,下称“稳定币建议”)。这两份文件的发布标志着新加坡对加密资产的监管步入一个新阶段。此前,在《支付服务法》(Payment Services Act)下,针对被当作一种支付工具的加密资产,其监管主要停留在反洗钱、反恐以及技术安全的层面,并未触及此类资产的金融本质,而这两份文件则真正启动了对加密资产的金融监管。《支付货币建议》保护对象《支付货币建议》的保护对象主要是散户投资人(retail customer),MAS建议将此类主体定义为非机构投资人与合格投资人之外的投资人。根据新加坡现行法规,作为个人的合格投资人指拥有200万新币以上个人净资产、拥有100万新币净值的金融资产或在过去12个月的收入超过30万新币者。新加坡这一定义合格投资人的思路与2020年之前美国的思路大体一致。2020年SEC修改合格投资人定义,新增加了一类不以资产为据,而以经验、知识为据的合格投资人,即具备足够金融知识者——主要是拥有相关资格的金融从业人员,即使没有相当数量的资产,仍可以被视为合格投资人。清澄君认为这一扩展定义也可以用来划定加密货币监管规则需要特别保护的对象,换言之,拥有相关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者,不必被列入保护对象之中。投资者适当性MAS建议这些中介机构在向散户投资人提供加密资产服务前必须评估其有关此类资产风险的知识水平,这一点作为证券经纪商履行客户适当性义务的一部分,无疑是必要的。对于不具备相应知识的投资人,MAS建议经纪商向其提供相关教育。金融风险教育是金融监管中经常使用的一项政策,不过,这种教育即便有助于真正意义上的投资人正确认识、评估金融风险,却未必能对旨在利用金融工具投机赌博者产生多少影响。而目前加密资产交易具有浓重的赌博色彩,因此,对于金融风险教育的成效,清澄君持谨慎态度。杠杆交易MAS建议禁止中介机构向散户提供交易加密资产的激励,这一点显然是正确的。同时,MAS也限制散户进行杠杆性加密资产交易,包括不允许以信用卡支付加密资产的价格。清澄君认为禁止此类杠杆交易当然是必要的,不过,禁止的重点应当在于保证金交易(margin trading),而不必禁止信用卡付款。信用卡借贷是一种无担保贷款,发卡机构是以客户的未来现金流作为评估其还款能力的依据,只要现金流水平不变,客户是用信用卡消费,还是用信用卡购买加密资产都不会影响其还款能力。况且,发卡机构本身多受相关的金融谨慎性监管,为此,是否可以使用信用卡支付加密货币资产价款的决定不妨留给各发卡机构,依据其自身面临的监管标准来决定。相反,保证金交易则是一种担保贷款,还款的信用保证来自于作为抵押品的资产。以价格波动极大的加密资产作为保证金交易的抵押品,显然会给借贷双方都带来巨大风险,因此,禁止散户从事此类交易十分必要。MAS只提到限制借入资金的杠杆交易,不过,从交易风险和性质上看,限制杠杆交易也应当适用于借入加密资产的交易,也就是卖空交易。换言之,禁止散户卖空加密资产应是题中之义,或许可以对此加以明确。资产托管MAS还建议加密资产交易中介机构将散户投资人的资产与自身资产分离,并交由独立托管机构托管。针对这一建议,MAS意识到现有的资本市场监管规则不要求经纪商将客户资产交给托管机构,因而对其建议适当与否进行咨询。清澄君认为MAS的这一建议完全适当。现有资本市场监管规则之所以不要求经纪商将客户资产进行独立托管,主要出于保证金交易及卖空交易的需求。既然禁止散户针对加密资产从事此类交易,那么,经纪商也没有留存散户资产的必要。而以散户资产便利机构(或合格投资人)的保证金及卖空交易,则是让机构得益,却把风险留给散户,也难谓公平。更加重要的是,现有的监管规则虽然不要求经纪商托管客户资产,却有其他措施保障客户资产安全。比如要求经纪商开设专门用于保障客户利益的特殊准备金账户(SEC Rule 15c3-3),要求经纪商加入保障客户资产安全的机构并为其出资(如美国的SIPC)。这些措施在加密资产世界中尚不存在,于是,强制分离、托管客户资产就显得尤为必要。经纪商信息披露MAS还建议加密资产中介机构向客户充分披露将此类资产交由中介机构保管包含的风险,包括是否与中介机构自身的资产分离,是否接受独立托管,以及中介机构破产时客户资产的处境等。这些信息披露无疑是必要的,却并非充分。加密资产的高度价格波动性使得其与场外交易的“仙股”(penny stock)类似,为此,“仙股”场外交易的监管规则(如SEC Rule 15c2-11)可以作为监管加密资产交易的参照。而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中介机构在推荐、执行特定产品的交易之前,需要向客户披露最低限度的发行人及产品信息。禁止出借客户资产MAS同时建议禁止中介机构出借散户资产或用作担保,包括交给DeFi项目质存(staking),对此清澄君完全同意。诸多吸收加密资产并给予高额利息的机构、项目本身不受金融监管,有的本质上是非法发行的公募基金(如各种staking pool),有的甚至是不折不扣的庞兹骗局,比如此前崩盘的Luna。中介机构利益冲突MAS担心很多加密资产中介机构同时从事多种业务,由此产生与客户的利益冲突。例如,有的交易所同时也投资在自己这里上市的加密资产发行机构——Coinbase就在这样做。这可能诱发严重的利益冲突,而且与交易所具有的自律监管功能格格不入。因此,清澄君建议完全禁止加密资产交易机构投资在自家交易平台上交易的加密资产的发行人。此外,MAS还提出了同时实施自营交易和代客交易的中介机构可能进行抢先交易(front running)的危险,以及中介机构做市交易可能与客户形成的利益冲突。对于这两种情况,清澄君倒不特别担心。经纪商进行抢先交易主要因为看到可能包含内部信息的订单(informed order),由此预期证券的价格波动,所以才抢在执行客户订单之前,先替自己交易。可是,对于散户投资人的订单而言,并不包含多少内部信息,订单交易量也不会太大,通常不会激发经纪商抢先交易的兴趣。至于正常的做市行为更不会形成明显的利益冲突。客户交易证券是为谋求从证券价格的涨跌中获益,但做市商并不关心价格的涨跌,因为他们只是从买卖价差(bid-ask spread)中获利,而价差则取决于做市本身的成本。当然,加密资产的做市商同样需要遵守一般的做市监管规则,比如要兑现其报价,不得利用报价操纵市场,以及不得进行极端报价(stub quote)等,但除此之外,似乎没有必要设置额外的加密资产做市监管规则。针对自己提出的利益冲突忧虑,MAS要求加密资产中介机构建立内部机制发现利益冲突,并向客户进行充分披露。此外,MAS还建议禁止加密资产交易平台为自身(及其关联方)的账户进行交易,实质就是禁止自营交易(proprietary trading)。对此,清澄君认为禁止自营交易确实可以防止某些利益冲突,例如抢先交易等,因此,禁止的对象不仅应当包括交易平台,还应包括所有的加密资产经纪自营商(broker-dealer)。不过,做市交易应被明确除外。此外,清澄君还建议设立一般性的加密资产内幕交易禁止规则,以欺诈作为法理依据,而不必区分特定加密资产是否属于证券。比如NFT未必是证券,但同样不得实施内幕交易。这一禁止规定对加密资产交易所及其员工特别重要,因为加密资产最大的内幕信息往往就是上市,或者进入交易平台流通。价格透明性清澄君还建议逐步建立加密资产价格的统一披露机制。目前加密资产资产市场高度分裂,各个交易所的资产价格可以有不小的差距。在缺乏统一披露机制的情况下,各市场价格的差异很难为投资人所知。而且,加密资产的交易所常常也是此类资产的经纪商,因此,交易所会内部化(internalize)订单执行,即使执行的价格并非最优的价格。故而,有必要建立一种类似于美国NBBO的加密资产最优报价公告机制,而所有加密资产的经纪商无论在哪个平台执行客户订单,都不得比此最优报价更差。交易所信息披露MAS在监管建议中还要求加密资产交易所披露其评估决策加密资产上市的标准和程序、维持持续交易的条件、退市的程序及与退市相关的客户权利、维护交易公正有序的规则,交易结算的程序等。这些内容实际属于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予以公开披露是理所当然的。不过,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应当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而非披露即可。考虑到有关加密资产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尚在起步阶段,清澄君建议由监管机构提出某些最低限度的要求,交易所可以在此限度之上制定自己的上市规则。现阶段需要优先确立的也许是保障市场基本交易秩序的规则,例如市场熔断和个别资产交易熔断的规则,以及结算周期的规则等。其他整体而言,《支付货币建议》以加密资产交易中介机构——交易所、经纪商和自营商——为基轴。中介机构监管当然是资本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支柱,不过,这方面的另一个重要支柱则是对金融工具发行人与交易者的监管。这就要求健全针对发行人及其发行的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机制,还有那些会对市场产生影响的特定交易者的头寸披露机制。以上清澄君提出的加密资产经纪商向客户提供加密资产及其发行人信息的要求,实际上是从另一个角度来推动此种信息披露机制的建立。《稳定币建议》监管范围MAS的《稳定币建议》将监管范围定为于新加坡境内发行的、以单一法定货币为计价本位(peg)的稳定币(Single-Currency Stablecoin,简称SCS),例如,与美元1对1等值兑换的稳定币。同时,MAS还将不以法定货币作为储备资产(reserve asset)的SCS排除在此范围之外,也就是说,以加密资产作为储备资产的稳定币,以及以算法作为稳定机制的稳定币也不在监管范围之内。不在监管范围之内的稳定币仍然可以在新加坡使用,并且不需要遵守《稳定币建议》中的监管规则,只需继续遵守现有的《支付服务法》下对数字支付币的监管要求,即主要着眼于反洗钱、反恐与技术安全的那套规则。这样一来就产生了一个有趣的现象。MAS自己也认为在监管范围之内的SCS比其他类型的稳定币价值更加稳定,波动性更小。然而,正是这些更稳定的稳定币被置于更为严格的监管规则之下,而那些更不稳定、更易波动的稳定币反倒只需要适用更为宽松的监管规则。这似乎不能满足“确保稳定币维持高度价值稳定性”的目标。不过,或许MAS制定《稳定币建议》的真正目的并不在于普遍增强稳定币的稳定性,而是为了区分开两类稳定币,一类是接受监管的,币值稳定,今后会由MAS为其贴上认证标签;另一类是不受监管的,币值稳定性差,得不到MAS的标签。对于稳定币的使用者(及投资人)而言,可以根据标签自行选择稳定币。《稳定币建议》也确实提到监管的一个目标在于“锚定一批强有力的稳定币发行人,作为数字资产生态系统中的公用事业提供者”。然而,假如MAS的目标在于“区分”而非“统一”,那么,在目下的数字资产生态系统中,受监管的稳定币可能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眼前稳定币总体供不应求,因此,以美元为本位的稳定币却能产生比美元高得多的利息。在这样的状态下,能够以较低成本增发的稳定币就会具有优势,而监管恰恰会提高发行成本。目前大量的稳定币需求源自各种DeFi项目的质存需要,而其中很大一部分项目属于庞兹骗局。在高额质存利率的诱惑下,出于短期获益目的的投机者对稳定币的稳定机制缺陷并不会在意,由此给劣币制造出足够的生存空间。为此,以“区分”为导向的监管措施是否能成功,恐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数字资产生态系统的整体发展趋势。储备资产MAS的建议要求SCS的储备资产具有足够的安全性与流动性,储备资产的价值不低于100%已发行SCS的面值,即要求足额质押。储备资产的种类仅限于现金、现金等同物,以及由本位法币发行国央行发行的,或者由国际性政府组织发行的信用评级不低于AA-的,到期日不超过三个月的债券。并且,储备资产的计价货币必须与SCS的本位货币相同,而可以作为SCS本位货币的又仅限于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十种主流主权货币。以法币资产作为储备的稳定币本质上是一种货币市场基金(money market fund),因此,对其实施的监管也应该类同于对货币市场基金的监管,而这种监管的核心就是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具有充分的安全性与流动性。显然,MAS对此有准确的把握。上述针对SCS储备资产的要求,实际上还高于SEC对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要求。在MAS监管之下的SCS应该具有相当的价值稳定性。MAS进一步要求SCS发行人必须每月接受外部审计,以确认其储备资产满足上述要求,并需逐月公布审计报告。这与眼下诸多主流稳定币的做法大不相同。定期、独立、公开的资产审计当然有助于确保SCS储备资产的充足,以及稳定币的安全性。不过,这同样会增加合规成本。MAS还要求SCS的储备资产必须与发行人的其他资产分离,并由第三方独立托管。这一点也和货币市场基金的监管要求一致。回赎MAS要求SCS发行人允许SCS持有人随时以面额回赎SCS,以换取作为SCS本位的法定货币。清澄君认为这一要求过于严苛,SCS的回赎应该同样参考货币市场基金的要求,即按日回赎,而非“随时”回赎。按日回赎符合共同基金的一般做法,也助于保障回赎的有序。其实,与货币市场基金不同,稳定币具有活跃的二级市场,因此,持有人对流动性的需求一般无需通过回赎来实现。真正需要回赎的情况,恐怕正是在非常的危机状态下,而此时有序回赎就变得特别重要,否则可能加速危机,甚至形成“死亡漩涡”。因此,SEC实际允许货币市场基金在危机情况下临时限制回赎(所谓redemption gates,见SEC Rule 2a-7)。信息披露MAS建议要求SCS发行人必须公布白皮书,披露SCS的基本性质、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影响SCS价值稳定的风险因素等。并且,发行人有义务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披露。此项要求符合公开募集的基金必须进行充分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审慎监管要求MAS建议要求SCS发行人满足特定的审慎监管要求。具体包括:SCS发行人基础资本不低于100万新币或50%的年营运成本,两者之中以较高者为准;SCS发行人应确保不陷入资不抵债;SCS发行人不得从事可能增加自身风险的其他活动,包括向其他企业投资或提供贷款,出借或质存SCS或其他加密资产,以及进行加密资产交易等。不过,MAS并不禁止SCS发行人的关联企业从事上述活动,但发行人本身不能在关联企业中拥有利益。上述审慎监管要求有利于确保SCS的价值稳定,清澄君总体上支持这些要求。只是对于基础资本的要求,似乎应以流通中的SCS总价值的一定百分比,比如8%或10%为好。目前的基础资本要求可能有利于大的SCS发行人,因为营运费用往往具有规模经济效应,不会按SCS的价值比例增长。况且,营运费用不足以成为发行人的股权缓冲(equity cushion),而100万新币的资金对于大型稳定币的发行人来说,只是其发行的稳定币微不足道的一部分(例如USDT的总市值接近700亿美元,而其基础资本不到2亿美元,充足率低于0.2%)。MAS的这两份咨询书开启了对加密资产进行金融实质性监管的大门,其诸多措施可能为其他法域的加密资产监管提供范例。不过,这两份咨询书的监管建议将焦点集中于中心化的加密资产发行人与中介机构,而如何对去中心化的加密资产及其交易实施有效监管未来将是一个更大的难题。发布于 2022-11-16 14:52・IP 属地北京新加坡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赞同​​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转载​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教授观点结合新加坡管理大学各个学院教授的专业

新加坡的数字货币监管政策 - 知乎

新加坡的数字货币监管政策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新加坡的数字货币监管政策金融界艾伦证券型代币我们通常使用术语“证券型代币”来指代构成《证券和期货法》(SFA) 2下的任何资本市场产品 (CMP) 的数字代币,其中包括证券、股票、债券、商业信托中的单位、集体投资计划和衍生合同。32020 年 5 月 26 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AS) 发布了名为“数字代币发行指南”的修订指南(DT 指南)。4 MAS 澄清5如果数字代币构成 SFA 下的 CMP,则数字代币的提供或发行可能会受到监管,SFA 是管理新加坡提供和交易 CMP 的主要立法。为确定数字代币是否受 SFA 监管并相应触发 SFA 下的相关要求,MAS 将考虑数字代币的结构和特征,以及代币所附带的权利。6DT 指南有用地提供了数字代币可能构成 CMP 的非详尽示例列表。提供的示例包括股票,其中股票代表或授予公司的所有权权益,代表代币持有人在公司中的责任,并代表代币持有人与公司中其他代币持有人的共同契约。另一个例子包括债券,其中债券证明或构成数字代币发行人对代币持有人借给或可能借给发行人的任何资金的债务。7相关要求将在第 II 节中进一步详细讨论。支付型代币根据2020 年 1 月 28 日生效的《支付服务法》(PSA) 8 ,我们通常使用术语“支付代币”来指代构成数字支付代币 (DPT) 或电子货币的数字代币。PSA 旨在 (1) 通过结合先前的货币兑换和汇款业务法9和支付系统(监督)法10 (2) 扩大受监管活动的范围,以简化支付服务,以考虑支付服务(包括与 DPT 和电子货币相关的服务)的发展,以及 (3) 通过采用模块化监管制度,根据此类活动带来的风险调整监管。11根据 PSA,需要支付服务提供商许可证的受监管活动包括账户发行服务、国内和跨境转账服务、商户获取服务、DPT 服务和电子货币发行。如果根据 PSA 第 2 节的定义,数字代币可以是 DPT,它是价值的数字表示(MAS 规定的除外):以单位表示;不以任何货币计价,也不由其发行人与任何货币挂钩;是或打算成为公众或部分公众接受的交换媒介,用于支付商品或服务或清偿债务;可以电子方式转移、存储或交易;和满足 MAS 可能规定的其他特征。DT 指南列出的一些 DPT 示例包括比特币和以太币。目前,根据PSA,提供DPT服务包括交易DPT的服务(购买或出售,或两者兼有)或通过建立或运营DPT交易所促进DPT交换的服务。任何提供上述任何服务的人都会触发 PSA 下的许可要求。12一些支付代币也可能构成电子货币,在 PSA 第 2 节中定义为任何电子存储的货币价值,即:以任何货币计价或由其发行人与任何货币挂钩;已预先支付费用,以便通过使用支付账户进行支付交易;被发行人以外的人接受;和代表对其发行人的债权,但不包括新加坡任何人在新加坡接受的任何存款。电子货币发行人也将触发 PSA 下的许可要求。应该注意的是,PSA 将货币定义为包括电子货币,但不包括任何 DPT 和任何被排除的价值数字表示。DPT 和电子货币将在第 III.ii 节中进一步讨论。资产支持型代币区块链技术的优势在于它允许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资产被代币化,此类资产的所有权可以由多方持有,并且数字代币可以相对容易地在世界任何地方进行交易。但是,需要仔细考虑被标记化的特定资产,因为这可能会导致出现多个法律问题。房地产是可以代币化的资产的一个例子。如果代币的基础不动产是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载体持有的,并且该代币代表该载体的股份,则该代币可被视为证券型代币。或者,如果发行人从代币持有者那里收集法定货币并将出资集中起来以获取不动产(代币持有者无法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并且不动产由经理或代表经理管理,由于该安排的目的或效果是使代币持有人能够参与并获得不动产产生的利润或收入,该安排可被视为集体投资计划。13这将触发 SFA 下的相关发售要求。这将在第 II 节中更详细地讨论。商品(例如贵金属)是另一个经常被代币化的资产示例。标的资产是贵金属的资产支持代币的交易可能会导致需要满足《商品交易法》(CTA)的相关要求。14实用型代币我们通常使用术语实用型代币来指代不属于证券型代币、支付型代币或任何其他受监管类别的数字代币。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市场参与者必须确保在首次代币发行 (ICO) 中提供的实用型代币不会根据其结构和特征构成 CMP,这样它们也将被视为证券型代币,否则发售和交易将触发 SFA 下的相关要求,如第 Ii 节所述,并在第 II 节中进一步详细讨论。证券和投资法证券和期货法证券型代币以及具有相关特征的资产支持代币(例如它们将构成 CMP)的提供受 SFA 第 XIII 部分下的监管制度的约束。要约只有在符合 SFA 第 XIII 部分的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才能提出,例如需要在招股说明书中提出或附有根据相关要求准备、向 MAS 提交和登记的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要求),除非另有豁免。15特别是,提供具有构成集体投资计划特征的数字代币将受到相关授权或认可要求(应收账款要求)的约束,并且还需要遵守《集体投资计划守则》下的商业行为要求以及 2005 年证券和期货(投资要约)(集体投资计划)条例,除非另有豁免。16招股说明书要求和应收账款要求的豁免如果要约符合适用的要约豁免或安全港的条件,则要约可免于招股说明书要求和应收账款要求。值得注意的豁免包括:小额个人要约,17在任何 12 个月内筹集的总金额不超过 500 万新元(或等值的外币);在 12 个月内向不超过 50 人提出的私募要约18 ;和当要约仅针对机构投资者19或合格投资者20时。SFA 许可要求除非另有豁免,否则营销或交易 CMP(包括构成 CMP 的数字代币)的人将被要求持有资本市场服务 (CMS) 许可证以根据 SFA 进行 CMP 交易。另外,除非另有豁免,否则构成集体投资计划的数字代币管理人将被要求持有根据 SFA 进行基金管理的 CMS 许可证。财务顾问法任何人就具有构成 CMP 的特征的数字代币向他人提供建议,或通过发布或颁布有关此类代币的研究分析或研究报告来向他人提供建议,可能被视为提供财务咨询服务,21因此需要获得授权才能这样做除非另有豁免,否则根据《财务顾问法》第23条 (FAA)获得许可证22 。24SFA 和 FAA 的治外法权SFA 和 FAA 具有域外适用性。25根据 SFA,一个人部分在新加坡境内和部分境外进行的任何行为(包括要约和交易活动)可被视为完全在新加坡境内进行,而任何完全在新加坡境外进行的行为可被视为如果它们在新加坡产生实质性和合理可预见的影响,则在新加坡作出承诺。26 SFA 的要求将相应地适用于上述所有行为。根据 FAA,即使某人在海外,如果该人从事任何旨在或可能诱使新加坡公众或任何部分公众使用该人提供的任何财务咨询服务的活动或行为,包括就证券代币向他人提供建议,该人将被视为在新加坡担任财务顾问,无论该活动或行为是否旨在或可能在新加坡境外产生这种影响。27见第五节和第七节,分别讨论交易所监管和发行人和保荐人监管。银行和汇款银行、商业银行和金融公司除外根据 PSA,某些人在提供 DPT 服务方面免于持有支付服务提供商许可证的要求28 ,其中包括根据银行法获得许可的银行、根据 MAS 法案30批准的29家商业银行和根据《金融公司法》(尽管如此,它们可能仍需遵守某些 PSA 持续合规要求)。31汇款在新加坡向本地收款人提供汇款服务和本地付款人汇款服务将分别被视为 PSA 下的跨境汇款服务和国内汇款服务,32并且需要支付服务提供商许可证,33如果没有其他豁免。由于 PSA 的框架有助于区分电子货币和 DPT,很明显,任何打算提供转移法定货币或电子货币或两者的服务的人都需要在国内获得支付服务提供商许可证。汇款服务和跨境汇款服务(如适用)。此外,如第 I.ii 节所述,DPT 交易服务(购买或出售,或两者兼有)和通过建立或运营 DPT 交易所促进 DPT 交换的服务将构成 DPT 服务,其许可证是PSA 要求。34虽然目前 DPT 的转让不是 PSA 下需要许可的服务,但鉴于 PSA 即将修订,这将在未来发生变化。这将在第 XI 节中进一步讨论。反洗钱i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新加坡的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 (AML/CFT) 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遵循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 发布的指南。新加坡是 FATF 的活跃成员,也是亚太反洗钱组织的创始成员。MAS 要求金融机构针对 AML/CFT 实施的控制措施通常包括识别和了解客户(包括受益所有人)、进行定期账户审查以及监控和报告任何可疑交易。MAS 对金融机构在 AML/CFT 方面的要求和期望的监管预期载于 MAS 发布的通知、指南和其他指南。2017 年 11 月 21 日,MAS 发布了 PSA 咨询文件,关于征求公众对实施特定风险缓解措施的方法的意见,MAS 评论说,由于 DPT 服务具有较高的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 (ML/TF) 风险,因为对于匿名转账的能力,因此不存在低风险服务的子集,因此所有 DPT 服务提供商都必须遵守 AML/CFT 措施。352019 年 12 月 5 日,MAS 对收到的有关支付服务的 AML/CFT 咨询文件的反馈作出回应。36 MAS 评论说,与 DPT 交易相关的风险更高,37 DPT 交易的匿名性、速度和跨境性质意味着存在更高的通过非法活动滥用的风险,包括针对此类交易。38关于 DPT 服务的 AML/CFT 法律2019 年 12 月 5 日,MAS 发布了有关提供 DPT 服务的通知(AML/CFT 通知)。39根据 AML/CFT 通知,DPT 服务提供商必须实施强有力的控制,以检测和阻止非法资金流经新加坡金融系统。如第 I.ii 节所述,DPT 服务包括 DPT 交易服务(购买或出售,或两者兼有)或通过建立或运营 DPT 交易所促进 DPT 交换的服务。根据 AML/CFT 通知,DPT 服务提供商必须遵守的 AML/CFT 要求包括风险评估和风险缓解、客户尽职调查、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和内部政策、合规、审计和培训。40交易所监管i主要平台除非另有豁免,否则为要约人建立或运营平台以提供数字代币的主要要约(主要平台)的人,如果这些数字代币包括证券代币,则可被视为根据 SFA 进行 CMP 交易,41需要 CMS 交易许可证. 42除非另有豁免,否则建立或运营与 DPT 相关的主要平台的人可被视为建立或运营 DPT 交易所,这是 PSA 43下的支付服务,需要支付服务提供商许可证。44交易平台建立或经营数字代币二级交易平台(交易平台)45 (其中这些数字代币包括证券代币)的人可能被视为建立或经营有组织的市场,46这要求这些人获得 MAS 的批准或认可为除非另有豁免,否则分别获得批准的交易所或认可的市场运营商。47建立或运营促进 DPT 交换的交换平台的人将被视为根据 PSA 提供 DPT 服务,并且该服务将是 PSA 下的支付服务,48除非另有豁免,否则需要支付服务提供商许可证. 49矿工监管根据新加坡法律,数字代币的开采通常是合法的。新加坡没有专门针对数字代币开采的监管制度,目前也没有公布针对数字代币开采的执法措施。但是,如果所开采的数字代币是证券代币或资产支持代币(即商品代币),并取决于具体采矿安排的确切范围、SFA 下的相关监管或许可考虑因素以及CTA 可能适用。例如,一个集合矿池的运行,它聚合和分配作为运行采矿作业的回报的回报,可以被视为运营一个集合投资计划或商品池。发行人和保荐人的监管一般来说,DPT 和公用事业代币的发行人在新加坡不受此类代币发行的监管。为允许某人进行支付交易而向任何人发行电子货币的服务也将是 PSA 50下的支付服务,除非另有豁免,否则需要支付服务提供商许可证。51此外,证券代币的发行人将遵守 SFA 第 XIII 部分下的相关发行要求,除非另有豁免,如第 II.i 和 ii 部分所述。刑事和民事欺诈与执法众所周知,鉴于数字代币的匿名性和数字代币交易的跨境性质,投资者与之打交道的实体具有不透明的背景和运营,不允许进行适当程度的尽职调查,欺诈风险。52因此,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识别不法行为者或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识别对手将具有挑战性,在这些案件中,需要大量资源和努力作为评估任何法律追索权的起点。另外,MAS 已就可能对数字代币进行的欺诈性投资发布了多项建议,包括那些以虚假评论招揽投资某些 DPT 的公告,这些虚假评论归咎于新加坡政治领导人等知名人士。53事实上,个人被指控通过使用多层次营销计划来推广欺诈性数字代币。当地投资者通过购买与促销代币捆绑的某些课程参与了该计划。54税商品和服务税新加坡税务局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发布了有关 DPT 的商品和服务税 (GST) 电子税收指南(GST 指南)。55GST 指南阐明,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将 DPT 兑换为其他 DPT 或法定货币(例如,将比特币兑换为以太币以及将 DPT 兑换为新加坡元,即 ICO)将被视为免税供应并因此免征 GST。56GST 指南还阐明,使用或提供 DPT 作为支付任何东西(其他 DPT 或法定货币除外)被视为 GST 目的的供应。GST 仅对商品和服务的供应征收,无论 DPT 是否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57目前的消费税税率为 7%。所得税新加坡税务局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发布了关于数字代币所得税处理的电子税收指南(所得税指南)。58《所得税指南》指出,个人是否因将 DPT 兑换为法定货币或其他 DPT 征税取决于处置产生的收益本质上是资本还是收入。59新加坡没有资本利得税或类似的税。所得税指南还指出,ICO 收益是否应征税取决于代币的类型(例如,发行证券代币的收益不征税,因为它是资本性质的,因为它类似于发行股权或债务证券)。60目前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7%。其他问题即使数字代币的发行人能够依靠豁免来进行发行,也需要确保与发行有关的所有活动都符合相关法律。2019 年,证券型代币发行人曾打算依靠 SFA 下的豁免,即认可投资者豁免,这将允许其在不注册招股说明书的情况下继续进行要约。然而,它的一位顾问通过社交媒体出版物提请注意这一提议,违反了禁止广告的豁免条件。这导致 MAS 向发行人发出警告,称其将无法再依赖相关豁免。此后,发行人暂停了证券代币的全球发行。这不是 MAS 第一次发出这样的警告。2018 年,它警告新加坡的八家数字代币交易所不要为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提供便利,并警告并指示发行人停止在新加坡发行其数字代币。编辑于 2022-04-19 14:18数字货币新加坡货币体系​赞同​​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全球监管浪潮之下,新加坡正成为亚洲加密货币的“新大陆”_腾讯新闻

全球监管浪潮之下,新加坡正成为亚洲加密货币的“新大陆”_腾讯新闻

全球监管浪潮之下,新加坡正成为亚洲加密货币的“新大陆”

记者 | 司林威

9月24日, 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对虚拟货币交易保持高压监管。

其中《通知》首次提到“ 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

高压之下,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的空间将进一步被压缩,与矿业清退同步,将纷纷转向海外。

国土面积狭小,人口密集的城市国家新加坡正成为亚洲加密货币的“新大陆”。

9月23日,根据新加坡国立大学中文EMBA的官方微信公众号披露,其2021年秋季班的新生中,出现多位中国的加密货币行业高管,包括火币联合创始人杜均、Binance Custody 业务负责人何金凯等四位。

EMBA作为企业高管们培训的最常见途径之一,在各行业内属于一个普遍现象。但新加坡国立大学中文EMBA 出现多位加密货币业内高管的消息却隐含着着一个重要变化。

关注该行业多年的加密货币分析师吴会告诉界面新闻:“这则消息表明新加坡正取代中国成为亚洲加密货币的新中心,而这是近年来领域内的巨变之一。”

涌向新加坡的加密货币企业

区块链领域最重要的人物之一,刚刚入选《时代》杂志2021年100位最具影响力人物名单的以太坊创始人维塔里克·布特林亲口证实了该变化。

9月初,在接受新加坡媒体采访时他透露:“新加坡正在成为一个加密货币社群的中心,很多原来在中国做加密货币的人都搬到这里了。”

9月23日,界面新闻获悉,加密货币资管平台Cobo完成 4000 万美元 B 轮融资,并正式宣布将总部从北京转移至新加坡,该平台由中国比特币社区的重要玩家“神鱼”毛世行担任联合创始人。

而Cobo并不是第一个这样做的企业。早在2021年6月,一位加密货币金融服务商内部人士就向界面新闻透露,“公司的创始人已全部飞去新加坡,并在新加坡开设了办公室。”

而企业涌向新加坡的趋势并非2021年才正式出现。

2021年7月,一位来自币安的内部人士曾告诉界面新闻:“其实自2018年起,一姐与CZ就长期定居新加坡了。”“一姐”与“CZ”分别指全球交易量最大的交易所币安联合创始人何一与创始人赵长鹏。

而被业内称为“三大”交易所之一的火币也在新加坡早有布局。

2020年10月,火币集团创始人李林在一封内部公开信中宣布前火币联合创始人杜均正式回归。随后,杜均发布的一则社交媒体消息定位显示其位于新加坡第二高的建筑莱佛士坊一号,表示自己已不在国内。

2021国内监管潮

对于加密企业高管涌向新加坡,吴会解释道:“这与国内监管趋势趋严有直接联系,有避险意识的企业都会倾向于做出类似选择。”

他表明加密货币企业高管涌向新加坡的背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2021年中国大陆迎来的加密货币“监管潮”。

5月18日晚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强调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成为“519”比特币崩盘的第一个信号。

随后,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强调:“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

该次会议后,包括新疆、内蒙古、四川、云南等各个省份纷纷开始清退了有近十年历史的比特币矿场,对于加密社区来说,中国作为世界“挖矿中心”的地位自此不复存在。

“矿难”之下,加密货币交易也开始进入高压状态。

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约谈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公告》要求各机构落实国务院金融委第五十一次全体会议精神,打击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

8月27日,在 2021 年 "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 争做理性投资者 争做金融好网民" 活动媒体吹风会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副局长尹优平称针对虚拟货币交易操作可能出现反弹的势头,央行在今年会同有关部门在检测境外交易所和境内交易商,封堵打击交易网站、App和企业渠道,加强政策宣传等方面开展积极的应对工作。

相对友好的新加坡监管

面临监管潮,靠近中国,华人文化浓厚的新加坡成了新的“避风港”。对于加密货币企业最有吸引人的一点是新加坡较为友好的加密货币监管政策。

首先,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AS)愿意向符合监管条件的企业发放相关牌照,这意味着该地区允许合规的加密货币业务开展。

2019年8月29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宣布,将开始接受新的数字银行牌照申请。新加坡将发行多达五个新的数字银行牌照,这五个数字银行牌照具体包括最多两个数字全银行执照(digital full bank licences)和三个数字批发银行执照(digital wholesale bank licences)。

2021年8月5日,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AS)发言人表示,目前已收到170份支付类加密货币digital payment token(DPT)牌照申请,30个已撤回,2个被拒绝。并表示MAS将继续审查未完成的DPT申请。在公布的获DPT牌照名单之中,币安、OKCOIN、BC科技旗下主体纷纷在列,显然不少拥有华人高管背景的企业都在新加坡有所布局。

除了较为清晰的监管,新加坡政府基金也参与了加密货币领域的布局。据悉,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Government of Singapore Investment Corp,简称GIC)就投资了两所加密货币交易所,2021年6月11日,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GIC)投资BC科技集团5.43亿港币,持有BC科技集团7.62%的股份,成为BC科技集团持股最多的机构投资者。

2018年,GIC就曾参与美国首家上市也是最大的交易平台Coinbase的融资,而GIC投资公司是新加坡最大的国际投资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管理新加坡的外汇储备,跨出新加坡国界向海外大举投资。

另一边,新加坡最大的商业银行星展银行(DBS)也不断向加密货币领域进军。

2020年12月,星展银行((DBS))宣布将建立加密资产交易所,使机构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能够利用一个完全集成的加密资产生态系统(涵盖BTC等加密货币交易、STO及托管服务),而新加坡交易所(SGX)将持有星展数字交易所10%的股份。

这一些列举措让新加坡逐渐成为加密货币的亚太中心。

香港上市公司BC科技首席财务官张盛向界面新闻表示:“新加坡现在在全球的加密货币领域中,无论是监管进程还是行业发展都处于领先位置。同时在战略性投资方面也呈现越来越领先的趋势。我们和新加坡政府基金洽谈时,他们也有提到其现在的投资方式符合将来全球化监管的方向。”

不仅将总部和高管转移至新家坡地区,包括BC科技、贝宝金融等一些加密企业早在2020年就开始申请新加坡加密货币的相关牌照,以期在亚太地区开展加密货币业务时获得先发优势。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吴会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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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社交平台、交易app上有遭遇数字货币骗局吗?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移动应用虚拟货币类骗局数字货币你在社交平台、交易app上有遭遇数字货币骗局吗?尤其是以感情切入的诈骗行为。会陆续整理在各平台上搜集这块的案例,扩散他们所使用的套路和“剧本”让更多人免受其害。显示全部 ​关注者18被浏览16,360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好问题​添加评论​分享​14 个回答默认排序小恐龙​ 关注目前还没遭遇过。但是平时总是接到数字货币的电话,自称是某某知名交易所的交易员,想要拉你进他们的群,可以有带单或者行情分析的趋势。一般接到这种电话我都是选择挂断的。带单这种模式在币圈也有很多,相信大家也都见怪不怪了。我的理解是,分析师的分析固然可以参考,但还是要自己了解行情才能进行更加理性和合理的判断。更多区块链资讯,点击卡片获取更多编辑于 2020-09-27 15:34​赞同​​2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点金云矿​ 关注给你提供一个案例数字货币骗局很多,多为传销币。数字货币本是可以提高交易效率的新型技术,却被不法分子盯上,以其名义进行传销和诈骗。央行货币金银局官网发布《关于冒用人民银行名义发行或推广数字货币的风险提示》。央行提示称,近期,个别企业冒用我行名义,将相关数字产品冠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发行”,或是谎称央行发行数字货币推广团队,企图欺骗公众,借机牟取暴利。央行尚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也未授权任何机构和企业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无推广团队。目前市场上所谓“数字货币”均非法定数字货币。同时,某些机构和企业推出的所谓“数字货币”以及所谓推广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行为可能涉及传销和诈骗。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出台的《互联网传销识别指南》 点名26种所谓数字货币都是披着或者疑似披着数字货币的外衣进行非法传销的项目。分别是:珍宝币、百川币、SMI、MBI、马克币、暗黑币、MMM、美国富达复利理财、克拉币、V宝、维卡币、石油币、华强币、CB亚投行香港集团、币盛、摩根币、贝塔币、世通元、U币、聚宝、21世纪福克斯、万喜理财、万福币、五行币、易币、中华币等。类型一:「搬砖套利」引起的连环骗局通过「币用」或「Telegram」将用户拉到「xxx搬砖套利中文讨论群」中。 骗子发送假的 TUSD 或 BITUSD,用户会 误以为是真的币 。在用户发现被骗之后,如果主动找到群内客服,那么会有「假冒 imToken 官方客服」利用钓鱼网站骗取用户私钥, 如果用户不主动联系「 假冒客服 」,那么会有「 假冒受害者 」主动联系受害者,利用钓鱼网站 骗取用户私钥 ,从而造成二次伤害。类型二:仿冒国外数字货币官网的钓鱼网站或 仿冒 App假冒官网的钓鱼网站,该类网站几乎都包含 「一键撤销转账」或「输入助记词撤销交易」等内容,诱导用户输入助记词或私钥。还有假冒官方的 App Plus,以及打着和国外数字货币合作的钱包支付等虚假APP骗人。该类虚假APP可能存在中心化存储用户私钥的可能。类型 三 :仿冒国外数字货币官方工作人员在 APP或微信上,有些不法分子,将自己的头像及信息换成类似国外数字货币官方人员的样式,借帮助用户解决问题的名义,向用户索要私钥,或给用户提供钓鱼网站地址。类型四:资金盘或传销类代币很多传销类项目,都打着和国外数字货币合作幌子招摇撞骗。这类项目虽然不会出现向用户索要私钥的情况,但因为其代币没有真实价值,很容易崩盘,从而导致大量用户的资产蒙受损失。多市处非办发文:警惕以区块链、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活动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已成大势所趋,在不断出台区块链支持政策的同时,也给了违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对此,各省市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也逐渐加大,提醒民众理性投资,避免陷入以区块链、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活动中。禁区一:小心传销币大家一定要记住,当传销的人有了互联网思维,他们就变成了互联网加传销,他们会利用各种手段来骗你们的钱,曾经的五行币就是典型的传销币。传销币有以下几个特征1. 它不敢到知名论坛发帖;2. 它的开发团队神秘,不肯公布身份;3. 它迟迟不肯公布代码;4. 它只可以在官方交易平台交易;5. 它在QQ群里,官方论坛里,几乎没有反对意见,动辄删帖踢人,一片虚假的繁荣。禁区二:小心社交群玩数字货币的人会去社群,有些是抠脚大汉化身的美女,在群里发布低于市场价的卖币公告,引你上钩。有的是假装自己是大佬,让你相信他们对币种风向的把控,让你膜拜,然后让你花888块加入假大佬的风向群,还有VIP套餐,进群以后,买了大佬推荐的币,要是跌了。你在群里大喊大叫,他们会立马踢你出群。类似这种假群,一抓一大把。禁区三:小心假平台骗子花了很少的钱编写出的交易平台。让你把钱存进平台后,平台数据库会给你显示一个数字,来代表你的余额,呵呵,这个时候你的币已经在他们口袋了。假交易平台的事网上一搜一大把,所以大家还是选择一些大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比较靠谱,如火币网,币安网、OKEX等。不要为了一些蝇头小利去选择不知名。禁区四:小心假币假钱包有假的交易平台自然也有假的钱包,这些钱包要你保存私钥,甚至会留一些bug获取你的个人信息,有被黑客黑掉的风险。有假钱包也就有假的数字货币。禁区五:小心假网站假的网站就是我们所谓的山寨网站,以前EOS众筹的时候就出现过山寨网站,那页面做的简直跟真的一模一样,域名都真假难辨,在你注册好后把数字货币打到他们给你的众筹地址里,然后,基本上,就算是肉包子打狗了。禁区六:小心代投代投就是把钱打入到对方的钱包里面,他帮你投资数字货币,然后按利益分配,现在各大微信群,qq群,电报群都有代投,还有很多专门做代投的公众号。这种行为其实是违法的,不建议大家去搞,因为他们很容易跑路。3月份就有个很严重的跑路事件,卷走将近7个亿。实务中,很多不法分子打着“区块链”、“虚拟货币”的旗号发行所谓的“虚拟货币”以笼络资金,作为一项新概念,投资者往往因为不了解区块链技术的真正含义而落入不法分子的“花言巧语”中,难以对数字货币的本质进行有效甄别。由于此类项目往往具备很强的包装性和欺骗性,且花样百出,即便是拥有一定经验的投资者也难免入坑。随着骗术的升级,树立理性的投资观、谨慎甄别实属必要。编辑于 2020-09-29 10:57​赞同 2​​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新加坡成为加密货币“避风港”:首批交易平台已获“原则性批准”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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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成为加密货币“避风港”:首批交易平台已获“原则性批准”

新加坡成为加密货币“避风港”:首批交易平台已获“原则性批准”

2021年08月04日 13:18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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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逐利的交易者,以及加密货币利益相关者,开始将他们的目光投向新加坡。

  数年前,各国央行对包括比特币在内的加密货币开始“皱眉”,但未作大动静。然而,近期加密货币或将面临“寒冬”。

  对加密货币整个生态圈的打压,已扩展至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币安支付在英国已大部分受限,监管同时由伦敦蔓延至布鲁塞尔、香港等地,穿透至吉隆坡。

  一向在多种议题上不合的美国两党,也难得在加密货币问题上寻找到了共同点,新泽西州等州近期将目标对准了加密货币平台BlockFi,指控其账户构成了未登记的证券发行,要求其立刻停止提供该产品。

  坚定的支持者,逐利的交易者,以及加密货币利益相关者,开始将他们的目光投向宽容地——新加坡。币安、以太坊、Gemini等都在这里。

  面对加密货币“移民”,以“金融开放”态度自诩的新加坡,在坚持自我的同时不免两难:允许其发展将与欧美、中国等主要国家态度相悖,未来或将面临全球压力;但若加入后者的阵营,或将错失金融科技机遇。

  首批交易平台已获“原则性批准”,走程序中

  新加坡似乎已经做出了选择,或者至少是探验。

  当地时间8月2日,澳大利亚加密货币交易所Independent Reserve宣布,已在《支付服务法案》(Payment Services Act,PSA)下,获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原则性批准”(in-principle approval),允许其成为受监管的数字支付令牌(DPT)服务提供商。

  根据Independent Reserve声明,该公司并不是唯一一家获得批准牌照的机构。

“作为MAS原则许可批准的首批加密货币交易所之一,这反映出我们良好的日常运作政策、程序与风控系统,它同样也为行业参与者提供了确定性,为客户提供了安全性。”

  数家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就全球范围看,新加坡的态度一直算是友好。

  欧科云链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海峰对记者表示,Independent Reserve作为首批获得“原则性批准”的平台,表明和印证了新加坡监管方面一直以来对相关领域积极友好的态度。

“事实上,早在2018年11月新加坡便扩大了监管体制,并实行强制性许可制度。长远来看有利于相关企业在合规范内开展创新服务。尤其在全球监管趋严的大环境下,让新加坡成为区块链创新发展的热土。”

  此前,新加坡高级部长、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主席尚达曼于7月26日举行的会议中表示,有几家申请机构正进入最后核查阶段,以获得作为数字支付令牌服务提供商的许可证。他补充说:

“自2020年1月《支付服务法案》生效以来,约有170家数字代币交易平台申请数字支付服务牌照。在MAS与他们进一步接触后,30份申请被撤回,2份申请被拒绝。目前约有90家服务提供商在豁免牌照的情况下继续运营。”

  2020年1月,《支付服务法案》(PSA) 正式生效,在新加坡运营的所有DPT服务提供商,包括加密交易所,都必须注册和获得许可。

  新的《支付服务法案》扩大了MAS的监管范围,将数字支付令牌服务等新型支付服务纳入其中,筛选其客户保障机制、交易与合规结构等,以确保支付公司符合反洗钱(AML)和反恐怖主义融资(CFT)的要求。

  对此,Independent Reserve表示,为了获得牌照,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必须实施控制,以确保适当的尽职调查和充分的风险披露。

  《支付服务法案》首次明确了数字令牌的牌照。根据服务性质和范围的不同,支付服务提供商需要根据各自的情况,申请“货币兑换”许可证、“标准支付机构”许可证以及主要支付机构许可证。根据该法案,许可证申请的资格要求是,公司的董事中至少有一位是新加坡人或居住在新加坡的永久居民。

  这意味着,加密货币交易所在新加坡建立服务容易很多。

  然而,目前为止,MAS尚未批准任何加密牌照,DPT服务提供商由此一直在PSA豁免持有牌照的情况下运营。现阶段内,获得豁免许可的实体与公司包括火币、OKCoin、Bitstamp、Coinbase 、Ripple及BitGo等。

  一位加密货币平台相关人士对记者说:

“原则性批准其实就是正式批准,待流程与手续走完。”

  新加坡逆流而行,金融风险不可小觑

  汝之蜜糖,彼之砒霜。新加坡逐步吸纳了另一个亚洲金融中心同伴——香港的部分红利,尽管疫情让大部分经济体承受重压,但对新加坡吸收金融因子的影响并不大。

  虽然对加密货币的态度一直友好,MAS也面临着两难境地。加密货币或许是一片科技蓝海,也是新加坡金融进一步发展的契机。资源匮乏的新加坡,旅游与科技金融是其吸引资金的两大关键支柱。

  如今形势恰好,加密货币平台陆续涌入,速度与规模或将扩大,如果忽略加密货币行业在吸引资金、技术与人员方面的潜力,或将致使新加坡错失机遇。

  但另一个现实问题是,若新加坡当局逆流而行,坚持塑造相对友好的监管环境,不仅与其他主要国家背道而驰,加密货币带来的潜在的违法活动与金融稳定风险不容小觑。

  对于全球监管热门对象“币安”,MAS仅表示将进行相关跟进。

“我们将按照要求对币安控股有限公司在新加坡的子公司进行跟进。我们了解其他监管机构对币安采取的行动,并将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

  币安CEO赵长鹏已将平台移入新加坡,暂时从一轮又一轮的监管中避避风头,同步在领英发布招聘讯息。而据financial times报道,加密货币Ether的创始人Vitalik Buterin也在这里。

  今年6月,美国加密货币交易平台Gemini选择新加坡为其亚洲总部,任命Jeremy Ng为亚太地区负责人,常驻新加坡。Gemini表示,将根据新加坡2019年《支付服务法》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申请许可证,作为其全球扩张战略的一部分。

  Jeremy Ng说:

“新加坡是亚洲主要的金融中心,拥有大量客户,尤其是私人财富领域的客户。我们与许多财富管理公司进行了对话,大家都需要一个加密货币解决方案。亚太地区的零售和机构客户可以购买、出售、存储和赚取超过40种加密货币,且支持新币、澳元和港币的法币兑换。”

  目前Gemini正与SingPass合作来简化新加坡居民在Gemini开设账户的流程,同时确保安全和合规性。

  除了成为平台避风港外,MAS友好的态度还体现在,其曾表态将对加密货币投资者受损情况提供援助,与欧元区相比,明显负责任不少。 

  “比特币等加密货币完全没有任何价值支撑,投资者需要面临资金大幅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这是欧央行(ECB)官方偏爱的口头话术。它或意味着,一旦加密货币投资者利益受损,央行不太可能提供相应支持。

  当地时间5月10日,MAS主席尚达曼(Tharman Shanmugaratnam)在回答“会关于限制散户投资者在加密资产交易和投资中的敞口作何举措”时表示,MAS多次警告称,投资加密货币是有风险的,不适合散户投资者。大多数加密货币的价格都受到投机性波动的影响。

“个人在投资或财务损失后负债,他们可能会被引导到新加坡信贷咨询公司,该公司将与他们合作,了解他们的财务状况,并协助他们与债权人达成适当的债务偿还安排。”

  一位加密货币分析人士说:

“在我看来,新加坡的态度一直算是包容且坚定的。但却又不可避免受到一系列外部压力。”

  当地时间6月28日,MAS总裁Ravi Menon发表“去中心化金融与货币的未来”演讲。他表示,与目前的集中化系统相比,技术正在使一种完全不同的金融基础设施方式成为可能。去中心化金融基础设施,开放的加密网络也可以潜在地增强包容性和创新。当各种规模的公司,甚至个人都可以直接进入金融基础设施后,更多的竞争与包容方可现。

  央行背书的数字货币(CBDC)在此次讲话中被提及两次,上述内容更多可被视为对数字货币/虚拟货币的官方表态。

  Ravi Menon说:

“关于货币未来的关键问题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适当分工是什么?一个极端是一个完全中央集权的系统,即仅有中央银行货币;另一个极端是一个分散的系统,只有私人货币在流通。”

  在他看来,鉴于各自的文化规范、社会契约和制度结构,每个国家都必须在这统一体中选择不同的立场。

  他随即补充道:

“Stefan Ingves(瑞典央行行长)曾告诉我,归根结底,这甚至不是一个货币问题。货币的未来太重要了,不能完全由央行决定。” 

  即便MAS此次对首批牌照申请者开了一道便利之门,加密货币交易者仍不免担忧,MAS是否会不吝牌照,宽松监管领域是否会继续? 一位加密货币交易平台负责人说:

“我们希望政府和监管机构明确数字资产服务提供商能够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有边界且清晰的监管是良好的开端与发展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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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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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载中...首页»新闻»行业新闻新加坡欢迎 Bitstamp 进入其受监管的加密货币领域

By

Mutuma Maxwell

2024 年 3 月 6 日 阅读 2 分钟

内容

1.

Bitstamp 加入新加坡精英加密货币交易所

2.

加强数字资产生态系统

分享链接:

长话短说Bitstamp 获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原则上批准作为主要支付机构运营。此次批准是 Bitstamp 在新加坡提供数字支付代币服务的关键一步。Bitstamp 亚太区总经理 Leonard Hoh 强调了新加坡在加密货币监管方面的领导地位。Bitstamp宣布获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AS) 原则上批准,作为新加坡主要支付机构运营。 此次批准标志着 Bitstamp 朝着在新加坡提供数字支付代币服务的目标迈出了关键一步,使该交易所更接近获得全面运营许可证。 Bitstamp 加入新加坡精英加密货币交易所Bitstamp 获得 MAS 原则上批准,突显了该交易所致力于遵守监管标准并增强其在亚洲市场的服务产品的承诺。 新加坡的监管框架以其对数字资产交易的稳健方法而闻名,继续trac着加密货币行业的主要参与者。 Bitstamp 进入这一受监管领域表明其有意在新加坡蓬勃发展的数字资产生态系统中发挥关键作用。 Bitstamp 亚太区总经理 Leonard Hoh 强调了新加坡在建立监管框架方面的领导地位,该框架促进创新,同时确保金融稳定和消费者保护。 这一里程碑是 Bitstamp 扩大全球影响力的更广泛战略的一部分,该交易所已在各个司法管辖区持有 50 多个许可证和注册,包括英国、荷兰、法国和美国 40 个州。 MAS 此前已授予完全许可证与其他几家著名的加密服务提供商合作,例如Blockchain.com 、Circle、Coinbase 和Ripple ,突显了新加坡对加密货币和区块链技术的开放和进步立场。加强数字资产生态系统Bitstamp 获得 MAS 的原则批准不仅增强了该交易所的监管态势,还有助于提升新加坡作为领先国际数字金融中心的声誉。 通过遵守 MAS 的严格要求,Bitstamp 将为其新加坡客户提供安全且受监管的数字支付代币服务,进一步将数字资产市场与传统金融服务结合起来。 这一发展预计将对加密货币行业的整体增长和成熟度产生积极影响,为其他寻求在监管框架内运营的交易所提供基准。 随着数字资产行业的不断发展,像 Bitstamp 这样的交易所对监管和合规性的重视在确保投资者信心和市场稳定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Bitstamp 获得 MAS 原则上的许可证明了该交易所致力于遵守监管规定及其走在数字资产革命前沿的愿景。 随着 Bitstamp 逐步获得全面牌照,其在新加坡的业务将为安全且充满活力的数字资产生态系统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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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图马·麦克斯韦麦克斯韦特别enj撰写有关区块链和加密货币的文章。 他于 2020 年开始涉足博客领域,后来专注于加密货币领域。 他一生的工作就是向全世界人民介绍去中心化的概念。 阅读最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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